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京官:
1 内阁大学士(中堂):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2年)废丞相及中书省,十五年仿宋制设大学士,以为皇帝顾问。成祖即位后,以侍讲、侍读学士等翰林官参预机务,入内阁,至明中叶,遂以大学士为内阁长官【大学士皆以殿阁名入衔,明有中极(旧名华盖殿,嘉靖时改称。后清朝称中和殿大学士,顺治十五年(1658)置,为诸殿阁大学士之首。 乾隆十三年十二月,裁中和殿名,增体仁阁)、建极(旧名谨身殿,嘉靖时改称。清朝称保和殿大学士,清顺治十五年(1658)始置,索额图、张廷玉都曾任此职。清乾隆十三年(1748),以保和殿大学士居诸殿阁大学士之首,是年,授后弟傅恒保和殿大学士,暂管川陕总督,督师攻金川。后终清之世,不再授人。)、文华、武英等殿和文渊阁、东阁大学士,并正五品,无定员】,替皇帝起草诏令,批条奏章,商承政务,其本身官阶在尚书、侍郎下,但实权甚重。稍后,以尚书、侍郎入阁办事,兼大学士,加官至于一品【往往以尚书、侍郎充任,并加太师、太傅、太保等三公三孤或太子三师三少头衔。】,位望益尊,乃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内分首辅、次辅、群辅
2 首辅:首辅是明代对首席大学士的习称,设置于建文四年(1402年)八月。明中期后,大学士又成实际宰相,称之为“辅臣”,称首席大学士为“首辅”,或称“首揆”、“元辅”。
3 部堂:六部尚书(天官礼部尚书“冢宰”、地官户部尚书“大司徒”、春官礼部尚书“大宗伯”、夏官兵部尚书“大司马”、秋官刑部尚书“大司寇”、冬官工部尚书“大司空”)
4 左、右堂:六部左右侍郎
5 宪台:都察院左都御史为总宪,左副都御史为副宪
6 翰林院:主官为翰林学士正五品,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等官,另有作为翰林官预备资格的庶吉士。明代将翰林院定为五品衙门,翰林官品秩甚低,却被视为清贵之选。翰林若得入直文渊阁参与机密,则更是贵极人臣。
7 詹事府:詹事府是掌管皇后,太子家族(东宫)事务的机构.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置詹事1人(正三品),少詹事2人(正四品),府丞2人(正六品)。主簿厅主簿1人(从七品),录事2人(正九品),通事舍人2人。左春坊:职官有大学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左谕德(从五品)各1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赞善(从六品)、左司直郎(从六品,后不常设)各2人,左清纪郎1人(从八品,不常设),左司谏2人(从九品,不常设)。右春坊的官员设置如左春坊。司经局:设有洗马1人(从五品)、校书(正九品)、正字(从九品)各2人。明中期以后,詹事府成为翰林官迁转之阶,太子出阁的讲读之事都由其他官员充任,名实已不相符了。
8 银台 :通政使司,中国明代中央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的官署。简称通政司,俗称银台。前身为察词,洪武三年(1370)置,掌受四方章奏。十年(1377),始设通政使司,长官为通政使。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臣民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早朝时汇进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引奏臣民之言事者 ,有机密则不时入奏。通政使还参与国家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等朝廷大事。洪武十二年,进一步加强了该司的权力。建文时,改通政使司为通政寺,通政使为通政卿,永乐时复旧制。永乐迁都后,南京仍设通政司,称南通政使司。 通政使一人 正三品 ,通政二人 正四品。
9 府尹:包括顺天府、应天府、承天府(呵呵..清朝还有个奉天府尹) 府尹一人 正三品 府丞一人 正四品 治中一人 正五品 通判三人 正六品 推官一人 从六品 顺天府
二、外官(地方官):
1 经略:明清两代有重要军事任务时特设经略,掌管一路或数路军、政事务,职位高于总督。沈默东南经略,你懂的! 洪承畴就曾任后金的七省经略,驻在南京
2 总督(制台):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正统六年(1441)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南京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正德十四年,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尊称为“督宪”、“制军”“制宪”“宪台”“大帅”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明朝比较重要的总督有:
弘治十年(1497)置,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简称“三边总督”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八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宣大总督”
嘉靖二十九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蓟辽总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简称“浙直总督”,等等。
3 巡抚(抚台):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设巡抚 。永乐十九年(1421),蹇义等26人分巡各省,产生巡抚制度。宣德五年(1430) ,于谦 、周忱等6人分抚南北直隶等处 ,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 ,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也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明代,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清代巡抚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 、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明朝又称巡抚为“中丞”,明朝都察院副都御史职位相当于御史中丞,常用作巡抚的加衔,故有此称。或又称“抚军”“抚院”“部院”(清 代各省巡抚多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故称巡抚为部院。)
4 承宣布政使(藩台):明初,沿元制,于各地置行中书省。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撤销行中书省,以后陆续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全国府、州、县分属之,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 从二品,与按察使同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别称“藩台”、“藩司”。属官左右参政 从三品,左右参议 从四品,皆无定员。
5 提刑按察使(臬台):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下设佥事,正五品,员数无定。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屯田等事,各设专职人员,亦用佥事等名义。别称“臬台”“臬司”
6 道员(道台):明布政使有佐官左、右参政及左、右参议,分管各承宣布政司辖区内部份地区、钱谷等事,无定员,因事添设,各省不等,称分守道;按察使有佐官副使、佥事,无定员,分管各提刑按察使司辖区内部分地区、刑名等事,称分巡道。又称“观察”
7 提督学政(学台):简称“学政”,亦称“督学使者”,俗称“学台”“学使”。与巡抚、巡按属同级别正三品。清雍正年间始设,每省一人。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试,并督察各地学官的官员,三年一任,一般由翰林院或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提督学政”均是中央派各省主持乡试之官,即学政的别任职期间,均保持提学任职以前的品级,但与布政使、按察使等同,与督抚平行,不问本人官阶大小,在此期间皆按钦差待遇,1906年改提学使。辛亥**后废。【注:明朝无此官】
8 巡按御史(按台):唐天宝五年(746),派官巡按天下风俗黜陟官吏,巡按之名始此。明永乐元年(1403)后,以一省为一道。派监察御史分赴各道巡视,考察吏治,每年以八月出巡,称巡按御史,又称按台。巡按御史品级虽低(监察御史为正七品官),但号称代天子巡狩,各省及府、州、县行政长官皆其考察对象,大事奏请皇帝裁决,小事即时处理,事权颇重。 明朝时期,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再从他们中选派巡按御史。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巡按御史十分严格,每名巡按御史的产生,都是先由都察院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面前,请皇帝钦点一名。十三道监察御史平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巡按御史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一般不理其他事务,权力极大。他们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明代有很完善的出巡法规,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划定了监察范围。这些做法既是对出巡官员职责的明确也是对出巡官员的约束。另外,职掌巡察的监察机构通常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明 孔贞运《明兵部尚书节寰袁公配夫人宋氏合葬墓志铭》:“迨奉命巡城,而持斧埋轮,贵戚敛手。会有一璫杀人,公(袁可立)廉其状,捕而绳之,法不少借。” 清初亦有巡按御史,顺治十七年(1660)废。
9 知府(府台):知府即“太守”,又称“知州”,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职官名。州郡最高行政长官。 据古代正史职官志(百官志)记载,唐朝时已有相近的权变做法,宋朝时正式设立州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明朝时才最后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由于好古,士人经常雅称知府为太守。知府又尊称太守、府尊、太尊,亦称黄堂。明朝为正五品,属官同知 、通判 正六品,推官 正七品
10 知州:宋以朝臣充任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权知"意为暂时主管,“军”指该地厢军,“州”指民政。明、清以知州为式官名,为各州行政长官,直隶州知州地位与知府平行,散州知州地位相当于知县。 明以知州为一州之长,辖县;明清有直隶州、散州之别,前者直隶于省,可以辖县,后者隶属于府、道,不辖县,长官均称知州。知州一般是从五品文职官员。同知 从六品,判官 从七品
11 知县,秦汉以来县令为一县的主官。唐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常派遣朝官为县的长官,管理一县行政,称“知县事”,简称知县,如当地驻有戍兵,并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兼管军事。元代县的主官改称县尹,明、清以知县为一县的正式长官,正七品,俗称“七品芝麻官”。知县的助手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等。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主簿管理全县的粮税、户籍等。
12 都指挥使:都指挥使司,称都司。正二品 是中国明设立于地方的军事指挥机关,掌一方军政,统率其所辖卫所,属五军都督府而听从兵部调令。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分掌地方军政、民政、刑狱。都指挥同知二人 从二品 都指挥佥事四人 正三品 经历一人 正六品
13 提督(提台):其制始于明,但当时并非固定之职官名称,不设员额,亦不常置。至万历时(1573~1620)始为专设之官。 明时有提督京营戎政诸职,多以勋戚大臣及太监充任。明嘉靖间京营有提督总兵官,旋改为总督京营戎政。隆庆初,仍以总督为提督,后又增至六提督,旋改称总督戎政。各省巡抚、镇守总兵官常加提督军务、提督等衔。明提督多见而非正式官名。清大体上每省置提督军务总兵官一员(福建设两员,陆路、水师各一,另晚清加江北、长江水师二提督),简称提督,为一省绿营兵的最高长官,秩从一品,而仍受总督或巡抚节制。所属有镇、协、黄、汛各级,其直辖部队称提标。清学政以提督某省这政为全衔,此提督与明代同,非正式官名。别称“军门”
14 总兵(镇台),官名。明初,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有总兵和副总兵,无定员。总兵官本为差遣的名称,无品级,遇有战事,总兵佩将印出战,事毕缴还,后渐成常驻武官。别称“总镇”
15 副将(协台):南宋武职有副将,位在统制,统领,正将下。 清代绿营武官名。清沿明制之副总兵而改称副将,秩从二品,位次于总兵。统理一协军务,又称协镇,别称协台。总督、驻防将军、河道总督及漕运总督下亦设副将,掌总理营务、催护粮艘等事,是为中军副将下辖的兵力称为“一协”,(约几千人)
别称“协镇”
16 卫所: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卫所。卫所遍布于京师和地方,约五千六百人为一卫,其长官为卫指挥使。卫下辖五个千户所,每千户为一千一百二十人,设千户负责统领。千户所下辖十个百户所,约一百一十二人,设百户负责统领,其下还有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卫所大部分军队在各地屯田耕种,称为屯军,少部分驻守操练,称为旗军,定期轮换。
三公、三孤、太子三师、太子三少:
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
六部: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司务、郎中(司长)、员外郎、主事、大使、副使等。
吏部(人事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正二品吏部尚书1名,正三品吏部左右侍郎2名
户部(财政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正二品户部尚书1名,正三品户部左右侍郎2名
礼部(礼仪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正二品礼部尚书1名,正三品礼部左右侍郎2名
兵部(国防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正二品兵部尚书1名,正三品兵部左右侍郎2名
刑部(司法部):管理天下刑名。 正二品刑部尚书1名,正三品刑部左右侍郎2名
工部(建设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正二品工部尚书1名,正三品工部左右侍郎2名
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予执行。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各寺卿一人 正三品(光禄寺 太仆寺从三品 鸿胪寺正四品) 左右少卿各一人 正四品(光禄寺正五品 鸿胪寺从五品) 左右寺丞各一人 正五品(太常寺 太仆寺为正六品 鸿胪寺 光禄寺从六品)
国子监,祭酒一人 从四品 司业一人 正六品 监丞 一人 正八品
钦天监,监正一人 正五品 监副二人 正六品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五城兵马指挥司:永乐二年(1404)设北京兵马指挥司,定都北京后分设五城兵马司。即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正6品衙门。各设指挥1人,副指挥4人,吏目1人。负责治安、火禁及疏理泃渠街道等事,相当于现在的北京市卫戍区及公安局。
1 内阁大学士(中堂):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2年)废丞相及中书省,十五年仿宋制设大学士,以为皇帝顾问。成祖即位后,以侍讲、侍读学士等翰林官参预机务,入内阁,至明中叶,遂以大学士为内阁长官【大学士皆以殿阁名入衔,明有中极(旧名华盖殿,嘉靖时改称。后清朝称中和殿大学士,顺治十五年(1658)置,为诸殿阁大学士之首。 乾隆十三年十二月,裁中和殿名,增体仁阁)、建极(旧名谨身殿,嘉靖时改称。清朝称保和殿大学士,清顺治十五年(1658)始置,索额图、张廷玉都曾任此职。清乾隆十三年(1748),以保和殿大学士居诸殿阁大学士之首,是年,授后弟傅恒保和殿大学士,暂管川陕总督,督师攻金川。后终清之世,不再授人。)、文华、武英等殿和文渊阁、东阁大学士,并正五品,无定员】,替皇帝起草诏令,批条奏章,商承政务,其本身官阶在尚书、侍郎下,但实权甚重。稍后,以尚书、侍郎入阁办事,兼大学士,加官至于一品【往往以尚书、侍郎充任,并加太师、太傅、太保等三公三孤或太子三师三少头衔。】,位望益尊,乃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内分首辅、次辅、群辅
2 首辅:首辅是明代对首席大学士的习称,设置于建文四年(1402年)八月。明中期后,大学士又成实际宰相,称之为“辅臣”,称首席大学士为“首辅”,或称“首揆”、“元辅”。
3 部堂:六部尚书(天官礼部尚书“冢宰”、地官户部尚书“大司徒”、春官礼部尚书“大宗伯”、夏官兵部尚书“大司马”、秋官刑部尚书“大司寇”、冬官工部尚书“大司空”)
4 左、右堂:六部左右侍郎
5 宪台:都察院左都御史为总宪,左副都御史为副宪
6 翰林院:主官为翰林学士正五品,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等官,另有作为翰林官预备资格的庶吉士。明代将翰林院定为五品衙门,翰林官品秩甚低,却被视为清贵之选。翰林若得入直文渊阁参与机密,则更是贵极人臣。
7 詹事府:詹事府是掌管皇后,太子家族(东宫)事务的机构.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置詹事1人(正三品),少詹事2人(正四品),府丞2人(正六品)。主簿厅主簿1人(从七品),录事2人(正九品),通事舍人2人。左春坊:职官有大学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左谕德(从五品)各1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赞善(从六品)、左司直郎(从六品,后不常设)各2人,左清纪郎1人(从八品,不常设),左司谏2人(从九品,不常设)。右春坊的官员设置如左春坊。司经局:设有洗马1人(从五品)、校书(正九品)、正字(从九品)各2人。明中期以后,詹事府成为翰林官迁转之阶,太子出阁的讲读之事都由其他官员充任,名实已不相符了。
8 银台 :通政使司,中国明代中央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的官署。简称通政司,俗称银台。前身为察词,洪武三年(1370)置,掌受四方章奏。十年(1377),始设通政使司,长官为通政使。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臣民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早朝时汇进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引奏臣民之言事者 ,有机密则不时入奏。通政使还参与国家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等朝廷大事。洪武十二年,进一步加强了该司的权力。建文时,改通政使司为通政寺,通政使为通政卿,永乐时复旧制。永乐迁都后,南京仍设通政司,称南通政使司。 通政使一人 正三品 ,通政二人 正四品。
9 府尹:包括顺天府、应天府、承天府(呵呵..清朝还有个奉天府尹) 府尹一人 正三品 府丞一人 正四品 治中一人 正五品 通判三人 正六品 推官一人 从六品 顺天府
二、外官(地方官):
1 经略:明清两代有重要军事任务时特设经略,掌管一路或数路军、政事务,职位高于总督。沈默东南经略,你懂的! 洪承畴就曾任后金的七省经略,驻在南京
2 总督(制台):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正统六年(1441)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南京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正德十四年,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尊称为“督宪”、“制军”“制宪”“宪台”“大帅”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明朝比较重要的总督有:
弘治十年(1497)置,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简称“三边总督”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八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宣大总督”
嘉靖二十九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蓟辽总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简称“浙直总督”,等等。
3 巡抚(抚台):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设巡抚 。永乐十九年(1421),蹇义等26人分巡各省,产生巡抚制度。宣德五年(1430) ,于谦 、周忱等6人分抚南北直隶等处 ,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 ,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也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明代,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清代巡抚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 、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明朝又称巡抚为“中丞”,明朝都察院副都御史职位相当于御史中丞,常用作巡抚的加衔,故有此称。或又称“抚军”“抚院”“部院”(清 代各省巡抚多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故称巡抚为部院。)
4 承宣布政使(藩台):明初,沿元制,于各地置行中书省。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撤销行中书省,以后陆续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全国府、州、县分属之,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 从二品,与按察使同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别称“藩台”、“藩司”。属官左右参政 从三品,左右参议 从四品,皆无定员。
5 提刑按察使(臬台):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下设佥事,正五品,员数无定。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屯田等事,各设专职人员,亦用佥事等名义。别称“臬台”“臬司”
6 道员(道台):明布政使有佐官左、右参政及左、右参议,分管各承宣布政司辖区内部份地区、钱谷等事,无定员,因事添设,各省不等,称分守道;按察使有佐官副使、佥事,无定员,分管各提刑按察使司辖区内部分地区、刑名等事,称分巡道。又称“观察”
7 提督学政(学台):简称“学政”,亦称“督学使者”,俗称“学台”“学使”。与巡抚、巡按属同级别正三品。清雍正年间始设,每省一人。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试,并督察各地学官的官员,三年一任,一般由翰林院或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提督学政”均是中央派各省主持乡试之官,即学政的别任职期间,均保持提学任职以前的品级,但与布政使、按察使等同,与督抚平行,不问本人官阶大小,在此期间皆按钦差待遇,1906年改提学使。辛亥**后废。【注:明朝无此官】
8 巡按御史(按台):唐天宝五年(746),派官巡按天下风俗黜陟官吏,巡按之名始此。明永乐元年(1403)后,以一省为一道。派监察御史分赴各道巡视,考察吏治,每年以八月出巡,称巡按御史,又称按台。巡按御史品级虽低(监察御史为正七品官),但号称代天子巡狩,各省及府、州、县行政长官皆其考察对象,大事奏请皇帝裁决,小事即时处理,事权颇重。 明朝时期,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再从他们中选派巡按御史。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巡按御史十分严格,每名巡按御史的产生,都是先由都察院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面前,请皇帝钦点一名。十三道监察御史平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巡按御史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一般不理其他事务,权力极大。他们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明代有很完善的出巡法规,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划定了监察范围。这些做法既是对出巡官员职责的明确也是对出巡官员的约束。另外,职掌巡察的监察机构通常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明 孔贞运《明兵部尚书节寰袁公配夫人宋氏合葬墓志铭》:“迨奉命巡城,而持斧埋轮,贵戚敛手。会有一璫杀人,公(袁可立)廉其状,捕而绳之,法不少借。” 清初亦有巡按御史,顺治十七年(1660)废。
9 知府(府台):知府即“太守”,又称“知州”,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职官名。州郡最高行政长官。 据古代正史职官志(百官志)记载,唐朝时已有相近的权变做法,宋朝时正式设立州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明朝时才最后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由于好古,士人经常雅称知府为太守。知府又尊称太守、府尊、太尊,亦称黄堂。明朝为正五品,属官同知 、通判 正六品,推官 正七品
10 知州:宋以朝臣充任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权知"意为暂时主管,“军”指该地厢军,“州”指民政。明、清以知州为式官名,为各州行政长官,直隶州知州地位与知府平行,散州知州地位相当于知县。 明以知州为一州之长,辖县;明清有直隶州、散州之别,前者直隶于省,可以辖县,后者隶属于府、道,不辖县,长官均称知州。知州一般是从五品文职官员。同知 从六品,判官 从七品
11 知县,秦汉以来县令为一县的主官。唐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常派遣朝官为县的长官,管理一县行政,称“知县事”,简称知县,如当地驻有戍兵,并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兼管军事。元代县的主官改称县尹,明、清以知县为一县的正式长官,正七品,俗称“七品芝麻官”。知县的助手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等。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主簿管理全县的粮税、户籍等。
12 都指挥使:都指挥使司,称都司。正二品 是中国明设立于地方的军事指挥机关,掌一方军政,统率其所辖卫所,属五军都督府而听从兵部调令。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分掌地方军政、民政、刑狱。都指挥同知二人 从二品 都指挥佥事四人 正三品 经历一人 正六品
13 提督(提台):其制始于明,但当时并非固定之职官名称,不设员额,亦不常置。至万历时(1573~1620)始为专设之官。 明时有提督京营戎政诸职,多以勋戚大臣及太监充任。明嘉靖间京营有提督总兵官,旋改为总督京营戎政。隆庆初,仍以总督为提督,后又增至六提督,旋改称总督戎政。各省巡抚、镇守总兵官常加提督军务、提督等衔。明提督多见而非正式官名。清大体上每省置提督军务总兵官一员(福建设两员,陆路、水师各一,另晚清加江北、长江水师二提督),简称提督,为一省绿营兵的最高长官,秩从一品,而仍受总督或巡抚节制。所属有镇、协、黄、汛各级,其直辖部队称提标。清学政以提督某省这政为全衔,此提督与明代同,非正式官名。别称“军门”
14 总兵(镇台),官名。明初,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有总兵和副总兵,无定员。总兵官本为差遣的名称,无品级,遇有战事,总兵佩将印出战,事毕缴还,后渐成常驻武官。别称“总镇”
15 副将(协台):南宋武职有副将,位在统制,统领,正将下。 清代绿营武官名。清沿明制之副总兵而改称副将,秩从二品,位次于总兵。统理一协军务,又称协镇,别称协台。总督、驻防将军、河道总督及漕运总督下亦设副将,掌总理营务、催护粮艘等事,是为中军副将下辖的兵力称为“一协”,(约几千人)
别称“协镇”
16 卫所: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卫所。卫所遍布于京师和地方,约五千六百人为一卫,其长官为卫指挥使。卫下辖五个千户所,每千户为一千一百二十人,设千户负责统领。千户所下辖十个百户所,约一百一十二人,设百户负责统领,其下还有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卫所大部分军队在各地屯田耕种,称为屯军,少部分驻守操练,称为旗军,定期轮换。
三公、三孤、太子三师、太子三少:
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
六部: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司务、郎中(司长)、员外郎、主事、大使、副使等。
吏部(人事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正二品吏部尚书1名,正三品吏部左右侍郎2名
户部(财政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正二品户部尚书1名,正三品户部左右侍郎2名
礼部(礼仪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正二品礼部尚书1名,正三品礼部左右侍郎2名
兵部(国防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正二品兵部尚书1名,正三品兵部左右侍郎2名
刑部(司法部):管理天下刑名。 正二品刑部尚书1名,正三品刑部左右侍郎2名
工部(建设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正二品工部尚书1名,正三品工部左右侍郎2名
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予执行。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各寺卿一人 正三品(光禄寺 太仆寺从三品 鸿胪寺正四品) 左右少卿各一人 正四品(光禄寺正五品 鸿胪寺从五品) 左右寺丞各一人 正五品(太常寺 太仆寺为正六品 鸿胪寺 光禄寺从六品)
国子监,祭酒一人 从四品 司业一人 正六品 监丞 一人 正八品
钦天监,监正一人 正五品 监副二人 正六品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五城兵马指挥司:永乐二年(1404)设北京兵马指挥司,定都北京后分设五城兵马司。即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正6品衙门。各设指挥1人,副指挥4人,吏目1人。负责治安、火禁及疏理泃渠街道等事,相当于现在的北京市卫戍区及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