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使这个官职很多人比较熟悉,尤其在清代它属于地方从二品大员,分管一省财政、民政。不过,布政使和巡抚仅差一级,其权力却远远不如后者,因此在清代,布政使算不上十分显赫的官职。可是,在明代时,情况却有所不同。
布政使是朱元璋一手创立的,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布政使是明代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朱元璋建立大明后,很多制度效仿元朝,元代在各地设立了行中书省,统管军民,权力极大。洪武初期,朱元璋也设置了中书省相仿的官职,到了洪武九年(1376年),大明共有浙江、江西、副将、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个行中书省。各行省长官参知政事统管民政、军事,权力显赫。
朱元璋意识到,各行省长官好比是一方诸侯,甚至会危及朝廷。于是在洪武九年又改十二行动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撤销行省参知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官品正二品,另外设左右参政,从二品。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又增设了云南布政司,此时,大明共有十三个省。
此后,布政使成了专管一省民政和财政的官员,权力比以前大为缩小,而且遇大事不可专擅要随时上奏朝廷批示。为了说明承宣布政使这个名字的来历,朱元璋还特地颁发了一道《承宣布政使诰》,详细解释了布政使的职责:
“近来朕占有天下,变更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他们之所以称为‘承’,意思是接受朕的命令,‘宣’是代朕说话,‘布’是张扬铺陈这些东西,用来施‘政’者都是与军民休戚相关,关于国家利病,用来‘使’者,必定要去除百姓之恶而引导他们向善,让他们知道有所畏惧服从。”
很显然,布政使不像元朝的行省长官那样具有独立性,他不过朱元璋统治天下的工具,一切都得听命于他,成为皇帝与百姓沟通的桥梁。尽管朱元璋对布政使进行了各种权利限制,但是他还是不完全放心。因此又在各省设立了主管刑法的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官员为正三品的按察使。
如此一来,各省就在民政、司法和军事上分别由布政使、按察使和都指挥使分别掌权,形成了三司并立的局面。此举大大消除了地方大员尾大不掉的隐患,在明初时确实起到了相互制约的作用,从而巩固了朝廷的权力。
可是到了明中期以后,地方上的三司却矛盾重重,凡遇功大家必争,凡遇过则相互推诿。如此,地方事务上的一些政务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如遇国家大事,如兵事、天灾往往不能协力办理。到了宣德年间,为了杜绝这种事权不一的局面,开始设立巡抚,总览一省大权,嘉靖时期,各省设立巡抚成为定制。
至于省以下,朱元璋在建立大明时,就已经把元代的“路”改为了“府”。洪武六年(1373年),根据税赋的多寡,全国的府共分为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的为“上府”,知府为正三品;二十万以下为“中府”,知府为正四品;十万以下为“下府”,知府为从四品。
同样,府以下的县也分为上、中、下三等。此外,地方行政单位还有州。他们介于府于县之间,地域较大者地位与府相近;小者则与县相近。另外,还有一些土府、土州、土县,主要集中在西南边疆与少数民族地区。分别授予前来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以官职,称为“土官”,分从三品的宣慰使、从四品的宣抚使、从五品的安抚使或招讨使。
朱元璋自从确立了这套地方行政官制后,牢牢地将控制了全国的政权,一举改变了地方势力强盛的局面。当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中央的权力,确切地说是皇帝的权力得到了加强。
布政使是朱元璋一手创立的,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布政使是明代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朱元璋建立大明后,很多制度效仿元朝,元代在各地设立了行中书省,统管军民,权力极大。洪武初期,朱元璋也设置了中书省相仿的官职,到了洪武九年(1376年),大明共有浙江、江西、副将、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个行中书省。各行省长官参知政事统管民政、军事,权力显赫。
朱元璋意识到,各行省长官好比是一方诸侯,甚至会危及朝廷。于是在洪武九年又改十二行动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撤销行省参知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官品正二品,另外设左右参政,从二品。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又增设了云南布政司,此时,大明共有十三个省。
此后,布政使成了专管一省民政和财政的官员,权力比以前大为缩小,而且遇大事不可专擅要随时上奏朝廷批示。为了说明承宣布政使这个名字的来历,朱元璋还特地颁发了一道《承宣布政使诰》,详细解释了布政使的职责:
“近来朕占有天下,变更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他们之所以称为‘承’,意思是接受朕的命令,‘宣’是代朕说话,‘布’是张扬铺陈这些东西,用来施‘政’者都是与军民休戚相关,关于国家利病,用来‘使’者,必定要去除百姓之恶而引导他们向善,让他们知道有所畏惧服从。”
很显然,布政使不像元朝的行省长官那样具有独立性,他不过朱元璋统治天下的工具,一切都得听命于他,成为皇帝与百姓沟通的桥梁。尽管朱元璋对布政使进行了各种权利限制,但是他还是不完全放心。因此又在各省设立了主管刑法的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官员为正三品的按察使。
如此一来,各省就在民政、司法和军事上分别由布政使、按察使和都指挥使分别掌权,形成了三司并立的局面。此举大大消除了地方大员尾大不掉的隐患,在明初时确实起到了相互制约的作用,从而巩固了朝廷的权力。
可是到了明中期以后,地方上的三司却矛盾重重,凡遇功大家必争,凡遇过则相互推诿。如此,地方事务上的一些政务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如遇国家大事,如兵事、天灾往往不能协力办理。到了宣德年间,为了杜绝这种事权不一的局面,开始设立巡抚,总览一省大权,嘉靖时期,各省设立巡抚成为定制。
至于省以下,朱元璋在建立大明时,就已经把元代的“路”改为了“府”。洪武六年(1373年),根据税赋的多寡,全国的府共分为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的为“上府”,知府为正三品;二十万以下为“中府”,知府为正四品;十万以下为“下府”,知府为从四品。
同样,府以下的县也分为上、中、下三等。此外,地方行政单位还有州。他们介于府于县之间,地域较大者地位与府相近;小者则与县相近。另外,还有一些土府、土州、土县,主要集中在西南边疆与少数民族地区。分别授予前来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以官职,称为“土官”,分从三品的宣慰使、从四品的宣抚使、从五品的安抚使或招讨使。
朱元璋自从确立了这套地方行政官制后,牢牢地将控制了全国的政权,一举改变了地方势力强盛的局面。当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中央的权力,确切地说是皇帝的权力得到了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