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上的上古时期。在这一时期,夏商西周时期出现的十一税和“土贡”,标志着奴隶社会赋税制度雏形的形成。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和“作丘甲”,以及对部分商品实行专卖,使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解体。
战国时期的赋税改革,将前一时期的改革成果推向新阶段,奠定了封建制度的物质基础,体现了税制改革的探索精神。
先秦时期的力役和兵役,在朝廷建设和巩固国防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赋税和徭役是实现朝廷职能的重要工具。夏商西周是我国历史上3个奴隶制王朝,被称为“三代”。
三代赋税和徭役的产生,对朝廷的巩固和发展意义重大。它加强了朝廷政权的巩固,维护了宗法统治秩序,促进了奴隶经济的发展。
夏代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建立了与其相应的比较完备的赋税制度。夏代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田土的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的田赋;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贡纳土特产品。
相传夏禹在治水之时,即观察土地,识别土质,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况分为9等,又根据使用的情况规定了赋税等级。据史籍记载,夏代把全国分为5个区域,在王城之外,每250千米为一区,根据各区距离王城的远近和运输负担,确定缴纳物品的精、粗。
赋税的比率,一般是收获量的1/10。因年成有好坏,夏代的做法是将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作为贡赋定额。不分灾年、丰年,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代的税收,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代朝廷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土贡,即各地诸侯、臣属向夏国王贡纳的土产、珍宝。
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棉、铜、象牙、珠玉等。
这里面又分常贡和临时贡纳,后者一般是那些难得的物品或新鲜果品。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朝廷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
夏代的赋税说明,我国奴隶制朝廷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朝廷赋税制度。
商朝仍沿袭夏朝的贡制,但商朝有自己的田赋制度,这就是助法。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
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记载:“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630亩的土地,分为9块,每块70亩,中为公田,8家共耕;外为私田,8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8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
这种田赋的性质,实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劳动力的直接征发。
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1/8,即12.5%,比十一税率要高。
此外,商朝也有土贡制度。政治家伊尹受商王之命所做的《四方献令》中规定:受封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贡纳当地的土特产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据《汉书·食货志》记载:一井之内的所有人家,通力协作耕种,均分收获物,以其中百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上缴给朝廷,税率约为十一而税,这就是彻法。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周朝的贡法,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贡纳是各诸侯应尽的义务。
西周的周公旦把封国按照“公侯伯子男”5个爵位来区分高低。西周的贡法要求:属地为250千米的公需要贡1/2;属地分别为200千米和150千米的侯和伯需要贡1/3;属地分别为100千米和50千米的子和男需要贡1/4。
贡法同时规定,贡品都是实物。上缴的贡物必须按时缴纳,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除了上述田赋和贡纳制度外,周王朝还出现了关市税。这一税制的出现是有一定历史背景的。
我国古代手工业发展得早,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故不征税。去市场上交换的物品,在关卡上只检查是否有违禁事例,而不征税;在市场上也只对市肆收点管理费。
至西周后期,由于农业的剩余生产物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活动日益增多,在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千米、上百千米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
针对这种情况,朝廷一方面出于保护农业劳动力的需要,对从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财政需求。因此,需要对参加商品交换的物品征税。
西周的关市税指的是关税和市税。古代的关,主要指陆路关卡,或设于道路要隘之处,或设于国境交界之处;其作用是维持治安和收税,即有双重作用。
市税是指对开设的商铺等进行征收,实际上是费的性质。据史载,有质布、罚布、廛布等名目。布就是当时的货币。质布是买卖牛马兵器等,朝廷给予贸易契券,并收取税金和契纸的成本费。罚布是对犯市令者的罚款。廛布是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
西周关市方面的赋税用“布”即货币来交纳,意味着西周时货币经济已开始发达起来。
周朝还有一项山泽税,即对山林、园池水泽所产所征的税。包括山林所出的兽皮、齿、角、羽翮,池泽所出的鱼、盐等物所收取的实物。
夏商西周三代有一种寓惩于征的措施,即罚课。它规定,凡不勤劳生产,或不完成生产任务的,都要受到加税或服徭役的处罚。对于住宅地旁不种桑麻者,闲居而不参加生产者,都要交纳数额不等的钱款或者服徭役。
徭役是朝廷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夏商西周三代的徭役规定,平民要负担徭役,随时服从朝廷的征调,即使是贵族,也有服兵役的义务。三代的徭役包括力役和军役等。力役是指让人民从事劳役活动,军役是入伍从军,保卫朝廷安全。
商朝初年禁止力役。商汤刚刚立国时,吸取夏代灭亡的教训,告诫他的诸侯群后,禁止无故劳役人民。但至商纣王时,劳役繁重。比如强迫百姓为他造鹿台,迫使百姓到深山密林去猎取野兽等。
周朝的力役有力明确规定。一般是一户一人,任务是跟随诸侯、大夫从事狩猎、追捕盗贼以及运送官物等事。服役的日数一般为一年3天,少者一天,如遇灾荒年则不服劳役。
服役的年龄,国中之民自20岁至60岁。对于特权阶级都免役,如圣贤之人、有能力的人、老人、有疾病的人等。
再如,西周的卿大夫之家的庶民,往往都集中在这些公子的采邑里。这些庶民,长年在田间劳作,到秋收完毕,才能与妻儿一同过冬。在过冬时,他们要为公子田猎,剥制兽皮,酿造春酒,收藏冰块以及从事其他各种劳役。他们的妻女同样是公子的仆人,要为公子进行采桑、养蚕、织帛、缝制衣裳等劳作。
周代的军役称为军赋,一般是7家出一人服兵役,按规定轮换。占井田一区之地者,要出战马一匹,外加牛3头;占井田四区为一甸,需要出战马4匹,兵车一乘,牛12头,甲士3人,卒72人,干戈武器也由自己准备。由此可见,周代将军役与赋税相结合,这是周代财政的特点。
总之,夏商西周3个奴隶制王朝实行贡赋制,是赋税制度的雏形;而三朝的徭役,在一定意义为朝廷建设和国防安全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旁注]
禹 姒姓,夏后氏,名禹,字文命,后世尊称禹王,是黄帝轩辕氏玄孙。尧时被封为夏伯,史称伯禹、夏禹。他最卓著的功绩,就是历来被传颂的治理滔天洪水,又划定中国国土为九州。
方国 是指我国夏商之际的诸侯部落与朝廷。现今学者对这些方国的认识主要来源于商朝晚期的殷墟遗址出土的甲骨卜辞,卜文中多以“某方”的形式称呼这些部落朝廷,所以称作“方国”。狭义的方国仅包含那些称为“某方”的国,而广义包括所有的与中原王朝对称的国。
井田制度 是西周时盛行的土地国有制度。井田就是把土地分隔成“井”字方块,故称作“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朱熹(1130年~1200年),小名沋郎,小字季延,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晚称晦翁,又称紫阳先生、考亭先生、沧州病叟、云谷老人,谥“文”,又称朱文公。江南东路徽州婺源人。南宋理学家,理学集大成者,尊称“朱子”。
伊尹 名挚。出生于有莘国空桑涧,即今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商朝初年著名丞相、政治家。他辅助商汤灭夏朝,商朝建立。他任丞相期间,整顿吏治,洞察民情,使商朝初年经济比较繁荣,政治比较清明。
周公旦 姬姓,周氏,名旦,又称周公旦、叔旦、周旦,周文公。后世多称其为“元圣”。谥“文”。他曾先后辅助周武王灭商、周成王治国。他制订和完善宗法、分封等各种制度,使西周奴隶制获得进一步的巩固。
货币经济 以货币为媒介,以市场交换为直接目的的经济形式。用来交换的产品都是商品。但最初的交换是直接的物物交换,没有货币作为媒介。货币出现以后,只有以货币作为媒介的交换,才被称为货币经济。
商汤(?~前1588年),子姓,名履,今人多称商汤,又称武汤、天乙、成汤、成唐,甲骨文称啺(音“唐”,为甲骨文的“唐”字)、大乙、太乙,又称高祖乙。商朝的创建者,儒家推崇的上古圣王之一。在位期间,施行仁政,使商代初年得以大治。
商纣王 子姓,名受或受德,周武王称其为“纣王”。夏商西周断代工程认为他在公元前1105年至公元前1046年在世。是我国商朝末代君主,商谥“帝辛”。有雄才,致力于用兵东南;后在牧野之战中被周武王击败,自焚而死。从而商朝灭亡。
采邑 即领地,又称采地、封地、食邑等,是封建制度中领主所管理的土地,在我国是周朝已经开始的制度。当时的天子、诸侯等君主,把土地封予或转封予宗室或有功之士,其土地即称作食邑。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和“作丘甲”,以及对部分商品实行专卖,使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解体。
战国时期的赋税改革,将前一时期的改革成果推向新阶段,奠定了封建制度的物质基础,体现了税制改革的探索精神。
先秦时期的力役和兵役,在朝廷建设和巩固国防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赋税和徭役是实现朝廷职能的重要工具。夏商西周是我国历史上3个奴隶制王朝,被称为“三代”。
三代赋税和徭役的产生,对朝廷的巩固和发展意义重大。它加强了朝廷政权的巩固,维护了宗法统治秩序,促进了奴隶经济的发展。
夏代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建立了与其相应的比较完备的赋税制度。夏代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田土的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的田赋;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贡纳土特产品。
相传夏禹在治水之时,即观察土地,识别土质,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况分为9等,又根据使用的情况规定了赋税等级。据史籍记载,夏代把全国分为5个区域,在王城之外,每250千米为一区,根据各区距离王城的远近和运输负担,确定缴纳物品的精、粗。
赋税的比率,一般是收获量的1/10。因年成有好坏,夏代的做法是将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作为贡赋定额。不分灾年、丰年,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代的税收,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代朝廷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土贡,即各地诸侯、臣属向夏国王贡纳的土产、珍宝。
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棉、铜、象牙、珠玉等。
这里面又分常贡和临时贡纳,后者一般是那些难得的物品或新鲜果品。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朝廷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
夏代的赋税说明,我国奴隶制朝廷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朝廷赋税制度。
商朝仍沿袭夏朝的贡制,但商朝有自己的田赋制度,这就是助法。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
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记载:“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630亩的土地,分为9块,每块70亩,中为公田,8家共耕;外为私田,8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8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
这种田赋的性质,实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劳动力的直接征发。
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1/8,即12.5%,比十一税率要高。
此外,商朝也有土贡制度。政治家伊尹受商王之命所做的《四方献令》中规定:受封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贡纳当地的土特产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据《汉书·食货志》记载:一井之内的所有人家,通力协作耕种,均分收获物,以其中百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上缴给朝廷,税率约为十一而税,这就是彻法。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周朝的贡法,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贡纳是各诸侯应尽的义务。
西周的周公旦把封国按照“公侯伯子男”5个爵位来区分高低。西周的贡法要求:属地为250千米的公需要贡1/2;属地分别为200千米和150千米的侯和伯需要贡1/3;属地分别为100千米和50千米的子和男需要贡1/4。
贡法同时规定,贡品都是实物。上缴的贡物必须按时缴纳,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除了上述田赋和贡纳制度外,周王朝还出现了关市税。这一税制的出现是有一定历史背景的。
我国古代手工业发展得早,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故不征税。去市场上交换的物品,在关卡上只检查是否有违禁事例,而不征税;在市场上也只对市肆收点管理费。
至西周后期,由于农业的剩余生产物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活动日益增多,在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千米、上百千米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
针对这种情况,朝廷一方面出于保护农业劳动力的需要,对从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财政需求。因此,需要对参加商品交换的物品征税。
西周的关市税指的是关税和市税。古代的关,主要指陆路关卡,或设于道路要隘之处,或设于国境交界之处;其作用是维持治安和收税,即有双重作用。
市税是指对开设的商铺等进行征收,实际上是费的性质。据史载,有质布、罚布、廛布等名目。布就是当时的货币。质布是买卖牛马兵器等,朝廷给予贸易契券,并收取税金和契纸的成本费。罚布是对犯市令者的罚款。廛布是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
西周关市方面的赋税用“布”即货币来交纳,意味着西周时货币经济已开始发达起来。
周朝还有一项山泽税,即对山林、园池水泽所产所征的税。包括山林所出的兽皮、齿、角、羽翮,池泽所出的鱼、盐等物所收取的实物。
夏商西周三代有一种寓惩于征的措施,即罚课。它规定,凡不勤劳生产,或不完成生产任务的,都要受到加税或服徭役的处罚。对于住宅地旁不种桑麻者,闲居而不参加生产者,都要交纳数额不等的钱款或者服徭役。
徭役是朝廷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夏商西周三代的徭役规定,平民要负担徭役,随时服从朝廷的征调,即使是贵族,也有服兵役的义务。三代的徭役包括力役和军役等。力役是指让人民从事劳役活动,军役是入伍从军,保卫朝廷安全。
商朝初年禁止力役。商汤刚刚立国时,吸取夏代灭亡的教训,告诫他的诸侯群后,禁止无故劳役人民。但至商纣王时,劳役繁重。比如强迫百姓为他造鹿台,迫使百姓到深山密林去猎取野兽等。
周朝的力役有力明确规定。一般是一户一人,任务是跟随诸侯、大夫从事狩猎、追捕盗贼以及运送官物等事。服役的日数一般为一年3天,少者一天,如遇灾荒年则不服劳役。
服役的年龄,国中之民自20岁至60岁。对于特权阶级都免役,如圣贤之人、有能力的人、老人、有疾病的人等。
再如,西周的卿大夫之家的庶民,往往都集中在这些公子的采邑里。这些庶民,长年在田间劳作,到秋收完毕,才能与妻儿一同过冬。在过冬时,他们要为公子田猎,剥制兽皮,酿造春酒,收藏冰块以及从事其他各种劳役。他们的妻女同样是公子的仆人,要为公子进行采桑、养蚕、织帛、缝制衣裳等劳作。
周代的军役称为军赋,一般是7家出一人服兵役,按规定轮换。占井田一区之地者,要出战马一匹,外加牛3头;占井田四区为一甸,需要出战马4匹,兵车一乘,牛12头,甲士3人,卒72人,干戈武器也由自己准备。由此可见,周代将军役与赋税相结合,这是周代财政的特点。
总之,夏商西周3个奴隶制王朝实行贡赋制,是赋税制度的雏形;而三朝的徭役,在一定意义为朝廷建设和国防安全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旁注]
禹 姒姓,夏后氏,名禹,字文命,后世尊称禹王,是黄帝轩辕氏玄孙。尧时被封为夏伯,史称伯禹、夏禹。他最卓著的功绩,就是历来被传颂的治理滔天洪水,又划定中国国土为九州。
方国 是指我国夏商之际的诸侯部落与朝廷。现今学者对这些方国的认识主要来源于商朝晚期的殷墟遗址出土的甲骨卜辞,卜文中多以“某方”的形式称呼这些部落朝廷,所以称作“方国”。狭义的方国仅包含那些称为“某方”的国,而广义包括所有的与中原王朝对称的国。
井田制度 是西周时盛行的土地国有制度。井田就是把土地分隔成“井”字方块,故称作“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朱熹(1130年~1200年),小名沋郎,小字季延,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晚称晦翁,又称紫阳先生、考亭先生、沧州病叟、云谷老人,谥“文”,又称朱文公。江南东路徽州婺源人。南宋理学家,理学集大成者,尊称“朱子”。
伊尹 名挚。出生于有莘国空桑涧,即今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商朝初年著名丞相、政治家。他辅助商汤灭夏朝,商朝建立。他任丞相期间,整顿吏治,洞察民情,使商朝初年经济比较繁荣,政治比较清明。
周公旦 姬姓,周氏,名旦,又称周公旦、叔旦、周旦,周文公。后世多称其为“元圣”。谥“文”。他曾先后辅助周武王灭商、周成王治国。他制订和完善宗法、分封等各种制度,使西周奴隶制获得进一步的巩固。
货币经济 以货币为媒介,以市场交换为直接目的的经济形式。用来交换的产品都是商品。但最初的交换是直接的物物交换,没有货币作为媒介。货币出现以后,只有以货币作为媒介的交换,才被称为货币经济。
商汤(?~前1588年),子姓,名履,今人多称商汤,又称武汤、天乙、成汤、成唐,甲骨文称啺(音“唐”,为甲骨文的“唐”字)、大乙、太乙,又称高祖乙。商朝的创建者,儒家推崇的上古圣王之一。在位期间,施行仁政,使商代初年得以大治。
商纣王 子姓,名受或受德,周武王称其为“纣王”。夏商西周断代工程认为他在公元前1105年至公元前1046年在世。是我国商朝末代君主,商谥“帝辛”。有雄才,致力于用兵东南;后在牧野之战中被周武王击败,自焚而死。从而商朝灭亡。
采邑 即领地,又称采地、封地、食邑等,是封建制度中领主所管理的土地,在我国是周朝已经开始的制度。当时的天子、诸侯等君主,把土地封予或转封予宗室或有功之士,其土地即称作食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