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 记者于娜 北京报道
个人代理商向医院工作人员行贿,背后的药企会否被处罚?
近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一起药企商业贿赂案件开出240万元罚单,该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因个人代理人给桐庐县某医院药品采购人员回扣,被处罚当事人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华夏时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为了规避责任,很多药企采用通过个人代理人来推销药品的营销方式,形成了一个数量庞大的“医药自然人”群体,他们不向药企领取薪酬,仅赚取医药产品销售佣金报酬。在医药反腐不断深入背景下,一旦医药自然人发生商业贿赂行为,背后药企是否担责成为行业关注的问题。
此次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广州九明制药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罚,给药企提供了警示案例。对于这起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的具体产品情况,《华夏时报》记者联系采访广州九明制药,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两个商业贿赂处罚关键点
天眼查APP显示,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该企业位于广东省河源市,主要经营医药制造业。
据市监处罚〔2024〕17号文件,当事人广州九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药品在向桐庐某医院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委托庄某个人开展某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并向其提供推广资金。
庄某与桐庐某医院负责药品采购的工作人员王某某约定:由王某某负责将某药品运作进桐庐某医院并持续采购,庄某则按一定比例向王某某支付回扣。从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4日,庄某先后向王某某转账某药品回扣款共计582448元。
对此,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有两个关键的认定,一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庄某受当事人委托,在桐庐某医院为当事人开展某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应当认定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另外一个是对广州九明制药责任的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交证据证明,庄某行贿的行为与其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故庄某行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州九明制药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省杭州市所辖的桐庐县区内有多家公立医院,包括桐庐县中医药、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院区、桐庐县妇幼保健院等。在上述处罚文件中,广州九明制药商业贿赂案件的涉事医院为桐庐某医院,并没有公布具体为哪家医院。
另外对于广州九明制药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的产品,处罚文件中也没有公布。据广州九明制药官网显示,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片剂、硬胶囊剂、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等制剂及原料药水杨酸钠、地氯雷他定。其生产的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地氯雷他定片、地氯雷他定胶囊均于2013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其明妥牌地氯雷他定胶囊属于独家剂型的高新技术抗过敏药品。
谁也不能替药企 “背锅”
“自然人代理人是国内医药销售市场上数量很大的群体。”一位药企前销售代表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很多药企的市场销售推广人员中有医药自然人,他们拥有个人资源和渠道,能够帮助药企快速打开市场。
有别于药企销售团队中的“医药代表”,业内也将这些自然人代理人称为“医药自然人”, 他们不向药企领取薪酬,仅靠医药产品销售佣金获得自己的那部分报酬。无论是采取地区代理、大包还是小包,相应的人员都可以算是医药自然人。
医药自然人受到很多药企青睐,一些药企自认为自然人代理商的行为与药企无关,药企还要求个人代理商签订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建立了防火墙;如果代理商个人被查到问题,药企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实际上,通过广州九明制药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例给药企警示,按照相关法规,如果药企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然人代理人的行贿行为与其无关,药企也将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早在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启动了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带金销售的药企一旦被列为严重失信,将被限制或中止带量采购。同时,将医药企业与医药代表、代理商进行信用绑定。
据国家医保局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企业对于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实施失信行为使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获得或增加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的,承担失信违约责任。可见,该文件中已经提到了关于医药企业的委托代理人的问题,并将其身份列为药企员工范畴,药企将为其失信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2021年4月,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产品(下称“誉衡制药”)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被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为“严重”,并按规定暂停该企业鹿瓜多肽注射液挂网交易。
在誉衡制药行贿案中,实施行贿行为的两人也都不是誉衡制药的员工,他们实质上是医药销售行业中所谓的“大包商”,也是医药自然人。在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下,因为个人代理商和下游的经销商出现商业贿赂的失信行为,药企也不能通过“甩锅”来逃避处罚。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怀宇向本报记者表示,医药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应该合规经营,而不是试图通过个人代理人的自然人身份“钻空子”,实际上,个人代理人如果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药企也将被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relnews/2024-04-04/doc-inaqrmfe1297588.shtml
个人代理商向医院工作人员行贿,背后的药企会否被处罚?
近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一起药企商业贿赂案件开出240万元罚单,该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因个人代理人给桐庐县某医院药品采购人员回扣,被处罚当事人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华夏时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为了规避责任,很多药企采用通过个人代理人来推销药品的营销方式,形成了一个数量庞大的“医药自然人”群体,他们不向药企领取薪酬,仅赚取医药产品销售佣金报酬。在医药反腐不断深入背景下,一旦医药自然人发生商业贿赂行为,背后药企是否担责成为行业关注的问题。
此次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广州九明制药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罚,给药企提供了警示案例。对于这起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的具体产品情况,《华夏时报》记者联系采访广州九明制药,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两个商业贿赂处罚关键点
天眼查APP显示,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该企业位于广东省河源市,主要经营医药制造业。
据市监处罚〔2024〕17号文件,当事人广州九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药品在向桐庐某医院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委托庄某个人开展某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并向其提供推广资金。
庄某与桐庐某医院负责药品采购的工作人员王某某约定:由王某某负责将某药品运作进桐庐某医院并持续采购,庄某则按一定比例向王某某支付回扣。从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4日,庄某先后向王某某转账某药品回扣款共计582448元。
对此,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有两个关键的认定,一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庄某受当事人委托,在桐庐某医院为当事人开展某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应当认定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另外一个是对广州九明制药责任的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交证据证明,庄某行贿的行为与其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故庄某行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州九明制药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省杭州市所辖的桐庐县区内有多家公立医院,包括桐庐县中医药、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院区、桐庐县妇幼保健院等。在上述处罚文件中,广州九明制药商业贿赂案件的涉事医院为桐庐某医院,并没有公布具体为哪家医院。
另外对于广州九明制药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的产品,处罚文件中也没有公布。据广州九明制药官网显示,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片剂、硬胶囊剂、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等制剂及原料药水杨酸钠、地氯雷他定。其生产的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地氯雷他定片、地氯雷他定胶囊均于2013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其明妥牌地氯雷他定胶囊属于独家剂型的高新技术抗过敏药品。
谁也不能替药企 “背锅”
“自然人代理人是国内医药销售市场上数量很大的群体。”一位药企前销售代表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很多药企的市场销售推广人员中有医药自然人,他们拥有个人资源和渠道,能够帮助药企快速打开市场。
有别于药企销售团队中的“医药代表”,业内也将这些自然人代理人称为“医药自然人”, 他们不向药企领取薪酬,仅靠医药产品销售佣金获得自己的那部分报酬。无论是采取地区代理、大包还是小包,相应的人员都可以算是医药自然人。
医药自然人受到很多药企青睐,一些药企自认为自然人代理商的行为与药企无关,药企还要求个人代理商签订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建立了防火墙;如果代理商个人被查到问题,药企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实际上,通过广州九明制药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例给药企警示,按照相关法规,如果药企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然人代理人的行贿行为与其无关,药企也将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早在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启动了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带金销售的药企一旦被列为严重失信,将被限制或中止带量采购。同时,将医药企业与医药代表、代理商进行信用绑定。
据国家医保局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企业对于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实施失信行为使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获得或增加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的,承担失信违约责任。可见,该文件中已经提到了关于医药企业的委托代理人的问题,并将其身份列为药企员工范畴,药企将为其失信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2021年4月,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产品(下称“誉衡制药”)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被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为“严重”,并按规定暂停该企业鹿瓜多肽注射液挂网交易。
在誉衡制药行贿案中,实施行贿行为的两人也都不是誉衡制药的员工,他们实质上是医药销售行业中所谓的“大包商”,也是医药自然人。在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下,因为个人代理商和下游的经销商出现商业贿赂的失信行为,药企也不能通过“甩锅”来逃避处罚。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怀宇向本报记者表示,医药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应该合规经营,而不是试图通过个人代理人的自然人身份“钻空子”,实际上,个人代理人如果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药企也将被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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