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
因为把社区团购的快递包裹“放进”菜鸟驿站里,多多买菜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近日,“拼多多涉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00万”这一话题登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与热议。
上述话题源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份判决,法院驳回了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禹璨公司)、杭州埃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埃米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上述三者在“多多买菜”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自提点名称、图示中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菜鸟”“菜鸟驿站”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判决结果,上述3家公司须共同赔偿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菜鸟网络公司)、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菜鸟供应链公司)、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驿栈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并在拼多多官网首页中的多多买菜电商平台上连续5日刊登声明为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消除影响。
同业竞争起纠纷
此次纠纷始于2022年,拼多多旗下的社区团购业务多多买菜开始试运营代收业务,并在菜鸟驿站末端门店推广其“多多买菜末端系统”。此举立即引起了菜鸟驿站方的不满,认为拼多多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与其合作的菜鸟驿站站长禁止接入多多买菜等第三方代收服务系统。同年4月,菜鸟驿站方正式对多多买菜方提起诉讼。
根据判决书显示,菜鸟网络公司全面负责菜鸟系统的创新、建设及品牌推广,菜鸟供应链公司为“菜鸟”APP的所有者和运营者,驿栈网络公司为“驿站掌柜”APP运营者,同时在全国各省设立全资子公司办理快递业务许可并为末端网点办理备案及具体负责运营菜鸟系统。
而“多多买菜末端物流系统”主要由线上供消费者使用的拼多多官网中的次级电商平台多多买菜和供其末端加盟门店经营者使用的“多多买菜门店端”移动端APP及网页端、线下众多末端加盟门店等组成,相关业务主要包括社区团购自提业务和快递代收业务。判决书显示,在“多多买菜快递代收”网页端及“多多买菜门店端”APP的门店名称中存在使用“菜鸟”“菜鸟驿站”标识的情况。
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认为,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对三者的产品和服务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并实施混淆行为,破坏菜鸟系统正常运营,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三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停止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停止在宣传和推广共同运营的“多多买菜末端系统”时使用“菜鸟”“菜鸟驿站”等名称和字号,停止破坏菜鸟系统的商业模式及其正常运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三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三者经济损失545万余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0万元。
纵观此番纠纷,主要涉及两大类的焦点行为,其一是多多买菜方擅自使用“菜鸟驿站”相关商业标识的行为,其二是多多买菜方通过对抗性的业务推广实质进入菜鸟驿站已签约的加盟门店。
孰是孰非终厘清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的“菜鸟”“菜鸟驿站”商业标识经过多年的大量商业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法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多多买菜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自提点名称、图示中使用“菜鸟”“菜鸟驿站”的标识,会使相关接触受众误以为与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通过对抗性的业务推广实质入驻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已签约的加盟门店,实质性侵占了三者已有的可合理期待的竞争优势,由此不正当地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和业务收入,也造成了三者额外的经营损失,明显有失诚信,属于违反商业道德、造成竞争秩序损害的行为。
此外,法院认为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在入驻菜鸟驿站末端网点后没有变更备案也未新增备案,而是继续借用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为末端门店进行的备案资质,使得其在末端网点内的相应经营行为由与此无关的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对外承担相应行政监管法律后果及成本,显然扰乱了监管秩序,也相应破坏了竞争秩序,有悖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综上,法院认为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正当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判令三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并在拼多多官网首页中的多多买菜电商平台上连续5日刊登声明为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消除影响。
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法院认为三者推广“多多买菜末端系统”时,依附菜鸟系统已经发展成熟的末端门店资源,来获取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这种悄然进驻、静默不宣的方式还无偿利用了菜鸟驿站方面为末端门店投入的广告宣传成本,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驳回了三者的上诉请求。
“不正当竞争认定衡量标准一般应包括3点,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市场竞争行为,二是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原则或基本商业伦理,三是对市场竞争及他人利益产生了损害,关键取决于行为人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并破坏他人已有竞争优势。”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在入驻菜鸟驿站末端网点后,没有替换商业标识等商业外观,继续使用与菜鸟驿站末端网点的门店门头、店内装修、硬件设施等他人享有专属权利、具有较高知名度及相对稳定市场格局的商业外观,在无偿利用他人已有竞争优势及商业资源的情况下,获取通过正当经营无法轻易获取的商业利益,属于现代商业伦理所无法容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对现有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应当予以禁止。(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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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把社区团购的快递包裹“放进”菜鸟驿站里,多多买菜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近日,“拼多多涉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00万”这一话题登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与热议。
上述话题源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份判决,法院驳回了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禹璨公司)、杭州埃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埃米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上述三者在“多多买菜”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自提点名称、图示中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菜鸟”“菜鸟驿站”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判决结果,上述3家公司须共同赔偿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菜鸟网络公司)、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菜鸟供应链公司)、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驿栈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并在拼多多官网首页中的多多买菜电商平台上连续5日刊登声明为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消除影响。
同业竞争起纠纷
此次纠纷始于2022年,拼多多旗下的社区团购业务多多买菜开始试运营代收业务,并在菜鸟驿站末端门店推广其“多多买菜末端系统”。此举立即引起了菜鸟驿站方的不满,认为拼多多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与其合作的菜鸟驿站站长禁止接入多多买菜等第三方代收服务系统。同年4月,菜鸟驿站方正式对多多买菜方提起诉讼。
根据判决书显示,菜鸟网络公司全面负责菜鸟系统的创新、建设及品牌推广,菜鸟供应链公司为“菜鸟”APP的所有者和运营者,驿栈网络公司为“驿站掌柜”APP运营者,同时在全国各省设立全资子公司办理快递业务许可并为末端网点办理备案及具体负责运营菜鸟系统。
而“多多买菜末端物流系统”主要由线上供消费者使用的拼多多官网中的次级电商平台多多买菜和供其末端加盟门店经营者使用的“多多买菜门店端”移动端APP及网页端、线下众多末端加盟门店等组成,相关业务主要包括社区团购自提业务和快递代收业务。判决书显示,在“多多买菜快递代收”网页端及“多多买菜门店端”APP的门店名称中存在使用“菜鸟”“菜鸟驿站”标识的情况。
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认为,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对三者的产品和服务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并实施混淆行为,破坏菜鸟系统正常运营,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三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停止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停止在宣传和推广共同运营的“多多买菜末端系统”时使用“菜鸟”“菜鸟驿站”等名称和字号,停止破坏菜鸟系统的商业模式及其正常运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三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三者经济损失545万余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0万元。
纵观此番纠纷,主要涉及两大类的焦点行为,其一是多多买菜方擅自使用“菜鸟驿站”相关商业标识的行为,其二是多多买菜方通过对抗性的业务推广实质进入菜鸟驿站已签约的加盟门店。
孰是孰非终厘清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的“菜鸟”“菜鸟驿站”商业标识经过多年的大量商业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法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多多买菜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自提点名称、图示中使用“菜鸟”“菜鸟驿站”的标识,会使相关接触受众误以为与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通过对抗性的业务推广实质入驻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已签约的加盟门店,实质性侵占了三者已有的可合理期待的竞争优势,由此不正当地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和业务收入,也造成了三者额外的经营损失,明显有失诚信,属于违反商业道德、造成竞争秩序损害的行为。
此外,法院认为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在入驻菜鸟驿站末端网点后没有变更备案也未新增备案,而是继续借用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为末端门店进行的备案资质,使得其在末端网点内的相应经营行为由与此无关的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对外承担相应行政监管法律后果及成本,显然扰乱了监管秩序,也相应破坏了竞争秩序,有悖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综上,法院认为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正当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判令三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并在拼多多官网首页中的多多买菜电商平台上连续5日刊登声明为菜鸟网络公司、菜鸟供应链公司、驿栈公司消除影响。
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法院认为三者推广“多多买菜末端系统”时,依附菜鸟系统已经发展成熟的末端门店资源,来获取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这种悄然进驻、静默不宣的方式还无偿利用了菜鸟驿站方面为末端门店投入的广告宣传成本,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驳回了三者的上诉请求。
“不正当竞争认定衡量标准一般应包括3点,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市场竞争行为,二是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原则或基本商业伦理,三是对市场竞争及他人利益产生了损害,关键取决于行为人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并破坏他人已有竞争优势。”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禹璨公司、埃米公司、寻梦公司在入驻菜鸟驿站末端网点后,没有替换商业标识等商业外观,继续使用与菜鸟驿站末端网点的门店门头、店内装修、硬件设施等他人享有专属权利、具有较高知名度及相对稳定市场格局的商业外观,在无偿利用他人已有竞争优势及商业资源的情况下,获取通过正当经营无法轻易获取的商业利益,属于现代商业伦理所无法容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对现有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应当予以禁止。(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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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被冰糖炖冻梨在2024-05-21 00:00重新编辑 ]