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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通史] 【欧洲。罗马帝国 文化生活篇】罗马人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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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ylord(热心会员)

    沙发 2010-10-22

    !!!!!  接楼上
    1楼
    1。古罗马币介绍 补充
    2。古罗马的烹调宴饮
    3。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4。罗马戏剧与剧场
    2楼
    1。古罗马的文学艺术----诗歌
    2。古罗马帝国的行省管理






            金币说完了,回过头来说罗马银币。罗马以银为主币,银币的变化沿革也最复杂。罗马最早的银币采用希腊重量标准-德拉克马,到公元前211年发行第一枚第纳尔(denarius)银币,这种银币作为罗马的主币从共和时代一直延续到帝国时代中期公元200多年。

        古罗马早期处于扩张阶段,不断有新的领土纳入其版图,而罗马常常允许当地继续使用自己的货币体系,一直到帝国中期才最终统一。因此早期银币的面值比较多。

        比如早期东方行省使用一种cistophorus银币。这种大银币的前身是希腊重要城邦帕加马城打制的蛇篮银币。蛇篮银币在公元前2世纪是小亚细亚一带的通用货币,罗马人征服了当地后蛇篮银币继续使用了很长时间。到奥古斯都时期仍用其大小,但图案变为罗马币的图案。

    第一图为公元前2世纪小亚细亚使用的cistophorus蛇篮银币
    一面图案为蛇从祭篮里逸出,周围是常青藤。另外一面为两个蛇围绕着弓鞘。在西方蛇象征健康,医疗,祭祀等。
    公元前133-67年",直径24.5-25.3mm,厚3.8mm ,12.41g



    第二图为古罗马第一个皇帝奥古斯都屋大维的cistophorus大银币。从重量上说,这种银币与第纳尔的比值应为1:3。
    面:屋大维头像,下面文字凯撒
    背:装饰有两只羊的祭坛,上面文字奥古斯都,即皇帝至尊
    发行于公元前19-18年,以弗所地区打制,直径24.5-26mm,厚1.98-3.4mm,重11.67克



          其实大多数罗马币品相都没有那么好,尤其是铜币,容易锈蚀,极美的难找。另外,比起中国币来,希腊罗马币上图案更精巧复杂,比如人物的头发眼睛,衣服褶皱,肌肉纹理,一磨损就看不清了。因此从欣赏和收藏的角度,泉友们都喜欢品相好的,当然价格也就高了。

        下面发几个一般品相的,做个参考。

    第一图流通磨损过的拜占庭金币


    第二图普通品相的第纳尔和安东尼安银币


    第三图普通品相的罗马晚期小铜币



            奥古斯都之后的一百多年里,第纳尔银币成为罗马最主要的银币。但此期间第纳尔银币的成色并不是始终如一。自尼禄(Nero,公元54-68年)开始,其后的皇帝不断降低第纳尔银币的成色。到公元200年左右,含银已经不足40%。成色如果再降低,银币的色泽就不好了。卡拉卡拉(Caracalla)于是另出新招,于公元214年引入一种新的银币,叫安东尼安银币(antonianus),含银不足一个第纳尔银币的1.5倍,却值两个第纳尔银币,类似中国的虚值大钱。为便于区分安东尼安银币和第纳尔银币,所有安东尼安银币的皇帝头像都戴芒冠。罗马帝国后期政府财政紧张,安东尼安银币的成色也不能保持稳定。瓦勒良(公元253-260年)早期的安东尼安银币含量为20%,为了应付与萨珊的战争支出,几年后就降为只含4%的银了,这种低含量安东尼安银币被后人称为洗银币。

        这种低含量银币有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出土以后银子都集中在表面,而芯是铜的。现在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尚未定论。一种解释认为这种币为了发行时看起来像银币,就用一种特工艺把银镀在表面,流通时间一长银就被磨掉了,这就是洗银币名称的由来。另一种解释认为这种币的银是本均匀分布的 ,但埋藏地下经过千年的地质作用,银子会析出到表面。这种解释和中国钱币界的水银古现象的解释是一致的。

            罗马早中期银币艺术性比较强,后期人物头像趋于简化公式化,但仍比拜占庭币上抽象的图案要精彩的多,好多罗马和皇后的面貌特征就是靠古币记录下来的。补充几个罗马早中期五贤帝时期的罗马银币图片。

          罗马中期的五贤帝时期,或叫收养王朝,是古罗马巅峰期.从内尔瓦开始,一直到安东尼安庇护都把帝位传给有德能的人,而不是自己的儿子.候选人在被帝王收养为儿子之前都已经在军事政治上表现出了才能.这种行为放在中国很难理解,自从尧舜以后就没有皇帝诚心诚意的把帝位禅让给外姓,只有被架空后的交权.这是因为罗马的皇帝与中国的皇帝角色是不一样的,他只是国家的管理人,不是国家的所有人.皇帝是第一公民,而不是所有人的主子,他要取悦罗马公民,元老院,军队才能得到拥护,否则就可能被群起而攻之.和其他人一样,他只有一个合法老婆,因此极有可能绝嗣.绝嗣后就要从亲戚下属中选择过继.因此我看罗马的皇帝比中国的要难当,事实上一半以上的罗马皇帝都是被元老院或军队谋杀的.罗马的皇帝是要亲自带兵打仗的,在罗马人看来,保卫罗马是皇帝的职责所在,死于战争的罗马帝王也占很大比例。

            古罗马币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它上面记录的成系列的帝王,王后和帝位继承人的肖像。罗马人把钱币作为一种政治宣传的载体,几乎所有帝王都发行了钱币。哪怕在位仅数周,也匆匆把印有他的肖像和尊称的铸币发行全国,恐怕人们不认识他。对于中国的皇帝来说,保持神秘感比亲民感重要,即便是真皇帝也不愿让平民百姓看到自己的容貌,铸个抽象的年号在钱币上,改朝换代了,新皇帝怎么样?你根据那个高贵神秘的年号想象去吧,越想象越崇拜,越崇拜越听话。

        正因为罗马币的宣传作用,它往往成为很关键的历史记录。一些文献中鲜有记述的皇帝(罗马的皇帝叫奥古斯都,Augustus)和帝位继承人(叫凯撒,Ceasar, 与凯撒大帝同名不同义)的容貌依靠钱币而保存下来。比如于公元269年称帝的多米希安努斯(Domitianus),因为只短暂的在高卢地区称过帝,史料没有此人称帝的记录,只知道他是皇帝伽列努斯(Gallienus)的将军。但因为两枚出土钱币互相印证,史学家才确认此人在伽列努斯和波斯图穆斯 (Postumus)死后曾自称为帝。

        如同集中国币按年号收集,集罗马币按帝王收集的大有人在,虽然有些大珍品,如上面所述的多米希安努斯币,一般人不可企及,但仅常见的皇帝就有上百个之多。因为古罗马皇帝传不了几代就被另一个军事力量取代,精力资金都有限的泉友就根据罗马皇帝的族系分段收集,比如著名的十二凯撒就是最流行的一个系列。

            古希腊罗马币的价格和中国币一样有高有低,普品和珍品价格相差悬殊。古罗马小铜币里面的入门品种几十元到几百元,罗马银币常见品种几百到几千元。在古罗马钱币上留下头像的帝王,王后和凯撒(帝位继承人)约有200位,其中几年内能收集到的约170-180人,按美品的价格算,大概要五六十万人民币。另外几个人的是大珍,难得一见。

          古希腊大银币艺术性是最好的,美品的入门级的在几千元,几万几十万的品种也很多。古希腊铜币和小银币好品的存世量少,但投资收藏的人也少,因此价格不高,我认为适合纯娱乐型收藏。






    古罗马的烹调宴饮

      我们已经掌握了相当多的关于罗马人饮食习俗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罗马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一面。只要参阅维苏威火山脚下城市遗址中发现的炭化食物、关于烹调和饮食的大量图像资料以及许多文学著作中的参考资料,古罗马的饮食习俗就可见一斑。在提比略执政时期,罗马人对饮食变得更有兴趣。当时有一个名叫阿皮西乌斯的美食家,在他编著的《论烹调》一书中搜集了广为流传的食谱。然而饮食在罗马早期却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吃只不过被当作一种必不可少的行为。当时吃的非常简单,谷类和蔬菜是主要食物,而且无需特别加工。典型的食品是一种叫做普尔斯的麦片粥,还有用豆子、小扁豆、鹰嘴豆或者青菜如苣荬菜或卷心菜等制成的汤。公元前2世纪以前,吃面包甚至也不很普遍。罗马与东方初次建立联系后,饮食习惯开始发生变化。调味品、上等的葡萄酒和来自黑海南岸一个叫本都的古王国的樱桃、亚美尼亚的杏、非洲的椰枣等新品种水果逐渐出现。食品的加工愈加精致,食品的选择也愈加丰富。主食有更为精美的面包品种、有酥脆的或松软的面包圈以及包着美味可口馅的意大利面点等,范围更加广泛了。新奇美味的大菜也许就是烹制的鱼和肉。羊肉、家禽肉和猪肉是最普通的肉类;牛肉被当作奢侈品,只在特殊场合享用。罗马人也吃一些野味儿,特别是野兔、鹿、野猪和野鸡。由于森林茂密,狩猎已成为一项非常普遍的活动。最值得称道且令我们惊奇的是用肉类外加调味品烹制出的美食,其中最令人称奇的要数火烈鸟和睡鼠做成的美味佳肴。有的美食家甚至在自家用带有螺旋形跑道的陶制笼子喂养睡鼠。各阶层的人都普遍喜欢吃鱼,烹制的方法包括煮、冻、烤三种。这里的主要食物是当地捕到的凤尾鱼、沙丁鱼、鲭鱼、海胆、鱿鱼和龙虾,也有美味的鲟鱼和大比目鱼。最富裕的家庭还拥有养殖鱼和贝类的鱼塘。公元前1世纪,塞尔吉奥.欧拉塔在菲拉格林野外建立了养鱼场,以满足新的大规模需求。罗马人极为喜爱吃鱼,以至于用鱼为主要成分制作的被称为加勒姆的调味酱成为餐桌上每道菜所必不可少的。制作这种调味酱是将鱼的内脏取出浸软,直至可以过滤为液体酱,其过程需要时间和技巧。事实上,加勒姆是一种奢侈品,其售价很高,售出数量也有限。 

       罗马人烹制食品的方法很多,在古罗马住宅中我们发现了大量的烹调用具。有些房子里看上去好像没有烹调设施,也许因为烹调时使用的是可移动的火盆或炉子。富庶的家庭一般都有专门的厨房,内置贴面的长条型石头或砖砌的多眼炉灶,灶口为半圆形,食物可以直接放在上面烹制或放在三角架上烹制。最初食物只是简单地被煮熟、烤熟或炸熟,到了罗马帝国时期,烹调已经被视为一种艺术而变得精妙绝伦。用牛奶和 蜂蜜烹制食物已经逐渐变得很平常,富于想象力的食谱开始广为流传。一个好厨师,应该是制作博泰拉和法斯米娜的专家,能配上肉或鱼烹制出多种水果、肉类和蔬菜馅饼,还应该能使用各种不同的器具和模具制作出一种外表看上去与原材料完全不同的菜肴。 

        当然,最精美的菜肴从未替代过那些几乎很少或不需要加工的食物,比如鸡蛋和橄榄,或者如小扁豆、粟米、葡萄、松子、榛子和椰枣等,它们通常都是宴会的头盘。根据保存在古文献中的食谱,罗马人在菜肴中大量使用香料(特别是花椒)和蜂蜜,这表明罗马人喜欢“酸甜”、辛辣和含香料的食物。

        晚饭是罗马人一天中最重要的一餐,后发展为拥有精美菜肴的社交宴会。早餐是小事一桩,面包、奶酪或前一天剩下的食品就够用了。午餐甚至更马虎了,通常是到小酒馆买点吃的在大街上就吃了。公共饮食场所出售香肠、鱼、小扁豆、水果、面包圈、蛋糕尤其是酒。晚餐是在家里进行的,而且是一场令人愉悦的社交宴会。晚宴从下午4点开始,可能要持续到下半夜。其地点是精心挑选的,起初是在天井里(即住宅中央的露天场所),然后换成面向露台、与天井和花园里的列柱走廊相通的夹层房间,最后是装潢得富丽堂皇的被称为特利克里尼乌姆的长方形餐室。所谓特利克里尼乌姆是指三个木制卧榻呈马蹄形摆放在餐室内。这种卧榻一头有靠背,精心装饰着青铜、象牙或骨质的装饰。客人占用上座,即右边和中间的卧榻,主人及家人使用下座。每个卧榻可以容纳三人。用餐者斜靠在卧榻上,一只臂肘支在靠垫上,另一只手从圆桌上取食物。圆桌用木头、青铜或大理石制成,自公元1世纪起可能就已经开始使用餐布。上菜都精确有序地进行,酒在宴会上最重要,但要对水稀释并调以香料和蜂蜜后才饮用,只有在奠酒祭神仪式时才饮用不对水的醇酒。在特别重要的宴会和冬季晚宴上,罗马人使用一种特殊的保温器具把酒加热并使之保持在一定的温度。菜肴由奴隶们准备,但通常菜量很少,用餐者需要自己伸手抓食。餐具几乎很少使用,最重要的就是汤匙,餐叉还不为人所知。 

       当时已有大量的各种尺寸和质地的餐具:陶质和玻璃餐具用于一般宴会,银质餐具用于最奢华的宴会。餐具包括成批的盘、碟、高脚玻璃酒杯、碗、罐以及洗手盆。青铜或陶质的油灯照亮了晚宴,这些灯有时还放置在枝状大烛台上。晚宴的菜肴是有定式的:首先是清淡的,通常用鸡蛋来做,随后是主餐,包括几个菜,主菜是肉或鱼,最后上辛辣食物或干果,其目的是让用餐者因口渴而纵情饮酒。所有的菜肴均冷热合适,方便客人们抓取。非正式的一般晚餐都比较简单,只包括头盘和一个通常用肉做的主菜。 

       如上所述,宴会在罗马人的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亲朋好友聚会的主要场所,也是房主人显示其社会和经济地位的手段。餐桌周围忙碌的奴隶愈多,他们的穿着愈华贵,愈能显示房主人的富足。奴隶们负责供应食品,而成功的 美食通常还伴有朗诵、演唱、乐器表演、舞蹈或杂技等各种愉悦的表演。一心要炫耀自己富有的房主人,还会另外赠送礼品作为特别的纪念。这些礼品通常是青铜、象牙或银质的小雕塑,有时是漫画,这些礼品也可能是在晚餐后进行的掷骰子游戏中赢得的。自共和国直至奥古斯都统治时期,元老院都曾签署法令试图限制这种奢靡的宴请,但没有任何作用,到罗马帝国时期这种宴会更加没有节制了。







    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按照德国史家尼布尔的说法,罗马平民(plebs)起源于王政时代,主要由被征服地区的 移民组成,到王政后期基本形成一个特定等级,与“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相 对立(注:尼布尔:《罗马史演讲录》(Niebuhr,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Roman) 第1卷,伦敦1847年版,第48页。)。

      关于罗马平民的身份问题,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由于观点、方法不同,提出各种不 同看法,并且在“平民是否为公民”这一问题上发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根据尼布尔、 蒙森、古朗日的看法,只有贵族是原始公民,平民最初不在公民之列,并且不在库里亚 组织之内。然而,英国学者拉斯特则认为公民集团自古以来就包含了贵族和平民。他们 之间的区别仅在于贵族是元老院显贵,平民则是普通大众。(注:拉斯特:《论塞尔维 乌斯改革》(Hugh Last,“The Servian Reforms”),载《罗马研究杂志》(Journal of Roman Studies)1945年,第30—48页。)

      有趣的是,两种对立的理论都能从古典文献中找到证据,说明文献本身存在着相互矛 盾的地方。这是因为古代罗马史家大都缺乏历史发展观念,没有注意到平民是一个发展 、变化的概念,公元一世纪的平民与公元前五世纪,甚至王政时代的平民并不完全相同 ,所以,他们笔下的早期平民和贵族的身上往往带有后世平民与贵族的特征,以致于使 现代的研究者产生误解。这就提醒我们要注意把古人提供的史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事实 的理解区分开,历史地考察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和处境,以便客观评价平 民的身份地位。我们主要以王政时代和共和国初期的文献史料为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 讨论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一、平民与定居地的关系

      在王政时代,罗马的平民主要来自被征服地区。罗马人往往把被征服地区的人民集体 迁移到罗马,这就使丧失了国土的平民与罗马人民聚居一地,发生了地域联系。

      据文献记载,罗马第三位国王图路斯曾摧毁阿尔巴城,把全体居民掠走,使罗马“人 口翻了一番”。阿尔巴人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注:李维:《罗马史》Ⅰ,30,1(Livy,Ab urbe condita)译文参考穆启乐、傅永东、张强、王丽英译《建城以来史》卷 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第四王安库斯占领特列涅(Tellennae),“把 战俘迁移到罗马”;夺取费卡那(Ficana),派兵摧毁城墙,焚烧房屋,“把全体居民迁 入罗马”。两地居民都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他又征服波利托里乌姆城,把阿芬丁山分 给新来的民众居住。后来又有数千拉丁战俘被安置在阿芬丁与帕拉丁连接之处——阿德 穆尔基埃(Admurciae)(注:李维:《罗马史》Ⅰ,33,5。)。

      这一时期的外来平民大多是被强迫安置在罗马人的土地上的。他们与罗马人民虽同居 一邦境内,但罗马人民是住在自己祖先的土地上,他们彼此之间既有血缘纽带,又有地 域联系,是天然形成的公民集团;而平民是被剥夺了祖先的土地,人身从属于征服者集 团。他们与罗马人民虽有地域联系,但无血亲关系,不属于公民集团,也就没有公民的 权利。

      由于没有公民权,平民对他们居住的土地没有占有权。例如,据李维记载,公元前456 年,元老院通过了保民官伊启里乌斯提出的一项法案,“开放阿芬丁山供人们安居。” (注:李维:《罗马史》Ⅲ,31,1;32,7。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Ⅹ,31,1 —32,5.参见(法)古朗日:《古代城市》(Fustel De Coulanges,The Ancient City), 马萨诸塞1979版,第233页。)这条法案显然不是为争取平民在阿芬丁山的居住权,因为 自安库斯王时期起,阿芬丁山就已成为平民的聚居区。很可能,保民官要求的是对平民 开放阿芬丁山宅基地的占有权。也就是说,平民虽被允许在阿芬丁山居住,但是对于他 们定居的土地没有任何权利,直到300年之后,经过同贵族的斗争,才获准占地安居。

      由于平民对城邦土地没有占有权,所以他们不能随便择地而居,挤占公民的住地,只 能在指定区域建房居住。罗马的公民聚居区与非公民聚居区的划分以“城址”(pomerium)为界线。设立“城址”需要经过占卜等宗教仪式,使之具有神圣性(注:盖利 乌斯:《阿提卡之夜》(Aulus Gellius,Attic Nights)ⅩⅢ,14,3。转引自刘易斯、 莱因霍德:《罗马文明》(Naphtali Lewis,Meyer Reinhold,Roman Civilization),纽 约1966年版,第1卷,第57页。)。它象征着城墙以内的人民是受到邦神庇佑的,而城墙 以外的人则是不受邦神保护的(注:关于设立“城址”的宗教仪式记载见李维:《罗马 史》Ⅰ,44;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Ⅰ,88;普鲁塔克:《罗慕洛传》11(Plutarch,Romulus)等。另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134—142页。)。城邦的土地 以城址为界分为两部分,城市内圈是公民集体赖以生长的土地,城市外围则是通过征服 战争夺来的土地,是公民集体控制下的地盘。有权居住在城内的人们属于公民统治集团 ,而被迫住在城外的人们则是处于公民集团控制下的被统治者。这种情况与中国周代国 野制度下,国人与野人的定居地彼此分隔的现象有类似之处。(注:参见何兹全:《中 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 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3页。)

      最初的罗马公民主要聚居在帕拉丁、魁里纳尔、卡皮托尔山等山丘上(注: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纪》Ⅱ,50,1;Ⅳ,13,2;李维:《罗马史》Ⅰ,44,3。)。第一批来 自阿尔巴的平民被安置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即帕拉丁的外围凯列乌斯山,此后更多的平 民被集中置于阿芬丁、埃斯奎林和维米纳尔等城郊诸山上。直到王政时代末年,阿芬丁 山始终未被划入神圣城址的保护圈之内。平民的聚居区与公民的聚居区彼此分开:公民 住在城内,平民聚居在城郊。公民和平民聚居区的隔离反映出两等级成员之间身份地位 的差距。


          二、平民与生产资料的关系

      罗马城邦的土地分为公有地和份地两部分。在建城之初,罗马人的土地是以氏族和库 里亚为集体进行平均分配的。狄奥尼修斯说:“他(罗慕洛)把土地平均分为30份,每个 库里亚分得一份。”(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7,4。)全体氏族成员和库 里亚成员都有权从公有地中分配到一块大约两犹格的份地作为世袭产业(注:瓦罗:《 论农业》,王家绶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页。)。无论哪一类土地,最初只有 拥有魁里特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土地所有者。罗马法典中有明文记载:“罗马人 民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魁里特法(Iure Quiritium)是所有者,或者 不被视为所有者”(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Ⅱ,40。参考黄风译文,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是罗马 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批判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7页。) 。那么,平民是否能占有城邦的土地?

      文献提到,国王曾经从公有地中划出部分土地分给平民。例如,狄奥尼修斯说,“图 路斯把这些土地在那些没有份地的罗马人中间平均分配”(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 事纪》Ⅲ,1,5。);又说,塞尔维乌斯“获得统治权之后,他立刻把公有地分配给那 些替别人当雇工的罗马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13,1。)。需要指 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罗马人”实际上指的是平民,而不是罗马公民。因为,这些人没 有“份地”,而罗马公民一般都是拥有小块份地的私有者。又因为他们在别人的土地上 做雇工,说明他们无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可见这些人不是公民。

      尽管平民也像公民一样从国王那里得到份地,但是,平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公 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本质不同。公民是城邦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平民只有通过与 城邦建立从属关系,其中许多平民通过与贵族家族建立从属关系,才能间接使用城邦的 ,或贵族家族的土地生产资料。

      古罗马作家费斯图斯(Festus)说:“父家长(patres)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把土地 分配给他们的仆从。”(注:转引自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60页。)这里的“仆从 ”包括被保护人、奴隶和其他从属者,他们的份地又被称为“彼库里”(peculium)。19 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古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阐明了从属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 他说:“家族的财产完全属于父家长所有,但他可以同小宗,甚至与被保护人共同分享 。小宗在大宗灭绝后,对家族财产拥有权利,而被保护人却永远不会成为所有者。他耕 种的土地只是托付给他耕种的,在他死后必须还给保护人。”(注:古朗日:《古代城 市》,第227页。)

      国王相当于城邦中的父家长,是全体外来平民的“保护人”。他也像一个父家长一样 ,负责给城邦的公民和从属于城邦的平民分配土地,但公民的份地可以世袭占有,平民 则很可能没有继承权。《十二铜表法》第5表就体现了平民为争取财产继承权而进行的 斗争(注:《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参见谢邦宇等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第364页—371页。)。19世纪的罗马法研究者梅因(Henry S.Meine)说:“当‘遗嘱权 ’在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现时,像几乎所有伟大的各种罗马制度一样,有迹象证明它成了 ‘贵族’和‘平民’间争论的题目。当时有一条政治格言,即‘一个平民不能成为一个 大氏族的成员’(Plebs Gentem non habet),其结果是把‘平民’完全排斥在‘贵族民 会’(Comitia Curiata)之外。因此,有些评论家就认为一个‘平民’的‘遗嘱’是不 可能在‘贵族民会’中宣读的,因此一个‘平民’也就完全没有‘遗嘱’之权。……法 律规定,父家长得使用他的财产(pecunia)的监护权——这一条法律除了使‘平民遗嘱 ’合法化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5—116页。)可见,王政时期的平民对城邦的土地没有占有 权。

      土地看来似乎是在公民和平民之间平均分配,但是,未分配的公有地是公民潜在的生 产资料来源。这就造成了生产资料在平民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全体公民都有权 占有和使用公有地(虽然公民内部也存在分配不均现象,贵族家族利用特权往往比普通 公民多占土地),但平民完全没有占有公有地的权利。城邦可以给他们分配土地,也可 以不给他们分配土地,平民只能被动接受。为此,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兴起之后,平 民提出占有公有地的要求,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最终获得了土地占有权。


          三、平民的劳动性质

      王政时期,虽有平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了份地,但是,看来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例如,在《十二铜表法》中就存在着“有产者(adsidui)”和“无产者(proleterii)” 之分,说明当时还有许多人没有地产,或几乎没有地产。即使拥有两犹格小块份地也不 足以养家。蒙森对此做了估算:“后来的罗马共和国和王政时期的农民都以平均小麦五 罗马斗即可播种一犹格田地,种一收五。依此计算,如果不计住宅和宅院所占之地,视 其全为耕地,并且不计算休耕的年数,一块世袭田的产物共计五十罗马斗,除去种子, 共计四十斗。据卡托(《论农业》,第56章)估计,一个勤劳的成年奴隶每年吃小麦五十 一斗。由此看来,一块世袭田能否维持一个罗马家庭,任何人都能从中做出解答。”( 注:蒙森:《罗马史》,第1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69页,注1。)

      无论是无地的平民,还是拥有小块份地的平民都不得不另找生活来源,有的在富裕的 公民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有的在公有地上劳动。尽管平民与公民在田间并肩劳动,但是 两者的劳动性质不同。公民或者在本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或者在享有占有权的公有地上 劳动,他们是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平民对于这两类土地都没有权利,只是通过保护制度 (clientship),或借贷制度(nexum),或短期雇工等方式,以人身抵押,以劳动交换, 换取一份谋生的土地生产资料。

      许多古典作家,如西塞罗、普鲁塔克和狄奥尼修斯都说,在罗马早期社会中,曾有许 多平民投靠贵族做其被保护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9,2;普鲁塔克 :《罗慕洛传》,13;西塞罗:《论国家》(Cicero,De Republica)Ⅱ,16。)。威廉· 史密斯(William Smith)提到了这些作家的记载,并解释说:“在罗马早期,被保护人 的处境在许多方面要比平民的处境好得多,很可能,某些平民因此放弃做一个自由民的 权利,同贵族建立起保护关系,这类现象也就出现在以上提到的那些作家的故事中了。 ”(注:威廉·史密斯:《希腊罗马古典辞典》(William Smith,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波士顿1870年版,第924页。)被保护人不是我们主要考察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制度确实可以为缺乏生产资料的平民提供一条谋生渠道。被保护 人与平民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从属于公民私人家族,而后者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注 :蒙森最早提出这种看法。参见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78页。)。被保护人虽然获 得了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他们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其人身和财产都受到保护 人的控制,他们的劳动属于依附劳动(注:普鲁塔克说:“被保护人要对他们的保护人 示以忠心,不仅恭敬自持,如果保护人贫困,还要帮助他们女儿准备嫁奁,并代为偿还 债务。”(《罗慕洛传》,13,6)另见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10,2。这表明 贵族保护人不仅占有自己的财产,而且有权支配被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古朗日对被保 护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做了较详细的论述。参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 4—229页;第255—261页。)。

      下面对罗马早期的借贷制度简要做一点说明,因为平民反抗债务奴役制的斗争是平民 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爆发前夕,平民普遍受 到债务束缚,但这不是共和国初期才产生的新现象,而是自王政时代以来便一贯如此。 事实上,欠债现象是平民被排斥于土地生产资料之外的必然结果。平民为了谋生不得不 向城邦共同体或公民个人借贷土地、种子或牲畜等。在缺乏货币资金流通的时代,土地 和人身是主要的抵押品。由于平民不能支配城邦的土地,只有以人身做抵押,这就不可 避免地沦为“债务人”(nexi)。债务人以向债权人提供劳动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向 平民借贷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换取债务人的劳动。因此,“借贷制度(nexum)最重要的作 用就是为大土地所有者提供依附劳动者(dependant laborers),任其剥削。”(注:T.J .康奈尔:《罗马的起源》(Cornell,The Beginnings of Rome),罗特莱基出版社1997 年版,第330页。)共和初期平民普遍欠债的现象,实际体现了平民在城邦土地所有制下 的一种谋生方式。平民依附劳动者的存在既是古典奴隶制不发达的结果,反过来又对奴 隶制在生产领域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以致于罗马的奴隶大量局限于家务劳动( 注:康奈尔:《罗马的起源》,第283页。)。

      由此看来,在平民运动发生之前,平民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小自耕农集团,他们大多是 从属于城邦或公民家族的生产者。公民集团则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间接地占有了平民的 劳动。于是,平民与公民,即罗马人民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阶级矛盾的对立。这种现 象可以作为列宁所说的“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的,等级是阶级区别的一种形 式”(注: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 版,第453页,注1。)这条命题的注释。



          四、平民只尽义务而无权利

      平民整体上从属于公民集体所代表的国家,他们中的部分人还从属于某些公民个人或 其家族。平民在城邦中的这种从属者身份突出表现为,他们对控制着他们的城邦只能尽 义务,而不能享受公民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罗马早期社会的政治组织以氏族和库里亚为单位。只有库里亚成员才能参加公民大会 ,并通过公民大会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另外,氏族家族的首领可选派代表参加元老院, 享有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无论是库里亚大会,还是元老院都没有平民的席位。

      尽管库里亚大会中可能会出现非公民身影,例如,我们知道贵族经常带着他的被保护 人一道参加大会。国王也可能带着他的侍从和支持者出席库里亚大会,甚至元老院会议 。据李维记载,当塞尔维乌斯王和篡位的小塔克文进行殊死搏斗时,双方都率领着大批 随从。国王的侍从和支持者大多为受国王保护的平民,据说塔克文王曾把他的支持者提 拔进入元老院,李维说:“他增选一百人为元老,这些人后来被称为‘小家族的’(minorum gentium)。他们是王可依靠的派系(factio),因为他的恩泽才使他们进入库里 亚。”(注:李维:《罗马史》Ⅰ,35,6。“库里亚”一词有多种含义,一指元老院会 场,亦指元老院。据说,第三王图路斯·豪斯提利乌斯第一次为元老修建了一座以自己 的名字命名的会堂——“豪斯提利乌斯的库里亚”(李维:《罗马史》Ⅰ,30,2);一 指库里亚组织。结合上下文,此处的“库里亚”指的是“元老院”。当然,获得了贵族 身份的平民自然也就进入了库里亚组织。)但是,这些平民是以从属者身份跟随其贵族 保护人或国王一道参加库里亚大会的。古朗日说:“在公民大会中,每个家族只有一票 表决权。父家长有可能咨询他的族人,甚至他的被保护人,但他独自投票。而且法律禁 止被保护人持不同意见。被保护人是通过贵族父家长与城邦发生联系的。”(注:古朗 日:《古代城市》,第229页。)平民与国王和贵族家族的从属关系,决定了他们不能享 有独立的参政权利。

      虽然个别外来者或者外来氏族,经库里亚大会批准,可以被接纳为罗马公民,其家族 首领甚至入选元老院,成为贵族,例如,安库斯王接纳了塔克文氏族(注:李维:《罗 马史》Ⅰ,34。)。西塞罗说:“他很容易地被吸收为公民。”(注:西塞罗:《论国家 》Ⅱ,20,35。)。塞尔维乌斯由一名被释奴转变为贵族。狄奥尼修斯说:“由于这些 功绩,罗马人觉得应该投票表决把他从平民转为贵族等级,他们以前曾把这种荣誉授予 塔克文,更早的时候曾授予努玛·庞普里乌斯。”(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 Ⅳ,3,4。)直到公元前504年,共和国还接纳了一名萨宾部落首领克劳狄乌斯及其族人 和从属者为公民,克劳狄乌斯被选为贵族元老(注:李维:《罗马史》Ⅱ,16,5。)。 塔克文王曾从平民家族中选拔元老。李维说,共和初年,布鲁图斯也曾选拔骑士阶层的 平民补偿元老院空额。但是,个别平民被提拔,获得公民权,甚至转变为贵族,只是他 们个人获得的特权,并不代表平民整体上享有公民权和入选贵族元老院的资格。

      平民没有政治权利还表现在他们不能担任城邦的高级职官,不能管理国家事务。公元 前366年以前,罗马共和国只有一套属于“人民”的职官体系。独裁官的别名“人民的 长官”(magister populi)表明了其阶级、等级属性。平民只能担任保民官、营造官等 低级的“平民的长官”(magister plebi)。甚至“国家”一词res publica,意为“人 民的财产”——只有“罗马人民”才是城邦主权的代表,这里面也隐含了对平民的排斥 (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

      平民虽无权利,但必须对城邦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等义务。图路斯王曾征募被征服的阿 尔巴人组成10个骑兵队(注:李维:《罗马史》Ⅰ,30,3。)。老塔克文王也通过吸收 平民扩充了罗马原有的三个军团的人数(注:李维:《罗马史》Ⅰ,36,7。)。塞尔维 乌斯王更致力于吸收被释奴,扩大兵力。小塔克文王统治时期,平民的兵役、捐税大大 增加,他还迫使平民从事繁重的公共工程建设,使大批平民破产(注: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纪》Ⅳ,43,2;Ⅳ,44,1。)。

      当然,公民也有服兵役的义务,并且公民私人承担的服兵役的费用也可算作向城邦缴 纳的间接税,但是,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是一致的,平民却是单方面地承担义务,而没有 权利。



          五、平民的法律地位

      平民虽然在城邦的保护下享有人身自由,但因为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所以其自由 受到城邦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平民还是公民集体的暴力专政对象。“罗马人民”(populus)一词源于“populor”意为“摧毁”、“劫掠”(注:格莱尔:《牛津拉丁字典 》(P.G.Glare,Oxford Latin Dictionary),牛津1977年版,第1404页。)。由于平民主 要来自被征服地区,所以对他们来说,公民集团是一个武装暴力集团,是“毁灭者”。 李维说,安库斯王曾因大批外来人口涌入罗马,造成“恶行滋生”而修建了一座监狱( 注:李维:《罗马史》Ⅰ,33,9。)。这种暴力机器的出现表明平民当时处于罗马人民 的严密监督和统治之下。

      恩格斯说:“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注:恩格斯:《家庭、私有 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早期 平民在城邦中的处境便是如此。平民普遍受到贵族的任意欺压和虐待。据狄奥尼修斯所 载,公元前494年平民举行第一次撤离运动时集体立下的神圣誓言说:“不许任何人像 对待普通人那样强迫保民官违背意愿去做事;不许任何人鞭打他,或让他人鞭打他;不 许任何人杀害他,或让他人杀害他。假如有人犯禁,使他受到诅咒,把他的财产没收献 给凯勒斯神(Ceres)。”(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Ⅵ,89。)这从反面说明平 民可能曾经受到罗马贵族的虐待,而且当平民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时,罗马的法律不能 给平民提供保护,平民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和宗教上的诅咒,或者强行反抗。

      狄奥尼修斯提到平民出身的塞尔维乌斯王曾经专门制定了保护平民的法律,在此之前 ,只有贵族和罗马人民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他说:“塞尔维乌斯制定了法律,修改某些 陈旧过时的法律,那些都是罗慕洛和努玛·庞普里乌斯制定的法律,同时他自己也设立 了一些法律。”但是小塔克文篡权后,“塞尔维乌斯制定的使他们人人都能享有公平, 保障他们与贵族交往时不受其伤害的法律,统统都被塔克文废除了。”(注:狄奥尼修 斯:《罗马古事纪》Ⅳ,10,3;43,1。)直到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平民为重新获得法 律保护同贵族进行过斗争。公元前456年,保民官要求“指定一个包括贵族和平民在内 的立法委员会,合作制定出符合双方利益,保障双方自由的法律。”(注:李维:《罗 马史》Ⅲ,31。)《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平民初步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共和时期,平民兴起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在法律方面,平民建立了独立的立法机构 ——部落大会,摆脱了执政官和元老院对立法权的控制与干涉,使罗马的立法体系分成 两半。法学家盖尤斯说:“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会决议是由平民批准和制 定的。”(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Ⅰ,3。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页。)这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是罗马国家为调和两种不同成分之间的矛盾而发明 的特殊的法律体系。



          六、平民与贵族不能通婚

      《十二铜表法》第11表清楚地记载着罗马早期社会中的这一习俗。然而,这一证据却 受到部分西方学者的怀疑和否定。德国学者马德维格说:“禁止贵族和平民之间的通婚 权,这一点对于那些认为贵族和平民在很早的时期就激烈对立的人来说没有什么价值, 因为这条体现等级间区别的最明显的标志,其实是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的创制。”英 国学者拉斯特同意他的看法,认为王政时期平民曾与贵族通婚,《十二铜表法》只是取 消了平民的通婚权而已。拉斯特从文献中找到了根据,说:“除非我搞错了,实际上, 三位权威作家——西塞罗、李维和狄奥尼修斯都这么认为。”(注:拉斯特:《论塞尔 维乌斯改革》,《罗马研究杂志》1945年,第31页。)据此,他推断出“平民享有与贵 族的通婚权”,并且认为平民同贵族一样,享有平等公民权。

      我们来看拉斯特提到的证据:

      西塞罗说:“他们又补充了两条极不公正的法律,以一条极不人道的法案禁止平民与 贵族通婚,虽然通常甚至允许与外国人结婚。”(注:西塞罗:《论国家》Ⅱ,63。)

      狄奥尼修斯说:“这些新法案中有这样一条,贵族与平民之间缔结的婚约应属非法, ——按照我的意见,这条法案的制定不是为了别的原因,而是防止两个等级由于通婚与 姻亲联系出现的一度融合,从而和谐地聚集在一起。”(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 纪》Ⅹ,60,6。)

      李维记载了公元前445年通过的一项平民决议《卡努里乌斯法》,该法案废除了《十二 铜表法》中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法令。保民官卡努里乌斯与元老院的辩论,以及卡努 里乌斯的发言显然出自李维自己的揣摩,从中可以看出,李维本人对于贵族不愿与平民 通婚的原因是不很清楚的。他借卡努里乌斯之口发问:“如果一个贵族娶了一个平民妻 子,或者一个平民娶了一个贵族妻子,这里究竟有什么实际区别呢?请问是什么权利受 到侵犯呢?”(注:李维:《罗马史》Ⅳ,4,12。)

      从上述材料可看出,这些古代作家一方面发现《十二铜表法》中确有“平民不得与贵 族通婚”的法令,另一方面对早期社会居然有这样的立法感到十分不解。因为,在他们 生活的年代,平民与贵族之间已不存在通婚的隔阂,甚至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公民权。 西塞罗以公元前一世纪的公民平等观念为出发点,批评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法令“不 公正”,但这并不能证明上古不曾实行过这种习俗,也不能说明公元前五世纪或更早时 期的人们也认为这条法令“不公正”。狄奥尼修斯以为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平民曾 与贵族通婚,但他并未提供王政时期平民与贵族通婚的证据。

      因此,拉斯特的推断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他把古典作家叙述的事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 的理解混同起来,而这两种材料的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法典文献真实地反映了其所属时 代的面貌,史料价值无疑是极高的,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罗马早期 社会制定的各种立法明白地显示出,平民并非从来就拥有通婚权、参政权等各项公民权 利,而是经过长期斗争,逐渐获得的,正因为平民曾经没有公民权,所以才会为争取权 利而与贵族发生冲突。古代作家对平民的公民权从无到有,平民与罗马公民从对立到融 合这一历史发展过程缺乏清楚的认识,往往不自觉地抹杀了王政时期“平民”与“人民 ”之间的界线。他们认为外来平民从一开始就被罗马人一视同仁地接纳为公民,享有平 等公民权,因此在行文中经常混用“平民”和“人民”,这就是为什么古老的《十二铜 表法》中出现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的法令让这些古典作家如此不解的原因。



          七、平民在城邦宗教生活中受到排斥

      平民的主体属于外来者,他们自有其宗教信仰。在阿芬丁山上,平民有自己的祭坛(如 凯勒斯神庙)和祭司,与卡皮托尔山上的代表城邦宗教信仰的神庙和祭司团形成对立。

      由于罗马人在征服一地居民的时候,允许他们保持自己的神qí@①崇拜,有时甚至把 外邦的神qí@①迁入罗马,使得外来平民在失去自己的土地和城邦的时候,并没有失去自己的宗教信仰。例如,图路斯王摧毁阿尔巴城之后,下令把“各处的公共和私人建筑夷为平地,……只有神庙得以幸免。”(注:李维:《罗马史》Ⅰ,29,6。)

      但是,平民的宗教信仰受到他们居住城邦的限制和规范。据李维记载,图路斯王征服 阿尔巴之后,阿尔巴落了一场石雨,据说派去调查的人们“觉得听见一个来自山顶树林 奇大的声音命令阿尔巴人按父辈的习俗举行献祭。他们已忘记了这些,就好象他们把诸 神连同他们的祖国一起遗弃了一样。他们或是采用了罗马祭礼,或者,如通常发生的那 样,记恨于命运,放弃了对神的崇拜。”(注:李维:《罗马史》Ⅰ,31,3。)这则材 料说明罗马统治者曾经强迫阿尔巴人按照罗马人允许的方式献祭,并且迫使许多人失去 了祖先的宗教信仰。狄奥尼修斯提到,公元前496年,贵族独裁官普斯图密乌斯(Postumius)曾主持向阿芬丁山上新建的凯勒斯神(Ceres)、信义和促生女神(Liber-Libera)献祭仪式(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Ⅵ,17,2;94,3。),说 明平民的神qí@①崇拜须受到贵族祭司的指导和监督。

      平民不能参加公民集体的宗教祭祀,不能担任祭司职务。古朗日说,这是因为“他们 对于城邦的、家族的宗教组织全然陌生。”(注: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30页。) 因为平民处于共同体之外,所以他们是不受邦神庇佑的人,例如,文献中经常见到贵族 说平民“得不到吉兆支持”。李维说:“平民不能取得吉兆,仿佛他们被永生的天神所 憎恨一样。”(注:李维:《罗马史》Ⅳ,6,3。)贵族祭司有时也替平民祈福,古老的 宗教套语中有“愿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的话语。但是,平民无权直接向邦神祷告, 更无权替罗马人民祈祷。直到公元前四世纪末,经过长期斗争,平民才取得了担任宗教 职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平民在经济、政治、宗教和社会 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处境来看,平民是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的(其中部分平民还从属于公 民家族或公民个人)无公民权的自由人。

      平民和罗马人民虽然同为居住在罗马城邦中的自由人,但他们之间的身份地位有较大 差距。罗马法典对此做了说明。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 是奴隶”,“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 自由的,或是被释而获得自由的。”(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 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版,第12、14页。)把自由民分为不同类型,这是古代等级社 会的重要特点。不同类型的自由民彼此之间存在着权利、地位上的差别。

      廖学盛先生指出:“在自由民内部,从经济角度看,有奴隶主和自力谋生者的区别。 而从政治方面考察,则存在有公民权者与无公民权者的严格划分”,“基于氏族部落的 血缘关系,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级和阶级地位的确立和区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 此产生了处于早期奴隶占有制阶段的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 ”(注:廖学盛:《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199 5年第5期,第137页。)“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这一见解是有依据的。罗马人认为“国 家即人民之事业”(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说明“罗马国家”即“罗马人 民”,亦即公民集体,“平民”却不在其中(注:共和国时代的宗教祈祷语里还有“愿 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这样的语句,说明在早期社会中,“罗马人民”曾与“平民” 相对立。李维:《罗马史》ⅩⅩⅠⅩ,27;西塞罗:《反对慕雷纳》(Pro Murenna)Ⅰ 。)。

      拉斯特等西方学者把“平民”视为原始“罗马人民”的一部分,继续沿袭古人所犯的 错误——他们分不清平民和人民之间的区别。之所以产生混淆是因为拉斯特把氏族社会 内部的等级分化,即“罗马人民”中的氏族贵族与普通民众之间等级分化,等同于氏族 部落内外的等级差别,即罗马人民与平民之间的等级差别。他说:“平民包括那些不怎 么显赫的氏族中的成员,失去保护人的被保护人,被罗马吞并的邻近村落的农民,以及 迁入这座发展中的城市的移民。”(注:拉斯特主编:《剑桥古代史》(H.Last,The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7卷,第2册,剑桥大学出版社1928年版,第421页。)

      显然,这种见解忽视了血缘关系在人类早期社会组织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世界各地的 民族学材料,以及根据罗马古代文献所提供的情况看,刚刚从氏族社会废墟上产生的早 期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确立,往往源于氏族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内 外区分,这种区分直接造成了氏族部落共同体内部成员与外来者之间的对立。罗马早期 社会的主要矛盾就体现为populus与plebs之间的对立。

      拉斯特混淆了populus中非显贵成员与外来平民之间的界线,看不清平民没有公民权这 一事实,他说:“我们不能否认,罗马的平民拥有‘罗马公民’(Cives Romani)这一头 衔,尽管平民并不充分享有后世公民权中的相关权利。”(注:拉斯特:《剑桥古代史 》,第422页。)这句话本身就有矛盾:既然平民不能充分享有公民权中的各项权利,又 怎能算是罗马公民?

      罗马平民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罗马平民并非从来就享有公民权。在王政时代和 共和国早期,平民属于无公民权的自由人。自王政后期起,至公元前三世纪初,平民利 用战争对政府造成的压力,通过斗争逐渐获得了各项公民权,最终成为扩大了的罗马人 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到公元1世纪,“平民”和“人民”不仅在法律上权利平等,而且在罗马作家的笔下几 乎成了同义语,二者之间的差别已彻底消失,渐渐被人们所遗忘。Plebs一词作为一般 意义上的“平民”继续存在,但它的对立物不再是“人民”,而是“贵族”。公元二世 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编撰的《法学阶梯》一书反映了这种变化,他说:

      “平民不同于人民,因为所谓‘人民’是指所有的市民,也包括贵族;而所谓‘平民 ’则是指除贵族以外的其他市民。”(注: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页。)

      这句话一方面承认平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又不承认平民与人民之间 存在对立关系。相反,盖尤斯认为平民包含在人民之中,与贵族对立,构成罗马人民内 部的一对矛盾体。这段文字既见证了平民由外部渗入罗马人民内部的巨大历史变化,但 同时又模糊了这一变化过程,仿佛平民与罗马人民之间深刻的裂缝不曾存在过似的。这 是古代作家经常犯的错误。









    罗马戏剧与剧场

              罗马戏剧与剧场的重要性在承先启后。在公元前第三到第二世纪,它袭承了希腊晚期的新喜剧,产生了两位喜剧家;在公元后第一世纪,它又产生了一位改编希腊剧本的悲剧家。在公元后第三、第四世纪,为了给大众娱乐提供展演场所,罗马又模仿晚期希腊剧场的形式,建立了永久性的剧场。在这些模仿袭取的过程中,罗马人也做了许多修改,形成特色。然后罗马灭亡,西欧沦入黑暗世纪,等到千年以后,当人们重新重视文化艺术时,罗马的文化遗产成为研究与模仿的对象,助长了文艺复兴,其流风余韵,至今犹存。

      历史与宗教

      意大利半岛上,纵立着一条山脉,将半岛分为东西两半。西岸中部的台伯河两畔,是肥沃的平原,史前就有拉丁人居住。约在公元前900年,伊特拉士坎人移民到了这里。他们种族的来源至今不明,他们的文字至今也只能片面了解。

      依照传说,罗马约在公元前750年左右的建立国家,但不久就被人征服。公元前509年,拉丁民族联合起来驱逐了异族,其中有一部分部落建立了罗马国,起先由国王领导,但迅即开始了由贵族主导的共和时代(约公元前 510--27年)。罗马人长于组织,又兼军队训练精良,纪律严格,形成历史上有名的罗马军团,于是经过长期的经营与征战,到公元前第二世纪时国力到达巅峰,疆域包括了今天的法国南部、西班牙、英国、北非、希腊以及希腊化世界的中东和小亚细亚。这时﹐地中海成为它的内海,大西洋欧洲沿岸也在它的掌控之中。

      随着征战与疆域的扩大,罗马的危机也日益加深。原来以元老院为领导中心的小城邦式的政治机构,已不足以治理这样庞大的帝国。在几经变难之后,终于由将军屋大维实行专制,罗马于是进入帝国时代(公元前 27年-西公元后 476年)。他本人也被后世被尊称为“奥古斯都大帝”。 他的彻底改革,开创了两百年的“罗马和平时代”(Pax Romana)(公元前 27年-公元后 180年)。其时间之长与地域之广,在欧美历史上绝无仅有,至今仍为人们响往。

      和平时代因皇帝继承问题而以暗杀结束﹐ 此后内部及北疆问题逐渐严重,治丝益棼,加以昏君出现,军人当权,帝国西部难以统治,于是君士坦丁大帝(公元 312--337在位)一方面承认久被压制的天主教为唯一国教,另一方面在今土耳其地方建立新城拜占庭(后改名为君士坦丁堡), 开始东西分治(330年)。西罗马首都罗马于476年被蛮族占领统治,西罗马灭亡,社会解体,文化凋零﹐欧洲进入中世纪。

      东罗马帝国兴建之初的几个世纪,首都人口约30万,在历任皇帝的领导下,于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等各方面均有可观成就。西罗马灭亡后,君士坦丁堡的教会自称为教会领袖,但后世一般称之为“希腊正教”(Greek Orthodox),称罗马的教会为“罗马公教”(Roman Catholic)或天主教。自回教兴起后(7世纪)帝国备受压力,东方疆土损失很多,土耳其人兴起后(11世纪),帝国累受攻击,终于在1453年灭亡。

      在罗马一千余年的历史中﹐有四点和戏剧的发展关系密切﹐特别值得注意。

      1、罗马原为农牧民族在扩张的过程中,受到伊特拉士坎以及希腊的影响。伊特拉士坎人重视宗教与丧葬,在葬仪中例有种种表演,如歌舞及格斗(gladiator)等等。他们后来与希腊通商往来,接触其文化,并传拨给罗马人。另外,意大利的南部、西南部,及西西里岛等地区,希腊很早就有移民,到公元前四世纪时人数渐多,形成了希腊式的农村和小区。他们的文风历来不输祖国,西西里岛的住民厄皮卡玛斯(Epicharmus),甚至在希腊喜剧出现之前,就已经写出了闹剧。罗马的社会菁英顷向于向希腊学习模仿,一般人民则沈湎于感官刺激性特强的娱乐,像格斗,赛车之类。这两大类型的娱乐,正是罗马表演活动的重点和主流。

      2、罗马在扩展之中产生了贵族(Patricians)和平民(Plebeians)两大阶级,后者约占总人口90%,但很少政治权利,经济上甚至衣食不继。经过了不断的抗争甚至叛乱,他们获得了选举部分官员的权力。具体的安排固然随时代情形变化很大,但这种被称为“秩序之争”(struggles of the orders)的斗争过程则从未终止。为了争取民心,赢得选举,当权者及野心家经常为平民提供免费的或减价的食物,以及他们喜爱的娱乐,所谓“面包与杂耍”(bread and circus)两大法宝。

      3.罗马城原是村庄,后来成为帝国的首都,人口由原来的数千,数万最后激增至一百万。他们绝大多数是战罢归来的军人,或是各地丧失耕地的农夫,人多势重,游手好闲,依靠救济生活,欣赏“杂耍”是他们生活中的要事和寄托,提供展演的剧场和“圆形剧场”于是纷纷建立,规模空前,堪与今天欧美的大型足球场相提并论。

      4﹐罗马君士坦丁大帝在四世纪承认天主教为唯的一国教。在此以前,罗马是多神教,每个神祇都能发生实际的功能,如驱疫,除旱,败敌等等。它不像基督教那样讲求个人与上帝的沟通,也没有特定的僧侣阶级或制度,也不涉及真心诚意的信仰。它是官式的、形式的,只要官方负责筹备“节日”﹐让大家参加即可。这些“节日”,成为罗马展演“杂耍”的主要时机。



      早期的三个剧种

      在公元前六世纪,伊特拉士坎族人建立了“罗马节”( Ludi Romani)。“节”(ludi) 是一种宗教性的节日,除了祭祀神祇之外,还有歌舞表演及竞赛游戏。罗马复国后(509 BC),不仅保存了这个节日,而且还不时添换内容,后来将军事胜利或婚丧喜庆也比照节日,展演的机会遂越来越多。此外,罗马人相当迷信﹐如果节日活动中,在仪式或程序中稍有差错,一切都得重新来过,展演的天数如是越来越多,最高峰的记录是一年有175天。

      这些节日的活动﹐除了偶然由富豪安排之外,一般都由政府负责。以戏剧而论﹐主持的官员每次都选定三、四个剧团,与其负责人商定经费后,由他包办从选剧、排练到演出的一切。因为“杂耍”是收揽人心的重要手段,所以官、民双方都很认真。被评为成绩优异的剧团可以获得丰厚的奖金,也可获得下次再承办演出的机会。这意味着演戏已经变成一种商业活动。

      下面,我们先看看罗马早期经常演出的三类剧种。

      1、亚提拉闹剧(Atellan farce)

      这是一种很短的闹剧,最初由罗马南部的亚提拉地区( Atella) 发展出来 。它的故事大多讽刺时事,人物不出几种特定的类型,如丑角、贪吃的食客或傻瓜等等。其中的一个类型角色叫“马西阿斯”,他贪婪狡诈,总是让别人吃亏上当。这种闹剧起先最多只是剧情大纲,由带面具的演员即兴式说出台词, 再配合音乐和舞蹈。演出的时机在新年或农作物收获以后, 取悦观众的手段主要靠色情动作或低级笑话。

      公元前第三世纪时, 罗马随疆域扩张而接触到这种闹剧,于是引进演出,起先的台词也是即兴,但在公元前一世纪时, 有作家事先写出大约三、四百行的剧本,在正剧之后演出,起先颇为受到欢迎,但后来因为受到仿剧的影响(详下),它在公元后第二世纪时又几乎完全消失。

      有人认为,亚提拉闹剧可能受到了希腊戏剧的影响,像satyr play, 它本身又影响了文艺复兴时期的艺术喜剧 (commedia dell'arte)。这种看法,使西欧戏剧一脉相传。可惜的是,传递的管道尚无足够的证据可以确定。

      2、优剧(The Mime)

      源自希腊(见前章),但传至罗马后,形式与内容完全改变。罗马的优剧汲取了亚提拉闹剧的技术,在公元前第三世纪时就已成熟。像希腊一样,剧团男女演员都有。一团团员人数有多有少,均由男性主要演员作为团长,到处巡回演出。初无固定剧本,台词由演员即兴发挥,由长笛音乐伴奏。内容多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横切面,偏重色情,诈欺或讽刺。经常为了剧情需要,女演员会裸体出现。演员都不带面剧,但角色有的化妆成秃头黑面,着彩色外氅。总之,优剧为了引逗无知观众,诉求最低。

      优剧特重讽刺,甚至不避权贵。譬如有个优人,应邀在一个皇帝的丧礼中,扮演这位在世时以节俭吝啬著称的皇帝,他出来后先问葬仪费多少,在知道费用很大之后,他说:把其中的一个零头给他,再把他的尸体丢到河里就好。这个优人颇像我们的优孟。在基督教传教初期,优剧也经常嘲笑教徒和仪典,如受洗礼及耶稣被钉十字架等等;基督教得势后反对戏剧的教士不少,和这段历史恩怨不无关系。

      在共和时期晚期,曾有人写作颇具文学水平的优剧,但敌不过血腥与色情日益增多的趋势。例如在一个优剧中,有个强盗在剧尾时会被砍头,有位皇帝想要假戏真做,这时就会让一个死囚代替演员,使观众能看到鲜血四溅,头颅落地的刺激场面。是这样的发展,使优剧不仅丧失了本身的文学性,最后甚至夺走了正规悲剧和喜剧的观众。

      3、哑剧(pantomime)

      哑剧这个拉丁字的原意是“模仿一切”。作为一个表演类型,它是由一个演员,纯以肢体动作诠释古典文学,尤其是神话或悲剧。他本人大多面貌俊美,但他表演时带着面具,可以饰演出不同人物,并有歌队配合音乐叙述故事。哑剧从帝国开始即已流行,其中最令罗马仕女顷倒的是《丽妲与天鹅》(Leda and the Swan)。剧情略为宙斯天帝化身天鹅,诱奸了斯巴达的王后丽妲,生下的女儿就是世界上最美的海伦。我们不难想象,这情节中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暴君尼录的老师西尼卡(见下)曾轻蔑的说,罗马年轻的贵族都变成了哑剧演员的奴隶。还有一些演员因为与皇室妇女有染,以致有被杀丧生的记载。由此可见哑剧广受欢迎的程度。它后来一直延续到东罗马帝国,今天法国著名的哑剧大师马叟(Marcel Marceau),可以说是承继了这个源远流长的艺术,固然他决不以色情号招。顺便一提的是﹐马叟的哑剧英文有时称为mime﹐有时又称为 pantomime, 因为几个世纪以来,这两个名称早已混淆不清。





      罗马的正规戏剧

      罗马的正规戏剧﹐一般认为是从公元前240 年开始。那年罗马打败了劲敌迦太基﹐为了庆祝﹐就在那年的罗马节﹐首次演出了戏剧。剧本改自希腊﹐改编者是安卓尼克斯(Livius Andronics,约死于公元前204年),希腊人,本来住在意大利南部的希腊殖民地。,那里的文风历来不输祖国,西西里岛的住民厄皮卡玛斯(Epicharmus)甚至在希腊喜剧出现之前,就已经写出了闹剧。罗马征服此地后,安氏被俘掳到罗马。他的主人赏识他的才华,先让他翻译了荷马的史诗《奥德赛》,后来又鼓励他改编并参与演出﹐结果成绩斐然。这不仅是文学戏剧在罗马的首次公演,也是拉丁文学的开端。此后安氏先后改编了至少 11 个希腊的悲、喜剧和其它作品,情节连贯﹐大大提高了罗马戏剧的水平﹐他个人也由此获得了盛誉和自由。

      安氏的成功引起了模仿。在公元前236年的罗马节中,罗马人那维斯(Gnaeus Naevius,约死于公元前201年.)上演了他自编的戏剧。他是一个军人,热爱国家,但同时也不满他所亲历的腐败与愚昧。于是他一方面写出剧本歌颂罗马的历史,其中最有名的是《Romulus》,那位传说中罗马建国的始祖。另一方面,他也写出喜剧讽刺时人时事,因此招恨而被放逐,后来死于海外。由于他的不幸命运,后来的作家都避免在作品里讨论严肃的问题。

      罗马在公元前200--197年间征服了马其顿和希腊,大批教育良好的希腊人沦为奴隶,在罗马担任劳役、秘书、医生或家庭教师的工作。从这样直接的接触里,罗马人学习到更丰富的希腊文化,很多年青人还学会了希腊文,有的更去希腊留学,学习希腊戏剧。但这股热潮大约只维持了半个世纪,以后就平淡下来。

      估计在公元前100年之前,罗马至少产生了 20 位剧作家﹐写出了 400 部剧本。一般都将它们依题材及人物服装分为四类如下:

      长袍剧(fabula Palliata). (希腊日常长袍) 从希腊剧改编,中产家庭人物

      常服剧 (fabula togata) (罗马常服) 罗马题材新编, 意大利乡土人物

      凉鞋剧(fabula crepidata)(希腊日常鞋子)从希腊题材改编,上层人物或英雄

      官服剧 (fabula praetexta) 罗马官服,镶有紫边 罗马历史的古今英雄

      以上分类,前两类属喜剧,依服装区分为希腊剧改编、罗马题材新编两种。目前只保存希腊剧改编的一种。至于后两类则为悲剧,同样是依服装分为改编与新编。现存悲剧中,有九个系希腊题材改编,作者是西尼。现在唯一保存的罗马官服剧是 Octavia,讲的是暴君尼录妻子的死亡。从这里可以看出,无论悲剧、喜剧,罗马传世的作品都以希腊材料为张本。也是这些作品,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将对这些剧作家及其作品作简单的说明。



      两大喜剧家

      现在保存的喜戏剧只有 27部,分属于两位喜剧家。他们是普罗特斯 ( Plautus, 约公元前 254--184 年),有21个;和泰伦斯(Terence, 公元前 195?185--159),有6个。两人的喜剧都属于长袍剧(Palliata),但他们在翻译之时,加入了很多的创意,其中最重要的,一是废除了歌队,一是为台词配合了伴凑的音乐。

      普罗特斯是罗马第一位有作品传世的剧作家。后世对他的生平所知甚少,因为他的拉丁文名字中间,有一个字(马西阿斯, Maccius)是亚提拉闹剧中的一个角色类型,更因为他戏中常有闹剧情景,所以有人推断他曾是亚提拉闹剧的演员。他到罗马后最早而又成功的作品是《吹牛军曹》( Miles Gloriosus, 204 B.C.),那时他已年过半百。不过他立刻获得热烈的响应,演出机会应接不暇,别的剧团为求争取上演机会,将别人的剧本也挂上他的名字,后来经过专家考证,确定出自他笔下的只有 21个,写作时期在公元前204-184年之间,今天全部保留完整。

      普罗特斯的剧本,几乎都是希腊新喜剧的改编,很多更以米南得尔的作品为基础。因为剧中人物大都穿着希腊长袍﹐所也他的剧本被归为长袍剧类 (fabula Palliata)。它们的内容除了偶然对神话的嘲讽以外,大都是中产阶级青年人的恋爱,尽量避免政治和社会问题。在这样的剧情中,以前代表公众的歌队根本不能发生作用,所以米南得尔以前只仅仅标示它的入场出场,没有给它台词,现在普罗特斯更进一步,干脆把它废掉。这样一来,剧本之中就没有明显的分隔,现在剧本里的分场分幕都是后人根据剧情增加的。此外﹐他的剧本都有“开场白”说明剧情﹐也可作宣传广告之用。

      普罗特斯编剧,习惯性的把几个希腊原剧本中的有效片段连串一起,形成“融合”。在如此改编之时,他保持了极大的自由。原著中难以为罗马观众了解的指涉,他不吝任意减除;相反的﹐即使故事发生在希腊,只要他认为能够获得罗马观众的喜爱,他也会毫无顾忌的加入罗马地方色彩。

      他的剧本都以诗体写成,篇幅变化很大,长剧有 1,400多行,短的只有 700多行。这些诗行﹐2/3 都配有音乐,非唱即诵,节奏随着剧情发展,变化很大,愈到晚期的作品变化愈多。人物方面,虽然不乏值得同情的人物,但绝大多数都 自私自利,贪才好色。这些低级人物包括爱吹嘘但生性胆怯的军曹,贪脔的食客,骗人的郎中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剧中的仆人和奴隶,个个诡计多端,能言善道,他们帮助主人克服爱情途中的种种障碍,使他们如愿以偿,最后也使自己获得自由。这些小人物都是一个世纪前米南得尔剧中的翻版,最大的不同是:希腊新喜剧的结局往往是爱情的结合,有情人终成眷属,而罗马喜剧的结局则是欲的满足,好像曲终人散之际,也正是剧中那位纨裤子弟翻云覆雨之时,而他的奴隶、食客,则趁机大快朵颐。普罗特斯的喜剧呈现的是个赤裸裸的食色性也的世界。

      语言方面,充满活力与机锋、幽默,和黄色笑话。有时为了扩大效果,不惜跳出剧情,让人物尽情发挥,或者让人物添加动作,甚至让他们直接向观众说话。总之,他的戏剧以舞台上的立即效果为出发点,非常适合演出,也真能经常一再演出。

      《麦纳克米》(Menaechmi)或称《孪生兄弟》。

      故事讲的是一对孪生兄弟(麦兄、麦弟)失散又重逢的故事。序言中仔细交代,麦兄(麦纳克默斯)在七岁时随父出外经商,失散后为伊城的一个富商收养。其父不知,只因念子情切,遂将其名给予其弟,以致兄弟同名,产生后来的种种误解误认。

      故事开始时,麦兄已长大结婚,同时与青楼女子“爱娇”相好。麦弟为寻兄抵达伊城,那天麦兄正好偷了妻子的锦袍送给“爱娇”,并嘱咐她准备丰富晚宴,共度良宵。他离开后,麦弟经过,受到“爱娇”的热情接待;他饱享盛餐后,“爱娇”取出锦袍请他拿去修改。此时麦兄的食客“吸干”发现佳饶已尽,且误认麦弟为麦兄,受到侮辱,遂投诉麦嫂。麦兄的独白证实了“吸干”的控告,其妻遂坚持要索回锦袍。当他向“爱娇”索取时,“爱娇”以为他故意刁难,乃将他屏之门外。此时麦弟手持锦袍,意图兜售;麦嫂见之,以为丈夫索袍而返,如是双方又起冲突。此时她的父亲出现,帮助女儿一方。麦弟眼见势孤,乃佯装疯癫,吓得他们分头去找医生和帮手。众人重聚后,麦弟已去,麦兄复来,乃陷入四面楚歌的窘境。幸好麦弟的忠仆麦色尼喔适时出现,打退众人,并持此功劳要求主人还他自由。随即他碰到真正的主人(麦弟),两兄弟随后也彼此相见,真相终于大白。麦兄决定出售财产,随弟返家;麦弟给与忠仆自由,并由他拍卖哥哥一切,麦嫂也在拍卖物之中。


      从上面的剧情大纲可以看出,这个剧本很像希腊的新喜剧。它有一个前言,预告戏剧的情况,剧情本身则展现这情况造成的后果(像麦兄麦弟之一再被人误认)。这种戏剧因此被视为情景喜剧( situational comedy)。新喜剧中常见的人物﹐

      在剧中也出现不少,如贪吃的食客,美丽的爱娇,以及聪明的忠仆都是,而且他们的名字都能显示身分。像新喜剧一样,剧情不外吃喝玩乐﹐丝毫不涉及政治和社会问题。从上面的大纲中﹐也很容易觉察到,剧情中有极多不合情理的地方,如麦嫂之误认麦弟为夫便是。然而正是因为这种误解及错认,剧情得以快速的节奏进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而且还造成胡闹、装疯、大打出手的场面。这些

      使得他的剧本比希腊的新喜剧更有闹剧性,更适合罗马的观众。

      普罗特斯对后代欧美喜剧发生深远的影响,像文艺复兴时期的Ariosto's I Suppositi (about 1502)以及沙士比亚,莫里哀,班、琼森等著名剧作家的喜剧都可看到他戏剧的结构和人物。例如沙士比亚的 《Comedy of Errors》,就结合了他的《麦纳克米》和另一个剧本《安菲特里昂》。在欧美戏剧由希腊到现代的传承与发展中﹐普罗特斯是一个重要的桥梁。



      泰伦斯(Terence, 公元前 195?185--159)

      罗马另一位喜剧家是泰伦斯。他原为外地俘虏来的奴隶,来到罗马后,因为容貌俊美,天资聪颖,受到贵族的喜爱与支持,创作喜剧,获得盛大成功。他有一个剧本,得到八千元的报酬,约为一个士兵年薪的十倍,在当时算是罕有,也足见他受遇之隆。他以英年死于赴希腊途中(或谓从那里返国途中)﹐遗有剧作六本传世,都写于公元前160年代﹐它们也被归归为长袍剧类。

      像普罗特斯一样,泰伦斯也以希腊新喜剧为蓝本予以改编,不过他的风格大不相同。他的序言不在解释剧情,而是用来答辩别人对他的攻击。他说他的作品固然只是改编,但是他能把数个不同剧本合而为一,效果反而胜于原作。同时,他的剧本也不需要解释剧情的序言,因为它们结购简单清楚,发展合情合理,没有节外生枝,原作中即使有闹剧性穿插,他也会予以删除。他的文字同样受到约制,温文典雅而不像普罗特斯那样粗犷自然。他的诗行也配合音乐,不过只及于全部的一半。整体来讲﹐他的人物大都自尊自重,他强调的不是他们的可笑与可鄙。为了弥补,他特别注意营造悬宕与惊奇。这样的剧本需要静静观赏,罗马的观众缺少这份雅致,曾经不只一次舍弃他的表演而去看更富刺激性的节目。但是罗马当时的高层文化人士,却对他赞誉有加。如果说普罗特斯为群众创作,泰伦斯诉求的主要对象则是当时的高级知识分子。

      下面我们看看他的名作《阉人》(The Eunuch, 公元前 161 年)

      雅典良家青年菲得瑞亚(Phaedria),热恋妓女台丝,但台丝近来与一军曹相好,使他烦恼不已。台丝解释她之与军官周旋,系因其将送她女奴,她怀疑此奴原为其母所有之良家妇女,打算查明真相后予以拯救。军曹把女奴送给台丝后,菲得瑞亚的弟弟慕其艳丽,遂化装为阉人在台丝家为奴,并趁机奸污了她,事后却因羞愧逃避。后来证明此女奴果然家世清白,只因在童年时为人拐走,以致四方流落。菲得瑞亚的父亲获知真相后,决定让儿子娶她为妻,并因台丝心地善良而捐弃成见,答应让她与长子继续相好。此时军曹继续纠缠台丝,菲得瑞亚知他胆怯怕事,原想胁迫他离开,但军曹之食客说他既有钱,又愚蠢,何妨虚与周旋,当做笑料。菲得瑞亚同意后,军曹为之雀跃不已,声称以后将循规蹈矩,并将对其食客更为慷慨。

      泰伦斯的文字典雅畅达,极为后世所称道。他剧中有句话,常为人引用:“既然我是人,一切与人有关的事,都与我有关。”这句话本来是个好管闲事的人在自我解嘲,引用的人断章取义,解释成为人道关怀,称誉他是“基督徒一样的泰伦斯”。不论如何﹐在泰伦斯去世一个世纪之后,他的剧文,即被学校选为拉丁文教材,直到19世纪拉丁文本身不受重视为止。但就演出而论,他去世后不到半个世纪,长袍剧类的戏剧就乏人问津,一直到文艺复兴以后,观众和读者口味改变,他的剧本才再度受到欢迎。

      在罗马戏剧的发展方面,取代泰伦斯剧类的是“常服剧”,因为剧中人物多为罗马帝国小镇的居民,他们穿的都是罗马常服。这类剧本的题材不外是乡土人物间的争吵,欺诈,婚外情等等,在语言上则俚俗野趣兼而有之。但即使如此迎合时尚,这类戏剧还是难敌那些非文学性的闹剧与仿剧,以及下面介绍的公众娱乐。


      悲剧

      罗马悲剧,虽然与喜剧几乎同时出现, 但今天保留的,只有几个作家的名字,而且显然质量不高。有作品传世的,只有西尼卡(Lucius Annaeus Seneca, 约公元前 5年到公元后 65 年)。这些剧本约有九个,其中至少八个都是根据希腊悲剧的自由改编,包括:《阿格曼侬》,《伊底浦斯王》,《米狄亚》,《特类的女人们》,《腓尼基女人》和《塞厄斯提斯》。现在以最后一剧为例,先看看他作品的故事内容和取材方向。

      《塞厄斯提斯》(Thyestes)是将阿垂阿斯家族的血腥历史(参见希腊章﹐页)浓缩化、戏剧化。剧本开头,复仇女神将国王塞厄斯提斯的阴魂唤出地狱,让他目睹他后代的冤冤相报。那时﹐他的长孙阿垂阿斯(Atreus)已是国王,其幼孙塞厄斯提斯(Thyestes)诱奸亲嫂然后逃亡,旋为其兄所败,遭到放逐。后塞厄斯提斯愈想愈怒,乃设下毒计,力邀其弟返国,借口重拾骨肉之情。其弟遂率三子返国,接受盛宴,不料其兄先将三子带至宫外,分别杀死,然后将其尸体分割,有的烤成肉块,有的煮成羹汤。烹调之际,火光似因反感而低弱,天色则为悲痛而黑暗。

      准备完成之后,阿垂阿斯自觉与天神同样伟大。饱餐众宾之余,他又享以血酒。塞厄斯提斯早已预感凶险,此时要求立见三子,阿垂阿斯遂将三子之头置于大盘示之,塞厄斯提斯又问三子身体何在,在得知真相后,惊悟到天光陡暗之理。阿垂阿斯感到自豪,他唯一的遗憾是未曾趁三子犹存之时,迫令其父饮其活血。塞厄斯提斯此时最深的悔恨则是,未曾先以同法炮制乃兄。

      在希腊一章中已经提到,阿垂阿斯王族的故事,是人类历史上最黑暗、最野蛮、最痛苦的一章。荷马的史诗中,曾断续隐约的提到这个神话;艾斯奇勒斯的《奥瑞斯狄亚》三部曲,利用这个故事,呈现出人类从痛苦中建设文明的能力。现在西尼卡的《塞厄斯提斯》则将那些野蛮与血腥的行为尽量铺陈夸大,其中没有任何人类自救或获救的希望。最多,这里只从侧面印证着斯多葛哲学的两大信条:1、违反自然的行为会导致可怕的灾难;2、 人遭遇到这些灾难时,只有坚忍不拔的忍受。

      《塞厄斯提斯》反映它写作的时代。西尼卡是尼罗(Nero﹐公元后57-68在位)的童年老师,尼罗和他前面的两个皇帝都是有名的暴君,都死于非命。罗马那时刚进入帝制,帝位继承制度尚未建立,篡位夺权,无所不用其极。在位者猜忌整肃,也相对手段残忍。尼罗本人就令人暗杀了他的母亲,妻子,他本人也成为暗杀的对象。有些皇帝内心惶恐,甚至在走廊上悬上大镜,以便察看后面是否有刺客接近。出身世家,又长期作为尼罗顾问的西尼卡,处于政治斗争的中心,呼吸宫廷环境的腥风血雨,他的剧本也就构成戏剧史上最血腥、最黑暗的一页。

      西尼卡的剧本是戏剧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欧洲16-18世纪的复仇剧﹐大都以它们为典范。固然有学者认为﹐莎士比亚的时代有太多的凶杀和奸情,他和他的同仁大可就地取材,不假他求,但在技巧上﹐他们和西尼卡有太多的类同,包括:每剧分成五幕或五个单元;一个强烈的动机﹐驱使主要人物采取暴力邪行﹐往往走向极端;鬼魂或阴魂在剧中出现,并且参与或观察人事;台词注重修辞与文采,更不乏发人深省的金句格言;台词中间有独白,旁白或与心腹的密语;最后是天人交感,即自然界的现象随人间事务之变化而变化,例如在上剧之中,天光在烹调人肉时变得黑暗无光。

      西尼卡的剧本曾否上演,能否上演,一直难有定论,因为他可能不屑于让他的剧本上演,又因为剧本中有些动作不可能如实搬上舞台。现在一般的看法是,它们可能让一群人环坐一起,轮流诵念,就如今天的广播剧。不论是否上演,它们是西欧剧作家最早接触到的悲剧遗产,自然成为模仿对象,影响特深。总之,罗马文学戏剧因接受希腊戏剧而成熟,转过来它本身又成为后世戏剧的源泉。在这一脉相承之中,因为历史的特殊条件(包括政治环境及观众期求等等),罗马的悲喜剧展现出它不同的形式与内容。


      民俗性的娱乐

      除了正规戏剧之外,罗马还有许多其它的娱乐活动,包括赛车、格斗、斗兽,及水战等等。它们都充满暴力与血腥,其惊险刺激,吸引了大量的观众,影响到正常戏剧得发展。在同时,为了要呈现民俗活动,永久性的大型的剧场逐一兴建起来。

      赛车(chariot race)是最早也最受欢迎的活动。罗马人从伊特拉士坎学会以后,直到亡国仍乐此不疲。这种由一人架着数马、拖着一车疾驰,与其它数人各架数马竞争的激烈危险场面,常由近代电视电影中重演。

      斗人(gladiatorial fights)原为伊特拉士坎葬仪中的活动,算是一种竞技比赛,后来成为罗马官方节庆活动的一项,在帝国时期传到各地,规模扩大,花样翻新,甚至增加了特制服装,音响效果,以及适宜布景。后来更增加了武器,动用英、法、非州各地的死囚或奴隶,让他们作殊死之斗,除非观众高呼终止,不到一方倒下就不停止。

      斗兽(animal baiting)就是让凶猛野兽互相追逐咬扑,直到伤亡,或是让人扮作猎人,将它们围捕杀戮。罗马人喜爱新奇、流血的场面,于是从世界各地逮捕大量奇禽异兽,想尽花样让它们毙命。在“巨型剧场”(详下)启用时,庆典连续了100天,杀死的野兽就高达九千头。

      水战(naumachia),则是在陆上建立大型属水池,或在既有水港放进船只,用死囚充作水手及战士,模仿真正海战。规模最大的一次在公元后52年,动员人数达19,000,互战互杀,死伤惨重。

      以上这些及其它活动,有时与正规戏剧活动同时同第举行。为了竞争观众,戏剧的质量也有恶俗化的趋势。有时在演剧中也插入斗人、水斗的表演,但这些具体而微的模仿,当然相形见绌,不能吸引大量观众。但话说回来,那些大规模的节目,筹办绝非易事,所以终帝国之世,它们总加起来,一年演出大约75天,正规戏剧则有约100天。


      剧场

      普罗特斯和泰伦斯的正规喜剧,都在临时舞台演出。它们都是有钱的政治人物,在演出期间用木材搭建的,搭建的地点,同时总有其它演出,如赛车、赛马等等。这些激烈的运动不仅影响戏剧的演出,而且很容易吸引走观众,情形可与今天电视转台一样,戏剧在罗马不甚发达,此为原因之一。

      临时舞台演完就拆,没有留下可靠记载足以还原,但可能与永久性的剧场类似(详下)。观众座位的争议倒是不断,贵族有时要求坐在前排,但先来的平民却占用不让,造成贵贱互相混杂的情形。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妇女与丈夫同来观赏非常普遍﹐而且盛装。

      罗马第一座永久性的剧场,建立在公元前 55年,称为庞培剧场,大约可容15,000到20,000观众。这之前有几次开始建立,但后来都半途而废,主要是由于元老院的反对。反对的确切原因不清楚,可能政治、经济、道德的考虑都有。我们记得,罗马的表演都在节日举行。节日是祭神的日子,各种表演须在祂的庙前,面对祂的塑像,让祂能方便观赏。但罗马本来是多神教,各神有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庙宇,因此表演的天数很多,地点散布很广。如果在每个神庙都建舞台,则经费必然浩大,如果只在少数神庙前建立,又会显得厚此薄彼。

      建造第一座永久性剧场的的庞培是罗马名将,他东征西讨,在非洲中东一带看到不少希腊化的剧场。他凯归罗马后(公元前 62年),和另一名将西泽结成姻亲,对抗元老院。后来两人关系恶化,发生内战,先后被人暗杀,最后西泽义子屋大维掌握政权,建立帝国,获得“奥古斯都”的尊称,成为罗马第一个皇帝(27年)。

      在这个争权的过程里,建筑大型娱乐场所,提供免费而“精彩”的节目,正是笼络人心的极佳手段,也落实了“面包与戏”的政策。于是庞培战胜回到罗马,当选为执政官后,就积极筹划建立一座石质的永久剧场。为了避免元老院的反对,他在观众席的顶端,建立了一座胜利女神维纳斯的神盦,声称整个建筑是娱神的庙宇,观众的座位则被解释成到达神盦的通道。(插图﹐Berthold,I,188)。在纪念其它神祇的的节日,就把祂的塑像抬进剧场,让祂享受演出。这一切可能有些道理,也可视为自欺欺人的解释,但势力已衰的元老院无可奈何。

      西泽揽权之后,也许是不愿让他的政敌专美于前,于是着手两座永久剧场的兴建,但因为他迅遭暗杀(44年),这个计划由其义子屋大维继续,第一个由西泽的好友巴耳巴斯(L. Cornelius Balbus)于公元前13年完成,可容观众约8,000人。 另一个称为Marcellus,可容的观众约 14,000人。

      风气既开,随着统治地区的扩大,罗马在帝国时期先后建立了大约125个永久剧场,遍布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北非和希腊雅典。有些剧场至今仍然保持,其中最为人熟知的有在法国的奥伦治(Orange),在小亚的Aspendius 等等。

      所有罗马的永久性剧场,在建筑上都大同小异。像希腊化剧场一样,罗马的也是露天(没有屋顶),而且也由三个大的部分组成,此即舞池 (orchestra)、观众区(theatron)和舞台景屋(skene)。不同的是,这三个组成部分都连结成为一个整体,而非各个分离。另外,观众区(theatron)和舞台景屋高度相等,而非前者高于后者。

      在这个整体之中,舞蹈场在中间,但是罗马戏剧中并没有歌舞队,所以这个地区一般都用作贵宾席或特别表演(如水战)。舞蹈场是个半圆,直径紧接舞台一边,舞台高出舞蹈场约 1.5公尺,成长方形,深约6到12公尺﹐宽约30多到100公尺。除接近舞蹈场的一面之外,舞台其余三面都有墙壁,当中的墙壁上开有几个门道,墙上则装有很多圆柱、壁盦、门廊,以及雕像等等。它们金壁辉煌,构成舞台门面 (facade 或 scaena frons)。两旁的墙上各开一扇门,门的上面有包厢,可供皇帝或贵宾使用。舞台顶上有台顶﹐面积约与舞台相若,可以保护景屋和门面。这三墙一顶构成舞台景屋(stage house, 或scaena)。

      舞蹈场半圆的圆弧之外是一圈圈的座位,由近至远,越远越高。最高的一圈与舞台的屋顶等高,这圈的中间往往建有神盦。穿过这些圈圈座位,有多条石级便利观众入座,观众进入这些石级则另有通道。总之﹐罗马剧场中的观众区很像一个现代露天球场的观众区,非常方便大量观众进出。

      罗马这些剧场都是多用途、多功能的。它们可以演戏,更常用于杂耍、水战等等。如为水战,则在舞蹈池事先储水,不用说,剧场设有通水泻水装备。

      剧场的座位多少不一,从几千人到几万人都有。在帝国后期,有的剧场在观众区上面架设凉篷,藉以遮蔽日晒;甚至架设通气管,让气流吹过水面,将凉爽新鲜空气送到观众区。



      圆形剧场

      圆形剧场(amphitheatre)或许应该翻译为“双并剧场”,因为它一般的形状可以是圆形,也可以是椭圆形,就像两个圆形剧场背对背连在一起。

      圆形剧场的用途,就是为上面所说的民间娱乐节目提供场地,因此它的特色是巨大,既可容多俩马车并列竞赛,又可容5万,6万或更多的观众。

      早期的圆形剧场都是临时性的,永久性的剧场由庞培开始之后,圆形剧场随即跟进,第一个在其中最壮观、最有名的是“巨型剧场”(Colosseum)。在中世纪以前,这个巨型建筑名叫“福雷维安圆形剧场”(Flavian Amphitheatre),因为它是由福雷维安家族于公元后72年开始兴建,于80年完成的。



      这个家族取得王位以前,奥古斯都大帝的后裔相继为王,50年间出现了三个像尼罗一样的暴君,最后才由这个家族的Vespasian夺得了皇位(公元后69-79年在位)。在半个世纪的动乱之后,在新政权甫定之初,新皇即筹建宏伟的建筑,为大众提供娱乐。他实行的正是庞培以来的一贯政策。

      “巨型剧场”原为3层,座位按阶级分配,另有皇帝包厢,后来又增加一层专门安置平民。剧场高约 47公尺,可容5万观众,竞技区面积为86x60公尺,约等于5,000平方公尺。竞技区下面有地下层,参与竞技的人、兽,以及所需配景,都可用升降机送到竞技区。这个剧场启用的节目,一共连续了100天,仅斗兽一项,就杀死了各种野兽九千头。当然,它还有其它同样或者更富刺激的节目。“巨型剧场”它就像晚近才有的“巨蛋”球场,固然它的节目远为刺激、血腥。


      布景

      在罗马剧场,最基本的布景就是舞台门面 (facade 或 scaenae frons)。在喜剧演出时,舞台门面当中墙壁上开的门道,就是三、两个家庭的门,及通向家内的过道。门道前面的舞台就是街道,喜剧中的情节决大部分都在街上发生。情节中常见的窃听或偷窥,意味有藏身之处,舞台门面墙上装有的圆柱、壁盦,以及雕像等等,均可稍作掩避,但决难逼真,这些效果,恐怕还靠一些舞台成规(conventions)才能达成。演悲剧时,舞台门面代表王宫或教堂,但也只是略微示意而已,时空的界定,主要环是靠台词及成规。

      罗马剧场非常讲求特殊效果,也善能运用机关制造出来。一个剧场既能掌控数以千计的野兽,制造一些山水树木当然轻而易举。此外,希腊剧场使用过的那种三面景片 (periaktoi),罗马剧场也有。这种三面景片,每面画有不同画面,置于舞台门面靠边的两端,只要转动景片,呈现不同的一面,就可达到换景的效果。这种效果当然也只是示意而已。


      演员及演技

      罗马演员都是男性(除优剧外),除了君王极少数贵族私人剧团之外,一般演员皆属于职业剧团,每团最初只演喜剧,团员五、六人就够;后来因为也演杂技,人数可以高达数十。远在公元前206年,为了对演员兼作家的安卓尼克斯(Livius Andronicus)表示敬意,罗马演员及作家就成立了公会(guild),并选定技艺女神 Minerva为保护神。在演出地域扩大,演员人数增加之后,这个组织发生不少帮助。

      演技方面,大致跟随希腊化时代以来的成规,演员皆带面具,剧装则依剧种(如上述长袍剧(fabula Palliata)等等)而不同。台词有音乐配合,伴奏乐器为笛子。一般来说,罗马演员需要掌握复杂的技巧,至于像普罗特斯剧本中的鸨儿﹐(pimp)动作多,歌唱也多,只是唱词味道英文翻译中完全丧失,当时如何唱出味道,正是一大考验。

      罗马演员社会地位相差悬殊,大部分都是奴隶,但少数则倍受尊重,收入丰厚,其中最著名者为 Roscius (公元前131-63),最后竟成为贵族。他擅长的人物之一,就是演活了普罗特斯剧本中的鸨儿。

      优剧演员自成一格,既男女皆有,又不带面具,甚至裸体相呈。这些演员,多以容貌取胜:或体态娇美,秀色可餐;或奇形异状,引人发穴剧。又因许多台词多为即兴之作,演员必须口才便给,动作灵敏。优剧剧团每团演员最初不过数人,后来扩大可多至数十人,以便兼演杂技,如变魔术、踩高索、吞剑、吃火等等。所谓 “优孟得时皆贵客”,表演佼佼者如同今日明星,名利双收。公元后六世纪时,优伶Theodora更嫁给东罗马帝国皇帝 Justinian。


      衰落

      罗马戏剧的各种演出,在第四世纪到达巅峰,以后逐渐衰退,到第六世纪中叶整个消声匿迹。导致这种演变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帝国的衰落,一是基督教(天主教)的兴起。

      由于许多的因素,罗马帝国于第四世纪末分为东西两个帝国,东帝国以君士坦丁堡为首都。西帝国的首都罗马,在476年为蛮族占据,西帝国覆亡,新来的主人虽然并无意摧毁既有的文娱活动,但却无力继续保持,于是在549年写出了最后一次演出的记录。

      同样在第四世纪末,罗马皇帝选择基督教为国教。罗马本是多神教,后来更将皇帝视为众神之一崇拜。耶稣的门徒信奉一神,排斥他神他教,于是遭到迫害讽刺。后来门徒越来越多,皇帝迫于形势,终于改变政策,承认基督教为唯一合法信仰。基督教本来就反对戏剧表演,得势后更积极推动,所以如此,原因有三。罗马表演源于异教节日,与异教众神崇拜有关。二、教会领袖不满优剧的煽情表演。三、优剧演远嘲讽教会的施洗、圣餐等等仪式。有这些根本原因,教会第二到第四世纪多次重要会议中,均对演戏看戏的问题提出讨论,通过禁止信众参加。这种立场加以政经情势每况况愈况,终使戏剧活动不绝如缕,一直要等到十世纪末季,才又在基督教的祭典仪式中重新诞生、成长、茁壮。

      荷瑞斯(Horace,公元前 65-8)与维苏维斯(Vitruvius ,公元前一世纪)
      在共和时期,政局动荡,公共政策及个人命运往往取决于演讲、议论或辩论,所以那时最注重的学问是演讲学或修辞学,很少人关心人文艺术。西塞路(Cicero)就说过:“即使我的生命增长一倍,我还是没有时间读舒情诗”。后来罗马进入帝国时代,奥古斯都大帝的彻底改革,开创了两百年的“罗马和平时代”(公元后96-180)。在他的奖励扶植下﹐产生了许多的优雅作品﹐其中与戏剧有密切关系的有以下两种。

      荷瑞斯(Horace, 公元前 65-8)

      奥古斯丁大帝时期的诗人,约在65年写下《诗的艺术》(The Art of Poetry),这是继亚里士多德《诗学》以后,欧洲戏剧理论上第一本重要的著作。它形式上是用诗体写的一封书信,并没有严密的组织,也缺乏深入的逻辑推理,在当时并没有发生什么显著的作用。

      《诗的艺术》涉及的层面很多。在创作方面,亚氏讲求以自然为模仿对象,Menander 提倡模仿真实,但荷瑞斯则倡导模仿希腊的古典作品,其目的则在给人教诲或娱乐,最好是寓教于乐。在文体分类上,除了亚里士多德《诗学》中已有的史诗,悲剧,喜剧和撒特剧之外,荷瑞斯还加上了讽刺文及田园诗等等。他认为各种文类各有特色,所以必须分开,不可混杂。荷瑞斯要求作家注意“合宜” (decorum),但所谓合宜的标准,似乎不是依靠事物内在的性质,而是取决于社会习尚或贵族价值。荷瑞斯还要作家注意人物造型,他说从无忧无虑的儿童,到忧患唠叨的老人,人的行为会随年龄而不同。他的话固然不错,但一旦成为公式,会使人物造型类型化,丧失个性。此外他还说每剧“五幕,不多也不少”,“暴行在舞台之外”等等类似格言式的意见。

      《诗的艺术》在文艺复兴时代为学界普遍研究,对新古典主义的形成有很深的影响。

      维苏维斯(Vitruvius , 公元前一世纪)

      他是公元前一世纪中业的建筑师,曾见赏于西泽,并为奥古斯丁大帝工作。约在公元前15年,他写了一共十卷的《建筑学》(De Architectura,),讨论一个“理想都市”的规划,其中有一章提到剧院及舞台的建筑。它提到三种剧类和适合的布景:悲剧需要圆柱、雕像和其它宫廷的物事;喜剧展现一般私人住宅,有窗户、阳台之属;撒特剧的布景则饰以山水洞穴、树木花草等等。

      《建筑学》中还提到“三面景片”(见希腊章)和透视法等设计理念,但因它的文字过于简略,又无辅助图形,以致很难当作布景指南。在15世纪初叶,意大利发现了《建筑学》,各方非常重视,为了解释、阐明它的内容,许多研究相继出版,使它在1500左右成为建筑和舞台方面的权威,并在16世纪译为意大利文。有关它的影响﹐在文艺复兴时代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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