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两年才做了一笔229元的生意,却因为一条只持续一个月的宣传广告惹来大麻烦。上海市松江区的网店店主朱蕾1曰29日对上游新闻记者说,自家网店被举报后,自己如数退还了货款,关闭了网店, 为何工商部门还要对其追加4万元的处罚?
近日,因不服两级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且认为处理程序违法,朱蕾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今年1月21日,此案开庭审理,这也是上海市工商部门机构改革后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庭审中,因延期审批表签发时间与《行政复议决定书》描述时间不一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律师质疑程序违法的同时,还被指涉嫌证据造假。
2011年,朱蕾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了上海柏裔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LED灯具销售业务,并于2014年开设了网店。
然而朱蕾网店的销量并不乐观,2014年至2016年10月仅完成一笔订单,却让朱蕾惹上了官司。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这是笔价值229元的四件套订单。买家收货后不久就申请了退款。根据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网店如数退款。因生意不景气,朱蕾当时已经着手网店下线工作,并于2016年12月31日正式下线。
2017年1月,朱蕾接到上海市松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称,2016年11月该局接到举报,因其网店“遇见最好的,使用最好的,享受最好的——因为你,独一无二”的宣传语中使用了“最”字,涉嫌违反《广告法》,要对其进行调查。据举报信息显示,举报人还提出了经济赔偿。因此前未能联系到朱蕾本人,朱蕾的公司被列入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2017年5月,朱蕾与投诉人取得了联系,希望达成和解,对方却提出要支付3000元赔偿。在朱蕾提供的与举报人微信对话截屏中,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朱蕾表示无法满足其赔偿金额,并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退一赔三后,对方回复“这是我的撤诉要求,不同意无所谓,爱去哪告去哪告。”
因未能与举报人达成和解,案件进入调查程序。2018年3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朱蕾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称:朱蕾公司违法了《广告法》,构成了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罚款四万元整。
因不服处罚,朱蕾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后,于2018年8月28日下发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我们核实后发现举报人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仅向工商部门举报申请赔偿的案件就有多起。而且工商部门也了解此情况。另外网店仅有这一笔生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根据规定是可以免于处罚的。”朱蕾认为,在了解是职业打假人的敲诈行为后,工商部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下发后,朱蕾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1月21日,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2016年11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接到举报,反映朱蕾的网店所发布的产品宣传网页上含有绝对化用语,举报人认为网店涉嫌违反《广告法》,要求查处。工商部门于11月24日立案。
经过两次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后,工商部门调查发现,2016年10月1日,朱蕾网店为扩大LED灯泡的销售量,在产品网页上制作了“遇见最好的,使用最好的,享受最好的”宣传用语,并以较大字体显示。该宣传于同年11月1日对外发布,于2016年12月31日关闭网店。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朱蕾网店的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规定。鉴于网店发布的广告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其减轻处罚有其合理性。2017年2月1日,由于案件复杂,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决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个月,2017年5月9日,经报市级主管部门决定,继续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工商部门的立案、调查、延期及处罚告知等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同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提交了审批核准文件、同意延期审批文件、核准延期材料清单等相关证据。
但朱蕾的代理律师却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程序违法,而且涉嫌证据造假。
朱蕾代理律师认为:“这是网店的唯一一笔生意,可以说并未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也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且仅发布一个多月,网店便关闭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第二次延期时并未进行集体讨论。复核材料中明确显示缺少延期材料,而复核的负责人却批示同意。不仅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期办案、违法审批的行为,而且,工商部门在举报人要求经济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核实举报人信息的行为也属违规。
在朱蕾提供的相关证据中,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举报信息没有举报人签字外,笔录中还存在询问主持人缺失职务信息的情况。另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最后一次延期时间为2017年5月。但《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核审表》中,核审机构负责人意见签署时间却为2018年1月15日。“一般延长期限均不超过30日。而复核材料延长审批的时间是2018年,显然自相矛盾,有联合伪造证据材料的嫌疑。”朱蕾代理律师表示。
对于律师提出的质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庭并未提交新证据,并承认第二次核准延期时,未进行集体讨论。当庭也未对审核时间进行说明。对于核实举报人信息的情况,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没有必要”,但并未得到法庭认可。因案情复杂,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针对此事,上游新闻记者分别致电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对方均表示以法院判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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