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
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这样的司法解
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这样的司法解
释,最高司法机关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这就
是所谓的“间接保护方式”。
另外,在以后颁布的一些涉及民事权利的新法律中,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
另外,在以后颁布的一些涉及民事权利的新法律中,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
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都对相关群体的隐私权作
了明确规定。
那么,什么是公民隐私呢?按照法律解释,隐私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
那么,什么是公民隐私呢?按照法律解释,隐私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
秘密,它主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
私人信息是指个人的一切情报和资料,如身高、体重、生活经历、电话号码、患
私人信息是指个人的一切情报和资料,如身高、体重、生活经历、电话号码、患
病经历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
夫妻生活、婚外行为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居所、隐秘部位等等。
与侵犯隐私相关联的几个理念:
一、 公众视野无隐私
“公众视野”,是指“公众都能自然地看见的范围”,即我们通常
所称的公共场所。我们可以拍摄处于“公众视野”内的任何人,而无
须顾忌侵犯公民隐私权。任何人只要在公共场所出现,其行为无保密
性可言,也就不属于隐私范围。这一点任何人不难理解。
与侵犯隐私相关联的几个理念:
一、 公众视野无隐私
“公众视野”,是指“公众都能自然地看见的范围”,即我们通常
所称的公共场所。我们可以拍摄处于“公众视野”内的任何人,而无
须顾忌侵犯公民隐私权。任何人只要在公共场所出现,其行为无保密
性可言,也就不属于隐私范围。这一点任何人不难理解。
二、 公众人物隐私受限制
“公众人物”指知名度高,又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社会名流。这部分人主要包括政府高官、文体明星、其他社会显要人物等。国际法学界有一个普遍性原则:公众人物的隐私要受到限制,他们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围要比一般民众小。
政府高官和显要,因为他们手中握有特殊的权力和控制力,他们的社会活动乃至私人活动往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他们对公共利益负有特别责任,因此公众有权对他们进行了解和监督。美国民主党最热门的总统候选人哈特,就是因为被人拍下了与摇滚歌星幽会的照片并在报纸上曝光,而最终被迫退出竞选。
至于演艺、体育界明星,由于他们的行为与公众兴趣有关,公众有对其社交、私生活等个人隐私关注及了解的欲望。众所周知,公众兴趣是新闻价值的重要构成因素。况且,演艺界、体育界明星往往还有相当的形象价值,因而成了新闻摄影热衷追逐的目标。文艺、体育人士一旦成为公众瞩目的明星,这就意味着他(她)必须放弃部分个人隐私。
但摄影记者不能据此而毫无顾忌地追逐、挖掘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导致侵犯公众人物的人身自由权。如果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一些读者不健康的阅读趣味,那就是格调低下了。
值得一提的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虽然受到限制,但对其不涉及公众利益又无明显报道价值的个人隐私,摄影记者还是不要去拍摄、去传播为好。
三、 越界,极易造成侵犯隐私
越界,是指摄影记者在拍摄照片时,所处位置不是公共场所,或者身处公共场所却
越界,是指摄影记者在拍摄照片时,所处位置不是公共场所,或者身处公共场所却
使用了不当的拍摄手法。
摄影记者在“越界”情况下拍摄公民私生活照片并加以传播,将会被认定侵犯公民隐私
权。摄影记者可能出现的“越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主人允许,进入私人场所进行拍摄。摄影记者无权擅自闯入私人场所并进行
1.未经主人允许,进入私人场所进行拍摄。摄影记者无权擅自闯入私人场所并进行
强行拍摄和传播,否则可能面临双重指控:侵犯隐私和私闯民宅。
2.隐瞒身份进入私人场所进行偷拍,可能会侵犯隐私权。新闻界有一种时常采用的
2.隐瞒身份进入私人场所进行偷拍,可能会侵犯隐私权。新闻界有一种时常采用的
采访方法——隐性采访,在新闻摄影领域表现为偷拍。记者往往以假身份或其他方法获
取主人许可进入,以期达到曝光、揭露或其他报道目的。但如果偷拍的内容是无报道价
值、且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传播了就会有麻烦。
3.身处公共场所,却以特殊手法拍摄个人隐私,也视为侵权。有时摄影记者虽然身
3.身处公共场所,却以特殊手法拍摄个人隐私,也视为侵权。有时摄影记者虽然身
在公共场所,却利用长镜头吊拍私人领地里的个人私生活,这也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
4.在限制摄影的公共场所,强行拍摄也属侵权。许多公共场所都作出了限制摄影的
4.在限制摄影的公共场所,强行拍摄也属侵权。许多公共场所都作出了限制摄影的
规定,摄影记者的采访拍摄必须得到许可方能进行拍摄。这些场所通常包括:法庭、监
狱、医院、博物馆等等。尤其要警惕的是医院,因为患病属于个人隐私。
----对于肖像权我们只要把握一点:即照片只要不是用于商业用途,就是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不难看出,侵犯公民肖像权有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构成要素: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先说第一要素“未经本人同意”:对于以抓拍见长的新闻摄影来说,在拍摄每一张
照片前,都要征得被拍摄者同意,显然不现实。那么第二要素“以营利为目的”呢?法
律把新闻摄影行为界定一种为公众服务的 信息传播行为,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
活动。因此,新闻摄影 工作是出于一种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它可以不受肖像权的制。
因此,侵犯肖像权,虽因其公民认知度较高,而经常被提起相关诉讼,但
因此,侵犯肖像权,虽因其公民认知度较高,而经常被提起相关诉讼,但
我们只要把握一点:即照片只要不是用于商业用途,就是安全的。。。
[ 此帖被午夜向日葵在2008-10-11 21:55重新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