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形式
[align=center][table=700,#ffffff,#c00000,2][tr][td][align=left]
[b][color=#ff0000]冥婚[/color][/b]
冥婚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那时,老人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因此,一定要为他(她)们举行一个冥婚仪式,最后将他(她)们埋在一起,成为夫妻,并骨合葬。也免得男、女两家的茔地里出现孤坟。还有的少男、少女还没定婚就天折了。老人们出于疼爱、想念儿女的心情,认为生前没能为他(她)们择偶,死后也要为他(她)们完婚,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其实,这是人的感情寄托所至。另外,旧时人们普遍迷信于所谓坟地“风水”,以为出现一座孤坟,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当时有些“风水家”(古称“堪舆”)为了多挣几个钱,也多竭力怂恿搞这种冥婚。冥婚多出现在贵族或富户,贫寒之家决不搞这种活动。
冥婚在汉朝以前就有了。由于冥婚耗费社会上的人力、物力,毫无意义,曾予禁止。《周礼》云:“禁迁葬与嫁殇者。”但此风气,始终没有杜绝,甚至有的直接表现在统治者身上。例如:曹操最喜爱的儿子曹冲十三岁就死了,曹操便下聘已死的甄小姐做为曹冲的妻子,把他(她)们合葬在一起。
宋代,冥婚最为盛行。据康誉之《昨梦录》记载,凡未婚男、女死亡,其父母必托“鬼媒人”说亲,然后进行占卦,卜中得到允婚后,就各替鬼魂做冥衣,举行合婚祭,将男、女并骨合葬。
《元史·列女传》载:“子弟死而无妻者,或求亡女骨合葬之。”《明史列女传》亦载:杨□死而其未婚妻殉;刘伯春卒,而其聘女亦如之,后皆迎柩合葬。
清代,这种妇女殉葬冥合的习俗,随着贞节观的加强,仍很盛行。直至晚清封建礼教受到西方精神文明的冲击才逐渐消失。
清末民初的北京仍有冥婚风俗的残余现象,还有个别家庭办死人与死人结婚的“喜事”,谓之“搭骨尸”,男、女两家亲家,谓之“骨尸亲”。早年,这种“婚礼”的迎娶仪式多在夜间举行,有时,人们正在安睡之际,忽被街巷里的鼓乐吵醒,原来是“搭骨尸”的。抬着一顶纸轿子,由单鼓、单号、单唢呐吹奏前引。有的则不用这种形式,仍用八抬大轿,全份金灯执事,原来只娶一张女人的照片。三十年代以后,还有仿照“文明结婚”仪式,用西乐队前导,后边四个人抬着一个出殡用的影亭,内挂“新娘”照片。
冥婚仪式,始终没有形成定例。冥婚虽然算做喜事,但不免红、白两事的礼仪混杂交错。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当事人的主张如何。故冥婚礼仪的形式出入很大。现将一比较典型的冥婚礼仪详叙于后,以供参考。但不见得所有冥婚仪式都照此办理。
一般说来,冥婚也要通过媒人介绍,双方过门户帖,到命馆合婚,取得龙凤帖。 放定多是一次性的,就无所谓大、小定之说。男方给女方送去的定礼,一半是真绸缎尺头、金银财宝;一半却是纸糊的皮、棉、夹、单衣服各一件,锦匣两对,内装耳环、镯子、戒指及簪子之类的首饰。放定的当天晚上,在女方家门口或坟上焚化。
通讯时,男方给女方送去的“鹅笼”、“酒海”、龙凤喜饼以及肘子、喜果都是真的,惟有衣服、首饰是纸糊的冥器。
女方陪送的嫁妆,一般都是纸活,送至男方后,只在“新郎”照片或牌位前陈列半天,有的只是抬着环绕男方院内一周,即由鼓乐前导,送至附近广场焚化。 冥婚并不一定都举行上列仪式,但迎娶仪式是不可少的。是日高搭大棚,宴请亲友,门前亮轿。喜房里供奉“百份”全神。对面炕上设矮桌,供“新郎”照片或牌位,前设苹果、龙凤喜饼若干盘。并有大红花一朵,下缀缎带上书:“新郎”字样。
女方“闺房”中供“新娘”照片或牌位,亦如前所供,并有大红花一朵,下缀缎带,上书:“新娘”字样。
花轿到达女方后,由送亲太太将“新娘”照片或牌位取下,由娶亲太太接过来,放人宝轿。这时,“新娘”的父、母不免要大声嚎哭,而且要追出屋外。完全不是办喜事的气氛。
喜轿回到男方后,仍由娶亲太太将“新妇”照片或牌位取出来,放于喜房炕上的供桌,与“新郎”并列。并用红头绳将两幅照片拴起来,(取月老牵红线之意),并复上红、黄两色的彩绸。 只有娶亲太太给全神“百份”上香叩首,就算夫妻拜了天地。然后由茶房端来“合杯酒”“子孙饺子”、“长寿面”,供于“新婚夫妇”照片或牌位之前。
如“新婚夫妇”有弟弟妹妹或弟妹、妹夫等,即唤出来,给照片或牌位磕头行礼。两家亲家则互相道喜。
举行了以上仪式之后,择个“黄道吉日”宜破土安葬的好日子,女方就可以起灵了。按阴阳先生指定的时辰,将棺枢起出后,马上泼在坑内一桶清水,扔下去两个苹果。与此同时,高高扬起花红纸钱。(不是冥婚的起灵仪式也是如此)。
男方则在坟侧挖一穴,露出“新郎”棺柩的槽帮,将“新娘”埋入此穴,进行“夫妻”并骨合葬。
葬罢,即在坟墓前,陈设酒果,焚化花红纸钱,举行合婚祭。男、女双方的父、母等家属(即两家亲家)边哭边道“大喜”。
此后,男、女两方便当做亲家来往了。
[b][color=#ff0000]转婚[/color][/b]
转婚是针对寡妇而言的。寡妇需要改嫁,但因宗族主义的束缚,限制她只能嫁给亡夫的伯、叔兄弟,叫做转婚。转婚分强迫婚和自由婚两种。前者,是亡夫家里的伯、叔兄弟娶不到妻子,或是中年丧偶,无法再娶,恰遇自家的兄弟去世,弟妇又要改嫁,就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寡妇转婚。后者,是寡妇愿意嫁给亡夫家的伯、叔兄弟或同族人。这是寡妇认为自己的儿女多,家庭负担大,如果再嫁,又难找到适当的家庭和互相了解的对象。同时,男方也认为自己找一个较好的对象很难,于是双方同意;也有的出于本族或兄弟的骨肉之情,看到亲人死去,遗下来的后代无人抚养,愿意承担这一负担,和嫂嫂结婚,这是自由结婚。生活是较美满的。
寡妇转婚是不举行婚礼的。转婚那天晚上,男文字有里办一桌便饭,请来傍亲叔侄聊聊天,就算结婚。结婚后,遗子仍属亡者之后,也有抚为已子的。
[b][color=#ff0000]抢婚 [/color][/b]
抢婚习俗的由来,一般认为是古老的掠夺婚(也称劫夺婚、抢劫婚)的遗存或变异。典型的例证见《周易·屯》爻辞:“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是说一支似寇非寇的马队抢来不从的女子,被抢女子拼命呼喊,血泪汪汪(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但这种掠夺婚俗究竟出现于什幺时候、其形成原因是什幺,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
一说,掠夺婚盛行于以男性为中心的游牧时代。此时因女子已是男子的所有物,所以成为部落与部落、民族与民族发生斗争时的掠夺对象(《东莞婚歌研究》,《民俗》第一卷,第二期)。
一说,掠夺婚产生于对偶婚向个体婚演进的原始社会末期。对偶婚制实行“夫从妇居”,男子“寄人篱下”,难以树立性别权威,无法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随着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他们要求不再“嫁”出去,而将女子“娶”回来。但由“妻”方居住改变为“夫”方居住,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其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和激烈的斗争,“抢劫婚”就是以暴力掠夺手段来实现的变革。
一说,掠夺婚出现在母系氏族社会解体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之时。论者同时指出导致这种婚俗的原因有二:一,男性成为主要生产劳动力后,妇女的地位下降,为了生存常有溺杀女婴的现象。由此出现的后果是男多女少,两性比例不平衡。二,女子也是家庭劳动力的一分子、氏族财产的一部分,家长或族长不愿其被分流出去。然而在父系氏族时代,发展族外婚已成为必然趋势,所以抢婚就成了缔结婚姻的方式之一(郭兴文《中国传统婚姻风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
一说,掠夺婚的出现可追溯到人类由原始杂交向血缘家族班辈婚演变的原始社会前期。当时,家族与家族之间经常为争夺某一生存条件、某一猎获物而械斗。所获俘虏,男的予以杀害,女的则可用以满足性的需要。有了这种诱惑,各家族之间经常发生以掠夺对方妇女为目的的战斗。被抢劫的妇女在对方家族长期与人同居,也会逐渐适应新的两性生活。尤其生儿育女之后,她们与新的家族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于是抢夺妇女的事件屡有发生,甚至会演成各家族之间习惯性的报复。因抢亲出现的不同家族的远缘结合,其后代远比血缘家族近亲繁殖的畸形婴儿优越。此时人们遂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认识,开始到族外寻找更为美满的婚姻,从此抢亲变成自愿的结合(郑慧生《上古华夏妇女与婚姻》,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 此外,还有学者断言中国历史上只有虚拟性的“抢婚”仪式,并无野蛮的掠夺婚俗形态的存在。如有人认为,所谓“劫夺婚”,一般是假劫真婚。《仪礼·士昏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装备(“载鬼一车”),可能是受这种风俗的影响。魏晋以后,我国爨族仍实行劫夺婚的制度,“将嫁女三日前,(女家)执斧人山伐带叶松,于门外结屋,坐女其中。旁列米淅数十缸,集亲族执瓢、杓,列械环卫。婿及亲族新衣黑面,乘马持械,鼓吹至女家,械而斗。婿直入松屋中挟妇乘马,疾驱走。父母持械,杓米淅洗婿,大呼亲友同逐女,不及,怒而归”(清人曹树翘嘉庆《滇南杂志》)。这段叙述几乎是对《周易·屯》劫夺婚的疏解,也说明在夺婚之前,男女已有婚约关系,而不是男子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女子(向黎《古代“劫夺婚”》,《文史知识》1981年第4期)。
与上述观点相似,有人把《周易·屯》的爻辞看成一首浪漫的婚礼进行曲,“首先造成一种悬念:这是些什幺人?强盗吗?然后云破月来,挑明主题:原来不是盗寇,而是求婚的队列。接着便是婚礼的发展,介绍求婚的聘礼。最后进入高潮,新娘无声饮泣,泪水中似乎交融着悲与喜”(黄玉顺《易经古歌考释》,巴蜀书社,1995)。
众说纷纭。掠夺婚的时代与成因尚无定论,进而连其是否存在过也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推敲起来,朦胧难辨的原因,在于直接性证据的缺乏,因而有些论证不无凭假设加上想象之嫌。欲求得上述问题的历史真相,看来还有一段艰难的探索历程。
[b][color=#ff0000]偷婚 [/color][/b]
在红河元阳县藤条江畔的傣族村子里,经常听人说:某某家的姑娘昨晚被某某家的儿子偷走了。不懂内幕的人听了会大吃一惊的。然而,这是傣家人别具一格的婚俗。
傣家儿女一般十二、三岁就定了亲,但由于定亲时双方都还年幼无知,长大了结为伴侣的寥寥无几,大多数是吵闹着退了婚。退了婚以及其它的青年男女在日常生产劳动和平时的交往中,建立了爱情关系。若他们的婚事女方父母支持,一般公开在男方家举行一次婚礼就算完婚;若遭到反对,他们就采用“偷”的方式结为伴侣。凡属偷婚者必须举行两次婚礼才算完婚。
第一次婚礼不请媒人,结婚良日是双方相约到村边寨头悄悄商定的。结婚的前几天,男的悄悄把婚事及偷婚的日子告诉父母,以后父母就急忙悄悄为儿子准备好举行婚礼仪式的必需品,在夜间悄悄举行。结婚当晚,新娘悄悄把婚事及新郎来“偷”的地点告诉自己本村最好的伙伴,并请他们陪同新娘等待新郎来“偷亲”。新郎把新娘“偷”到后,结婚仪式就开始了。先是由母亲领儿子、儿媳到正房的供桌下跪着磕两个头。意思是告诉本家老祖宗,从此他们俩是夫妻了。然后,由亲戚中年风最大的老人,双手分别拿一团糯米饭,左右交叉两次,左手拿的递给新郎,右手拿的递给新娘。意思是祝愿他俩婚后粮食满仓;接着,这位老人左手拿起一个鸡头,右手拿一双鸡脚,左右交叉两下,把鸡头递给新郎,鸡脚递给新娘,意思是愿他俩象一只鸡身上的头和脚一样生长在一起,永远不分离;这位老人又拿起两个染得鲜红的鸡蛋,左右交叉两下,左手拿的递给新郎,右手拿的递给新娘,表示祝愿他们生活美满幸福。仪式到此完毕。新娘被陪送人领回新房。第一资婚礼结束。
新娘在新房里过三夜(由好友陪同,新娘新郎不得同居)后,第四天好友陪同新娘回娘家。到此时,即使是不同意其婚事的父母也不会更多地责备女儿。新娘回到家五、六天时光,男方父母请两个能说会道的媒人去跟女方父母商定第二次婚礼日期。
第二次婚礼在女方家举行,结婚的当天中午,媒人领着新郎、伴郎和新郎的姐妹背着米酒、蔬菜,赶着一头大猪或挑着鸡,向新娘家走去。新娘的堂姐表妹们知新郎就要到,调皮地把大门关上,新郎到了门口毕恭毕敬地喊道:“心底象天空一样宽的阿姐阿妹,是不能割离的爱使我不道德悄悄偷走你们的姐姐,请原谅我。赶快开门。”与此同时,一群活泼的姑娘从平房上欢笑着向新郎和陪伴们泼来清凉的泉水。新郎喊三声后,若仍不见门开,就得从门缝里放进几角钱,姐妹们才把门打开。
新郎进家后,首先把两包用香蕉叶包着的东西,双手捧献给岳父岳母。这两包东西是两只熟鸡,鸡的肚子里分别放进两个鸡蛋,再用糯米饭把鸡包个严实,这是新郎用来恳求岳父岳母宽恕,谅解的。意思是:那不能分割的爱使我们不道德地偷偷结合,如今生米已煮成熟饭,恳求父母宽恕,并祝愿你们的女儿象母鸡到时候能生蛋一样,到时候生个胖小子。然后,媒人向岳父岳母展示新郎挑来的东西。
最后,新郎新娘在一片祝福的声浪中依依不舍地走出家门。从此,这对相亲相爱的情人就生活劳动在一起了。
傣家为何有这别具一格,不同一般的婚俗呢?
传说很久以前,一个富贵人家聪慧、美丽而善良的姑娘爱上了一个勤劳勇敢的穷小伙子,他们真心相爱。这对有情人的婚事却遭到女方父母的反对,他们给女儿找了个门当户对的小伙子,但女儿坚决拒绝,哭闹着要跟穷小伙子结为夫妻。其父母毫不理睬女儿的这一套,为女儿准备嫁妆,跟那富贵人家商定接亲日期。
姑娘悄悄把一切告诉了她的情人。他听了气得脸色发紫:“阿姐(傣家青年男女不论年岁大小都互相敬称阿哥阿姐),我们逃走吧!到很远很远的地方去。”姑娘说:“阿哥,逃走总不是办法,这样吧,你去打扫一下你的房间,把村里的亲戚悄悄请来,作为我们结婚的证人,到夜深人静进你来这儿接我,我们就举行婚礼。”勇敢的小伙子照办了。
夜深人静,他悄悄来把心爱的人“偷”到家里。快速地举行了结婚仪式。第二天,姑娘的父母发现女儿不在,找到这里时,姑娘已在新房里过了一夜,生米已煮成熟饭,他们不得不同意了。过了三天,新郎请两个能说会道的媒人随同,带着礼物来拜认岳父岳母,并跪在二老面前磕响头恕罪。新郎的举动终于感动了岳父岳母,他们大发慈悲, 为女儿举行隆重的婚礼。
打这以后,傣家青年男女,凡自由恋爱的婚事遭到女方父辈反对的,都用“偷”的办法与自己理想的恋人结为伴侣。
[b][color=#ff0000]阿注婚[/color][/b]
阿注婚,具有初期对偶婚特点的一种婚姻制度。
具有初期对偶婚特点的一种婚姻制度。居住在盐源县左所、前所、右所、沿海、瓜别,以及木里县的屋足、项脚、博凹、博科、列瓦等地的纳西族自称“纳”、“纳西”、“纳汝”、“纳日”,他称“幺些”、“摩梭”。部分地区,特别是泸沽湖畔的部分纳西族人还残存具有原始社会时期对偶婚特点的走婚形式,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彼此不称夫妻,而叫“阿注”,意为“朋友”。这种婚俗称为阿注婚姻。特点是: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又非同一母系血统的后代,双方愿意,男方即可请舅舅出面,带上礼物送到女方家中,就算明确了阿注关系。有“阿注”关系的男、女各居母家,男子只夜晚到女“阿注”家住宿,次日清晨则返回母家参加生产劳动,与母家成员一起生活。
“阿注”配偶仅是婚姻生活的关系,没有组成单独的经济单位,因此关系很不稳定,结合很容易,离异也经常发生。男女建立“阿注”关系的时间,长的几年几二年,短的只有一两年,或者更短些,甚至是临时、偶然的结合。青年时期大多结交短期阿注。随着年龄的增长,阿注关系逐步稳定下来,多数有长期的、固定的阿注,同时还结交临时阿注,也有少数人一生只有一个长期阿注的。阿注同居或异居所生的子女属女方,由女方负责教育,男方没有抚养的责任。建立阿注关系一般不受等级的限制,建立起来简便,解除也容易,只要一方不愿再保持关系,或女方闭门不纳,或男方不再登门,即可随时解除关系。与这种阿注婚姻相适应的是他们特有的母系家庭,家长多由年长或精明能干的妇女担任,是生产、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男子常作为女家长的助手,协助她处理各种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进行了社会改革,废除了封建领主制度,除以走访式为主的阿注婚外,出现阿注同居的形式,还有少数人举行结婚仪式,建立正式夫妻关系,形成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家庭。
[b][color=#ff0000]赘婿婚[/color][/b]
旧时婚姻形式的一种。即女子不出嫁,而招男子入女家为婿。也称作“入赘”、“招女婿”、“招养老女婿”等。是从妻居服役婚的遗留与发展。行赘婿婚之家,大多是因家中有女无男,招婿是为生孙以承继家业。也有因钟受女儿不愿其出嫁,或招女婿奉养自己,依靠其管理产业者。从男方说,一种是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一种是贪图女方富豪,将子入赘于女家。赘婿历史甚古,史称周初之太公望为齐之逐夫,《史记》谓淳于髡为齐之赘婿。秦国商君当政时,贫困之家,男子成年则出赘,令增加赋税收入。秦始皇时,贱视赘婿 ,在政策上予以歧视,曾令赘婿及囚徒一起赴边屯戌,汉武帝时沿用其制。唐宋时,蔑视赘婿,称为“疣赘”,与儒学思想认为赘婿不能承继本姓为嗣有关。元代法律将赘婿分四种情况。各代政策不一:有的改从妻姓,有的不改姓,有的子女从妻姓;有的可以单独继承妻家财产,有的与女家嗣子均分,有的不承认有继承权。赘婿与其父家,有的视为不再有家族关系,无继承权,有的仍承认有继承权。元、明时,除终身居妻家,赡养妻之父母的“养老女婿”外,也有规定一定年限携妻归男家或与妻家分居的。中国的少数民族如唐代之室韦,近现代南方之壮、瑶、拉祜、傣、彝、纳西、布朗、侗、水、景颇等少数民族,都曾实行赘婿婚,甘肃陇南康县山区至今还普遍存在赘婚习俗。《汉书.贾谊传》:“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王先谦补注引钱大昕曰:“卖子与人作奴,名曰赘子......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仅一间耳......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旧唐书.室书传》:“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归。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宋范政明《岳阳风土记》:“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及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稗史汇编》:“冯布小时有才干,赘于孙氏,其外父(妻父)有烦恼事辄曰:‘俾布代之。’”
[b][color=#ff0000]交换婚 [/color][/b]
一种相互交换的婚姻关系。起源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的外婚制,即部落中两个半偶族(moiety)的男女之间互相通婚。实行这种婚制的甲乙两家的父母以其子、女相互交换为婿、媳。进入父系制以后,则表现为双方的男子均以自己的姐妹或亲族中的女子和对方相互交换为妻。由于双方均以一个女子为代价进行交换,故无需另外补偿。交换婚常与双方的交错从表婚联系在一起,一个男子必须与姑舅表姐妹之一为婚,表兄弟双方如各有姐妹,就成为事实上的交换婚关系。
在阶级社会中,妇女处于从属的地位,并成为男子财产的一部分,这时以对等方式交换妇女的交换婚,在经济上的意义更加明显。统治阶级的交换婚,还具有从政治上到经济上巩固其统治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凉山族'" 族奴隶社会中的阿陆、马等诺合家支(见族家支制度'" 凉山族家支制度)长期实行统治阶级内部的交换婚,以巩固其统治。交换婚习俗也流行于世界其它一些国家,较为典型的是澳大利亚的卡列拉人,印度阿萨姆邦的普龙人与缅甸的克钦人等也盛行这种婚俗。
[b][color=#ff0000]荒婚[/color][/b]
“荒婚”是指已订婚的女子在未婚夫或其父母病重垂危之际,提早嫁至男家。其情况有3种:(1)未婚夫病危,男家抱着“冲喜”的一线希望,愿用喜神威力驱走鬼怪病魔,以应“一喜压千灾”之说。(2)男方父母病危,男家提出迎娶,想用“冲喜”来挽救公婆性命。(3)男方父母病危,男方提出迎娶,让男方父母在去世前了却为儿子成亲的心愿。
[b][color=#ff0000]望门婚[/color][/b]
“望门婚”是指女子未过门而丈夫已夭亡的婚姻形式。根据封建伦理道德,“女子要从一而终”,定了婚就是夫家的人,虽然未婚夫去世,但不得另嫁他人,而要嫁过门去为亡夫终身守寡。还有一种更荒唐的婚姻,叫做“结阴亲”,是封建迷信色彩更加浓厚的一种婚姻形式。
[b][color=#ff0000]结阴亲[/color][/b]
“结阴亲”有两种情况,一是少男少女均已死去,由双方父母商定,让鬼男鬼女结成鬼夫妻。另一情况是其中一方已死去,就物色一个未成婚的异性做为死者配偶。举行结婚仪式后,活着的人虽可再成婚,但被认为是二婚,而且要承认死者为原配,在节俗之日为之祭奠。
[b][color=#ff0000]养夫婚[/color][/b]
招养夫婚是指已婚女子因本夫患病无力维持家庭生计,另招一夫负责抚养原夫及全家妻子儿女。
招养夫之俗起于何时,尚无定论,但有些学者认为,起自于唐代的「接脚夫」。据袁采“世范”所记,唐代称所招之夫为「接脚夫」或「接脚婿」。宋代沿其俗。“吏学指南·亲姻篇”解释说:「接脚夫,谓以异性继寡妇者。」可见当时招夫只限于寡妇,不允许丈夫还在的女子再招丈夫。而且这种「接脚夫自有田产物力」,接脚夫与寡妇仅是一种同居关系,寡妇与招夫的财产不能混而为一,寡妇一旦死亡,遗下的财产按「户绝」财产处理。
丈夫尚在,妻子另招养夫,是从明朝以后开始的。这种习俗一直沿续到近世,而且还有「招夫养子」、「坐产招夫」、「招夫养老」等等。
招养夫婚由于是由两夫共一妻组成共同体,因此,是一种一妻多夫婚姻的变异形式。这种婚俗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只是在民间流行和得到认同。这种婚俗又被称为「搭伙」或「拉帮套」。从「拉帮套」这一说法来看,很明显是出于帮助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地目的。所谓「搭伙」,是表示两夫一妻共同生活,其中以本夫为主,招夫为次。
招养夫婚的成立,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
1、招夫来家居住必须征得原夫同意,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养病开支;
2、招夫期限内所生子女都归后夫;
3、招夫期限内,妻子不能与前夫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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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olor=#ff0000]冥婚[/color][/b]
冥婚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那时,老人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因此,一定要为他(她)们举行一个冥婚仪式,最后将他(她)们埋在一起,成为夫妻,并骨合葬。也免得男、女两家的茔地里出现孤坟。还有的少男、少女还没定婚就天折了。老人们出于疼爱、想念儿女的心情,认为生前没能为他(她)们择偶,死后也要为他(她)们完婚,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其实,这是人的感情寄托所至。另外,旧时人们普遍迷信于所谓坟地“风水”,以为出现一座孤坟,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当时有些“风水家”(古称“堪舆”)为了多挣几个钱,也多竭力怂恿搞这种冥婚。冥婚多出现在贵族或富户,贫寒之家决不搞这种活动。
冥婚在汉朝以前就有了。由于冥婚耗费社会上的人力、物力,毫无意义,曾予禁止。《周礼》云:“禁迁葬与嫁殇者。”但此风气,始终没有杜绝,甚至有的直接表现在统治者身上。例如:曹操最喜爱的儿子曹冲十三岁就死了,曹操便下聘已死的甄小姐做为曹冲的妻子,把他(她)们合葬在一起。
宋代,冥婚最为盛行。据康誉之《昨梦录》记载,凡未婚男、女死亡,其父母必托“鬼媒人”说亲,然后进行占卦,卜中得到允婚后,就各替鬼魂做冥衣,举行合婚祭,将男、女并骨合葬。
《元史·列女传》载:“子弟死而无妻者,或求亡女骨合葬之。”《明史列女传》亦载:杨□死而其未婚妻殉;刘伯春卒,而其聘女亦如之,后皆迎柩合葬。
清代,这种妇女殉葬冥合的习俗,随着贞节观的加强,仍很盛行。直至晚清封建礼教受到西方精神文明的冲击才逐渐消失。
清末民初的北京仍有冥婚风俗的残余现象,还有个别家庭办死人与死人结婚的“喜事”,谓之“搭骨尸”,男、女两家亲家,谓之“骨尸亲”。早年,这种“婚礼”的迎娶仪式多在夜间举行,有时,人们正在安睡之际,忽被街巷里的鼓乐吵醒,原来是“搭骨尸”的。抬着一顶纸轿子,由单鼓、单号、单唢呐吹奏前引。有的则不用这种形式,仍用八抬大轿,全份金灯执事,原来只娶一张女人的照片。三十年代以后,还有仿照“文明结婚”仪式,用西乐队前导,后边四个人抬着一个出殡用的影亭,内挂“新娘”照片。
冥婚仪式,始终没有形成定例。冥婚虽然算做喜事,但不免红、白两事的礼仪混杂交错。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当事人的主张如何。故冥婚礼仪的形式出入很大。现将一比较典型的冥婚礼仪详叙于后,以供参考。但不见得所有冥婚仪式都照此办理。
一般说来,冥婚也要通过媒人介绍,双方过门户帖,到命馆合婚,取得龙凤帖。 放定多是一次性的,就无所谓大、小定之说。男方给女方送去的定礼,一半是真绸缎尺头、金银财宝;一半却是纸糊的皮、棉、夹、单衣服各一件,锦匣两对,内装耳环、镯子、戒指及簪子之类的首饰。放定的当天晚上,在女方家门口或坟上焚化。
通讯时,男方给女方送去的“鹅笼”、“酒海”、龙凤喜饼以及肘子、喜果都是真的,惟有衣服、首饰是纸糊的冥器。
女方陪送的嫁妆,一般都是纸活,送至男方后,只在“新郎”照片或牌位前陈列半天,有的只是抬着环绕男方院内一周,即由鼓乐前导,送至附近广场焚化。 冥婚并不一定都举行上列仪式,但迎娶仪式是不可少的。是日高搭大棚,宴请亲友,门前亮轿。喜房里供奉“百份”全神。对面炕上设矮桌,供“新郎”照片或牌位,前设苹果、龙凤喜饼若干盘。并有大红花一朵,下缀缎带上书:“新郎”字样。
女方“闺房”中供“新娘”照片或牌位,亦如前所供,并有大红花一朵,下缀缎带,上书:“新娘”字样。
花轿到达女方后,由送亲太太将“新娘”照片或牌位取下,由娶亲太太接过来,放人宝轿。这时,“新娘”的父、母不免要大声嚎哭,而且要追出屋外。完全不是办喜事的气氛。
喜轿回到男方后,仍由娶亲太太将“新妇”照片或牌位取出来,放于喜房炕上的供桌,与“新郎”并列。并用红头绳将两幅照片拴起来,(取月老牵红线之意),并复上红、黄两色的彩绸。 只有娶亲太太给全神“百份”上香叩首,就算夫妻拜了天地。然后由茶房端来“合杯酒”“子孙饺子”、“长寿面”,供于“新婚夫妇”照片或牌位之前。
如“新婚夫妇”有弟弟妹妹或弟妹、妹夫等,即唤出来,给照片或牌位磕头行礼。两家亲家则互相道喜。
举行了以上仪式之后,择个“黄道吉日”宜破土安葬的好日子,女方就可以起灵了。按阴阳先生指定的时辰,将棺枢起出后,马上泼在坑内一桶清水,扔下去两个苹果。与此同时,高高扬起花红纸钱。(不是冥婚的起灵仪式也是如此)。
男方则在坟侧挖一穴,露出“新郎”棺柩的槽帮,将“新娘”埋入此穴,进行“夫妻”并骨合葬。
葬罢,即在坟墓前,陈设酒果,焚化花红纸钱,举行合婚祭。男、女双方的父、母等家属(即两家亲家)边哭边道“大喜”。
此后,男、女两方便当做亲家来往了。
[b][color=#ff0000]转婚[/color][/b]
转婚是针对寡妇而言的。寡妇需要改嫁,但因宗族主义的束缚,限制她只能嫁给亡夫的伯、叔兄弟,叫做转婚。转婚分强迫婚和自由婚两种。前者,是亡夫家里的伯、叔兄弟娶不到妻子,或是中年丧偶,无法再娶,恰遇自家的兄弟去世,弟妇又要改嫁,就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寡妇转婚。后者,是寡妇愿意嫁给亡夫家的伯、叔兄弟或同族人。这是寡妇认为自己的儿女多,家庭负担大,如果再嫁,又难找到适当的家庭和互相了解的对象。同时,男方也认为自己找一个较好的对象很难,于是双方同意;也有的出于本族或兄弟的骨肉之情,看到亲人死去,遗下来的后代无人抚养,愿意承担这一负担,和嫂嫂结婚,这是自由结婚。生活是较美满的。
寡妇转婚是不举行婚礼的。转婚那天晚上,男文字有里办一桌便饭,请来傍亲叔侄聊聊天,就算结婚。结婚后,遗子仍属亡者之后,也有抚为已子的。
[b][color=#ff0000]抢婚 [/color][/b]
抢婚习俗的由来,一般认为是古老的掠夺婚(也称劫夺婚、抢劫婚)的遗存或变异。典型的例证见《周易·屯》爻辞:“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是说一支似寇非寇的马队抢来不从的女子,被抢女子拼命呼喊,血泪汪汪(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但这种掠夺婚俗究竟出现于什幺时候、其形成原因是什幺,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
一说,掠夺婚盛行于以男性为中心的游牧时代。此时因女子已是男子的所有物,所以成为部落与部落、民族与民族发生斗争时的掠夺对象(《东莞婚歌研究》,《民俗》第一卷,第二期)。
一说,掠夺婚产生于对偶婚向个体婚演进的原始社会末期。对偶婚制实行“夫从妇居”,男子“寄人篱下”,难以树立性别权威,无法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随着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他们要求不再“嫁”出去,而将女子“娶”回来。但由“妻”方居住改变为“夫”方居住,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其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和激烈的斗争,“抢劫婚”就是以暴力掠夺手段来实现的变革。
一说,掠夺婚出现在母系氏族社会解体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之时。论者同时指出导致这种婚俗的原因有二:一,男性成为主要生产劳动力后,妇女的地位下降,为了生存常有溺杀女婴的现象。由此出现的后果是男多女少,两性比例不平衡。二,女子也是家庭劳动力的一分子、氏族财产的一部分,家长或族长不愿其被分流出去。然而在父系氏族时代,发展族外婚已成为必然趋势,所以抢婚就成了缔结婚姻的方式之一(郭兴文《中国传统婚姻风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
一说,掠夺婚的出现可追溯到人类由原始杂交向血缘家族班辈婚演变的原始社会前期。当时,家族与家族之间经常为争夺某一生存条件、某一猎获物而械斗。所获俘虏,男的予以杀害,女的则可用以满足性的需要。有了这种诱惑,各家族之间经常发生以掠夺对方妇女为目的的战斗。被抢劫的妇女在对方家族长期与人同居,也会逐渐适应新的两性生活。尤其生儿育女之后,她们与新的家族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于是抢夺妇女的事件屡有发生,甚至会演成各家族之间习惯性的报复。因抢亲出现的不同家族的远缘结合,其后代远比血缘家族近亲繁殖的畸形婴儿优越。此时人们遂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认识,开始到族外寻找更为美满的婚姻,从此抢亲变成自愿的结合(郑慧生《上古华夏妇女与婚姻》,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 此外,还有学者断言中国历史上只有虚拟性的“抢婚”仪式,并无野蛮的掠夺婚俗形态的存在。如有人认为,所谓“劫夺婚”,一般是假劫真婚。《仪礼·士昏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装备(“载鬼一车”),可能是受这种风俗的影响。魏晋以后,我国爨族仍实行劫夺婚的制度,“将嫁女三日前,(女家)执斧人山伐带叶松,于门外结屋,坐女其中。旁列米淅数十缸,集亲族执瓢、杓,列械环卫。婿及亲族新衣黑面,乘马持械,鼓吹至女家,械而斗。婿直入松屋中挟妇乘马,疾驱走。父母持械,杓米淅洗婿,大呼亲友同逐女,不及,怒而归”(清人曹树翘嘉庆《滇南杂志》)。这段叙述几乎是对《周易·屯》劫夺婚的疏解,也说明在夺婚之前,男女已有婚约关系,而不是男子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女子(向黎《古代“劫夺婚”》,《文史知识》1981年第4期)。
与上述观点相似,有人把《周易·屯》的爻辞看成一首浪漫的婚礼进行曲,“首先造成一种悬念:这是些什幺人?强盗吗?然后云破月来,挑明主题:原来不是盗寇,而是求婚的队列。接着便是婚礼的发展,介绍求婚的聘礼。最后进入高潮,新娘无声饮泣,泪水中似乎交融着悲与喜”(黄玉顺《易经古歌考释》,巴蜀书社,1995)。
众说纷纭。掠夺婚的时代与成因尚无定论,进而连其是否存在过也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推敲起来,朦胧难辨的原因,在于直接性证据的缺乏,因而有些论证不无凭假设加上想象之嫌。欲求得上述问题的历史真相,看来还有一段艰难的探索历程。
[b][color=#ff0000]偷婚 [/color][/b]
在红河元阳县藤条江畔的傣族村子里,经常听人说:某某家的姑娘昨晚被某某家的儿子偷走了。不懂内幕的人听了会大吃一惊的。然而,这是傣家人别具一格的婚俗。
傣家儿女一般十二、三岁就定了亲,但由于定亲时双方都还年幼无知,长大了结为伴侣的寥寥无几,大多数是吵闹着退了婚。退了婚以及其它的青年男女在日常生产劳动和平时的交往中,建立了爱情关系。若他们的婚事女方父母支持,一般公开在男方家举行一次婚礼就算完婚;若遭到反对,他们就采用“偷”的方式结为伴侣。凡属偷婚者必须举行两次婚礼才算完婚。
第一次婚礼不请媒人,结婚良日是双方相约到村边寨头悄悄商定的。结婚的前几天,男的悄悄把婚事及偷婚的日子告诉父母,以后父母就急忙悄悄为儿子准备好举行婚礼仪式的必需品,在夜间悄悄举行。结婚当晚,新娘悄悄把婚事及新郎来“偷”的地点告诉自己本村最好的伙伴,并请他们陪同新娘等待新郎来“偷亲”。新郎把新娘“偷”到后,结婚仪式就开始了。先是由母亲领儿子、儿媳到正房的供桌下跪着磕两个头。意思是告诉本家老祖宗,从此他们俩是夫妻了。然后,由亲戚中年风最大的老人,双手分别拿一团糯米饭,左右交叉两次,左手拿的递给新郎,右手拿的递给新娘。意思是祝愿他俩婚后粮食满仓;接着,这位老人左手拿起一个鸡头,右手拿一双鸡脚,左右交叉两下,把鸡头递给新郎,鸡脚递给新娘,意思是愿他俩象一只鸡身上的头和脚一样生长在一起,永远不分离;这位老人又拿起两个染得鲜红的鸡蛋,左右交叉两下,左手拿的递给新郎,右手拿的递给新娘,表示祝愿他们生活美满幸福。仪式到此完毕。新娘被陪送人领回新房。第一资婚礼结束。
新娘在新房里过三夜(由好友陪同,新娘新郎不得同居)后,第四天好友陪同新娘回娘家。到此时,即使是不同意其婚事的父母也不会更多地责备女儿。新娘回到家五、六天时光,男方父母请两个能说会道的媒人去跟女方父母商定第二次婚礼日期。
第二次婚礼在女方家举行,结婚的当天中午,媒人领着新郎、伴郎和新郎的姐妹背着米酒、蔬菜,赶着一头大猪或挑着鸡,向新娘家走去。新娘的堂姐表妹们知新郎就要到,调皮地把大门关上,新郎到了门口毕恭毕敬地喊道:“心底象天空一样宽的阿姐阿妹,是不能割离的爱使我不道德悄悄偷走你们的姐姐,请原谅我。赶快开门。”与此同时,一群活泼的姑娘从平房上欢笑着向新郎和陪伴们泼来清凉的泉水。新郎喊三声后,若仍不见门开,就得从门缝里放进几角钱,姐妹们才把门打开。
新郎进家后,首先把两包用香蕉叶包着的东西,双手捧献给岳父岳母。这两包东西是两只熟鸡,鸡的肚子里分别放进两个鸡蛋,再用糯米饭把鸡包个严实,这是新郎用来恳求岳父岳母宽恕,谅解的。意思是:那不能分割的爱使我们不道德地偷偷结合,如今生米已煮成熟饭,恳求父母宽恕,并祝愿你们的女儿象母鸡到时候能生蛋一样,到时候生个胖小子。然后,媒人向岳父岳母展示新郎挑来的东西。
最后,新郎新娘在一片祝福的声浪中依依不舍地走出家门。从此,这对相亲相爱的情人就生活劳动在一起了。
傣家为何有这别具一格,不同一般的婚俗呢?
传说很久以前,一个富贵人家聪慧、美丽而善良的姑娘爱上了一个勤劳勇敢的穷小伙子,他们真心相爱。这对有情人的婚事却遭到女方父母的反对,他们给女儿找了个门当户对的小伙子,但女儿坚决拒绝,哭闹着要跟穷小伙子结为夫妻。其父母毫不理睬女儿的这一套,为女儿准备嫁妆,跟那富贵人家商定接亲日期。
姑娘悄悄把一切告诉了她的情人。他听了气得脸色发紫:“阿姐(傣家青年男女不论年岁大小都互相敬称阿哥阿姐),我们逃走吧!到很远很远的地方去。”姑娘说:“阿哥,逃走总不是办法,这样吧,你去打扫一下你的房间,把村里的亲戚悄悄请来,作为我们结婚的证人,到夜深人静进你来这儿接我,我们就举行婚礼。”勇敢的小伙子照办了。
夜深人静,他悄悄来把心爱的人“偷”到家里。快速地举行了结婚仪式。第二天,姑娘的父母发现女儿不在,找到这里时,姑娘已在新房里过了一夜,生米已煮成熟饭,他们不得不同意了。过了三天,新郎请两个能说会道的媒人随同,带着礼物来拜认岳父岳母,并跪在二老面前磕响头恕罪。新郎的举动终于感动了岳父岳母,他们大发慈悲, 为女儿举行隆重的婚礼。
打这以后,傣家青年男女,凡自由恋爱的婚事遭到女方父辈反对的,都用“偷”的办法与自己理想的恋人结为伴侣。
[b][color=#ff0000]阿注婚[/color][/b]
阿注婚,具有初期对偶婚特点的一种婚姻制度。
具有初期对偶婚特点的一种婚姻制度。居住在盐源县左所、前所、右所、沿海、瓜别,以及木里县的屋足、项脚、博凹、博科、列瓦等地的纳西族自称“纳”、“纳西”、“纳汝”、“纳日”,他称“幺些”、“摩梭”。部分地区,特别是泸沽湖畔的部分纳西族人还残存具有原始社会时期对偶婚特点的走婚形式,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彼此不称夫妻,而叫“阿注”,意为“朋友”。这种婚俗称为阿注婚姻。特点是: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又非同一母系血统的后代,双方愿意,男方即可请舅舅出面,带上礼物送到女方家中,就算明确了阿注关系。有“阿注”关系的男、女各居母家,男子只夜晚到女“阿注”家住宿,次日清晨则返回母家参加生产劳动,与母家成员一起生活。
“阿注”配偶仅是婚姻生活的关系,没有组成单独的经济单位,因此关系很不稳定,结合很容易,离异也经常发生。男女建立“阿注”关系的时间,长的几年几二年,短的只有一两年,或者更短些,甚至是临时、偶然的结合。青年时期大多结交短期阿注。随着年龄的增长,阿注关系逐步稳定下来,多数有长期的、固定的阿注,同时还结交临时阿注,也有少数人一生只有一个长期阿注的。阿注同居或异居所生的子女属女方,由女方负责教育,男方没有抚养的责任。建立阿注关系一般不受等级的限制,建立起来简便,解除也容易,只要一方不愿再保持关系,或女方闭门不纳,或男方不再登门,即可随时解除关系。与这种阿注婚姻相适应的是他们特有的母系家庭,家长多由年长或精明能干的妇女担任,是生产、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男子常作为女家长的助手,协助她处理各种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进行了社会改革,废除了封建领主制度,除以走访式为主的阿注婚外,出现阿注同居的形式,还有少数人举行结婚仪式,建立正式夫妻关系,形成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家庭。
[b][color=#ff0000]赘婿婚[/color][/b]
旧时婚姻形式的一种。即女子不出嫁,而招男子入女家为婿。也称作“入赘”、“招女婿”、“招养老女婿”等。是从妻居服役婚的遗留与发展。行赘婿婚之家,大多是因家中有女无男,招婿是为生孙以承继家业。也有因钟受女儿不愿其出嫁,或招女婿奉养自己,依靠其管理产业者。从男方说,一种是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一种是贪图女方富豪,将子入赘于女家。赘婿历史甚古,史称周初之太公望为齐之逐夫,《史记》谓淳于髡为齐之赘婿。秦国商君当政时,贫困之家,男子成年则出赘,令增加赋税收入。秦始皇时,贱视赘婿 ,在政策上予以歧视,曾令赘婿及囚徒一起赴边屯戌,汉武帝时沿用其制。唐宋时,蔑视赘婿,称为“疣赘”,与儒学思想认为赘婿不能承继本姓为嗣有关。元代法律将赘婿分四种情况。各代政策不一:有的改从妻姓,有的不改姓,有的子女从妻姓;有的可以单独继承妻家财产,有的与女家嗣子均分,有的不承认有继承权。赘婿与其父家,有的视为不再有家族关系,无继承权,有的仍承认有继承权。元、明时,除终身居妻家,赡养妻之父母的“养老女婿”外,也有规定一定年限携妻归男家或与妻家分居的。中国的少数民族如唐代之室韦,近现代南方之壮、瑶、拉祜、傣、彝、纳西、布朗、侗、水、景颇等少数民族,都曾实行赘婿婚,甘肃陇南康县山区至今还普遍存在赘婚习俗。《汉书.贾谊传》:“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王先谦补注引钱大昕曰:“卖子与人作奴,名曰赘子......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仅一间耳......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旧唐书.室书传》:“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归。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宋范政明《岳阳风土记》:“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及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稗史汇编》:“冯布小时有才干,赘于孙氏,其外父(妻父)有烦恼事辄曰:‘俾布代之。’”
[b][color=#ff0000]交换婚 [/color][/b]
一种相互交换的婚姻关系。起源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的外婚制,即部落中两个半偶族(moiety)的男女之间互相通婚。实行这种婚制的甲乙两家的父母以其子、女相互交换为婿、媳。进入父系制以后,则表现为双方的男子均以自己的姐妹或亲族中的女子和对方相互交换为妻。由于双方均以一个女子为代价进行交换,故无需另外补偿。交换婚常与双方的交错从表婚联系在一起,一个男子必须与姑舅表姐妹之一为婚,表兄弟双方如各有姐妹,就成为事实上的交换婚关系。
在阶级社会中,妇女处于从属的地位,并成为男子财产的一部分,这时以对等方式交换妇女的交换婚,在经济上的意义更加明显。统治阶级的交换婚,还具有从政治上到经济上巩固其统治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凉山族'" 族奴隶社会中的阿陆、马等诺合家支(见族家支制度'" 凉山族家支制度)长期实行统治阶级内部的交换婚,以巩固其统治。交换婚习俗也流行于世界其它一些国家,较为典型的是澳大利亚的卡列拉人,印度阿萨姆邦的普龙人与缅甸的克钦人等也盛行这种婚俗。
[b][color=#ff0000]荒婚[/color][/b]
“荒婚”是指已订婚的女子在未婚夫或其父母病重垂危之际,提早嫁至男家。其情况有3种:(1)未婚夫病危,男家抱着“冲喜”的一线希望,愿用喜神威力驱走鬼怪病魔,以应“一喜压千灾”之说。(2)男方父母病危,男家提出迎娶,想用“冲喜”来挽救公婆性命。(3)男方父母病危,男方提出迎娶,让男方父母在去世前了却为儿子成亲的心愿。
[b][color=#ff0000]望门婚[/color][/b]
“望门婚”是指女子未过门而丈夫已夭亡的婚姻形式。根据封建伦理道德,“女子要从一而终”,定了婚就是夫家的人,虽然未婚夫去世,但不得另嫁他人,而要嫁过门去为亡夫终身守寡。还有一种更荒唐的婚姻,叫做“结阴亲”,是封建迷信色彩更加浓厚的一种婚姻形式。
[b][color=#ff0000]结阴亲[/color][/b]
“结阴亲”有两种情况,一是少男少女均已死去,由双方父母商定,让鬼男鬼女结成鬼夫妻。另一情况是其中一方已死去,就物色一个未成婚的异性做为死者配偶。举行结婚仪式后,活着的人虽可再成婚,但被认为是二婚,而且要承认死者为原配,在节俗之日为之祭奠。
[b][color=#ff0000]养夫婚[/color][/b]
招养夫婚是指已婚女子因本夫患病无力维持家庭生计,另招一夫负责抚养原夫及全家妻子儿女。
招养夫之俗起于何时,尚无定论,但有些学者认为,起自于唐代的「接脚夫」。据袁采“世范”所记,唐代称所招之夫为「接脚夫」或「接脚婿」。宋代沿其俗。“吏学指南·亲姻篇”解释说:「接脚夫,谓以异性继寡妇者。」可见当时招夫只限于寡妇,不允许丈夫还在的女子再招丈夫。而且这种「接脚夫自有田产物力」,接脚夫与寡妇仅是一种同居关系,寡妇与招夫的财产不能混而为一,寡妇一旦死亡,遗下的财产按「户绝」财产处理。
丈夫尚在,妻子另招养夫,是从明朝以后开始的。这种习俗一直沿续到近世,而且还有「招夫养子」、「坐产招夫」、「招夫养老」等等。
招养夫婚由于是由两夫共一妻组成共同体,因此,是一种一妻多夫婚姻的变异形式。这种婚俗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只是在民间流行和得到认同。这种婚俗又被称为「搭伙」或「拉帮套」。从「拉帮套」这一说法来看,很明显是出于帮助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地目的。所谓「搭伙」,是表示两夫一妻共同生活,其中以本夫为主,招夫为次。
招养夫婚的成立,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
1、招夫来家居住必须征得原夫同意,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养病开支;
2、招夫期限内所生子女都归后夫;
3、招夫期限内,妻子不能与前夫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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